第六章 論誹謗罪
2024-10-04 16:35:19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我們在研究政治和宗教異端問題時[1],已經涉及到懲治誹謗法的一個項目。如果那裡提出的理由可以被認為是正確的話,那麼可以推論:對於有辱宗教和政治統治的任何著作和言論進行任何懲辦都是不公正的。
要想清晰地界定誹謗的範疇,要想制定出據以處理政治或宗教爭論的規則,都是不可能的。當我認識到一個問題的重大時,就不能只讓我對它進行邏輯思考,而不准我與持相異觀點的人辯論;當我感到我與之鬥爭的理論是荒謬可笑時,也不能不讓我使用一些會引起讀者嘲笑的字句來描述該言論。禁止我使用我認為最能說明其是非曲直的方式來談論一個問題還不如完全禁止我談論它。倘若如此,你們就是在用一種再專橫不過的公正態度告訴我說:「假使你肯用一種低能而無效的方式來寫文章反對我們所擁護的制度,你就寫吧;你還可以隨心所欲地去調查研究,但前提條件是在你宣布調查結果時,一定要注意抑制你的熱情,不要讓你的讀者受到任何你個人情感的感染。」在關乎人類幸福的問題中,感情是最根本的。如果我不描寫昏庸無道的悲慘後果,如果我不在人們思想中引起厭惡和激情,那我最好是完全丟開這個問題,因為否則就等於出賣我聲明要擁護的事業。此外,那些關於誹謗界限的規定,對於持反對意見的人原是不合理的,所以會成為執政黨把持的多行不義的工具。除去那些無用的推理以外,任何推理在執政黨看來都是不擇手段的。如果我的話說得生動有力,他們就會判定我是煽動;如果我用樸素平凡的話語一針見血地指出該受指責的行為,他們又會高呼我活像個跳梁的小丑。
如果為多數人所贊成、為高尚的人所維護的真理,在同虛偽對陣時竟證明自己不是其對手,那必然是一件可悲的事情。不言而喻,凡是經得起考驗的東西,都不需要懲治條例的支持。在我們的對手用盡辯才並且挖空心思來迷惑我們以後,如果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真理便會發出簡明有力的聲音,揭穿敵人的詐術。如果真理之友能有虛佞之徒的一半警覺,謊話必定會被迅速消滅。因此如果你們說:「我們懶得同你講道理,所以才決定使用強力叫你閉嘴。」那可就是一種最不能登大雅之堂的理由了。其實,只要正義大敵的武器僅限於言論,那當權者就沒有必要真正擔心,等到他們開始藉助暴動和騷亂時,再使用武力反擊也還是來得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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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種誹謗似乎應該另加別待!這種誹謗要麼不僅僅藉助語言來說明宗教或政權問題,要麼完全拋棄語言這個武器——它的目的可能是號召大眾集會,並以此作為採取暴力行為的第一步。公開誹謗是用一定書面形式來抨擊現存制度的某些部分。不可否認,冷靜而嚴肅地揭露這種制度的非正義性,跟最可怕的暴亂一樣,都可以摧毀這種制度,但是動嘴動筆乃是促進人類社會改變的正當且合適的方式,而暴亂則是不正當和可疑的方式。所以在具體準備組織暴動的情形下,國家的正規武力看來是可以合法的進行干預的,但這種干預也可能存在兩種形式:一是對一切暴亂集會採取預防措施;一是真正傳訊某個擾亂社會治安的犯人。第一種做法似乎是十分可取和明智的,如果能機警地加以運用,也許會在幾乎一切情形下都達到目的:事先做好堅定和明確的說明,注意避免不必要的刺激和暴力,以及在緊急的情況下適當地展示實力,都可能在這些微妙的危急關頭,使政府轉危為安。如果社會上那一部分清醒而有決定性力量的群眾不反對騷亂和暴動行為,那一定是一種很不尋常的場合。第二種,即要個人對這種行為負責的辦法是具有可疑性的。公然宣布其目的在於引起直接暴亂的誹謗,和對任何制度的一般優劣都能暢所欲言的出版物,其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完全可以用不同辦法分別對待。在此,我們的困難在於如何認識懲罰的一般性質,它是人類的真理所厭惡的東西,如果不能立即廢除的話,也應該儘可能少地加以使用[2]。正如在訴訟案件中,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這一點在理論和實踐中均得到了檢驗。僅就預防而言,在許多情況下,後者較之前者,更應該受到社會的非難;但是關於犯罪意圖的證據往往是以一些可疑而細微的情況為根據的,在這種不可靠的基礎上決定是否採取嚴重步驟會使維護正義的人有所顧忌[3]——這些關於煽動暴亂的設想,稍加變動也可以是寫給私人的煽動性信件。
我們已經講過懲治誹謗的法律分為兩部分:對社會體制和社會規則的誹謗和對私人品行的誹謗。有人認為前一種誹謗應該不受處罰,而後一種誹謗應該加以譴責和處罰。本章下文的任務就在於說明他們的這種判斷乃是錯誤的。
我們必須承認他們得出這種結論的論證是既不負眾望而又能打動人心的。「沒有哪種身外之物能比我清白的名譽更有價值了。我的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只有在符合社會規則的情況下才具有價值,其大部分價值都是從一種墮落的幻想中產生。如果我是個明智而淡泊的人,我就不會認為奪去我的財產的人能對我造成多大的損害,而會認為傷害我品德的人才是更為可怕的敵人。如果我的同胞把我當成一個沒有節操、不誠實的人,那情況定然十分麻煩——如果這種傷害完全針對我個人,我就不可能草率對待:倘若對於整個社會上的輕侮和憎惡,我都麻木不仁的話,那我心中必定不存半點正義感;倘若有種誹謗奪去了我所愛的朋友,也許不給我留下任何一個可以寄託感情的人,而對此我竟無動於衷的話,那我也就不再是一個人了。還不止於此,這個摧毀我的品行的重創,即使並沒有毀掉我的全部,也會極度削弱我在社會上所能起的作用——如果我的動機永遠被人誤解,那麼我將永遠不能再出於善意地盡我所能來幫助別人,因為人們是不會聽信為他們所看低的人的觀點的,這樣的人將會終生被人唾棄,甚至在人們的記憶中還會受到同樣的待遇。對於這種比搶劫甚至謀殺更為嚴重的傷害,我們除了認為應該給予處罰以儆效尤之外,還能作出什麼結論呢?」
對於這種說法,我們可以通過說明兩個命題的方式來加以反駁:第一,人們應該說真話;第二,人應該學會真誠對人。
第一,人們應該說真話。試問,如果只許我從一個角度來談論問題,我怎麼能做到說真話呢?這種情況跟宗教和政治體制的情形恰恰相同:如果我們只能聽到對現狀的讚揚,而不許任何人提出不同意見,我們就可能陷於麻痹自滿,而永遠不能表現得明智。
如果給人類的輕率舉動和錯誤蒙上一層偏愛的紗幕,就很容易看到,美德和邪惡二者誰會勝利。對於邪惡而言,最感恐怖的事莫過於將其暴露於眾目睽睽之下;與此相反,對於崇高的美德,唯一值得給它的獎勵就是在世人面前不加修飾的宣揚它的優良本質。如果說在學術領域內的暢所欲言對於人類有最重要的意義,那麼對於品德進行不受限制的考究也同樣是應該加以培養的。如果人們都能直言無隱其決斷和行為的話,世界上絞架和刑車就可以絕跡;當無賴漢的假面具被撕下以後,他就不得不轉而說真話以求自保,不但如此,任何人也就沒有機會再變成無賴漢了——真理會在他第一次嘗試說假話時跟著他,而社會的非難會在他開始行動的時候阻止他。
目前有許多被認為德高望重的人會因為上述這種大膽的設想而感到心驚膽戰,因為在人們都講真話的情況下,他們的懦弱和無能會被暴露無疑。事實上,他們這種無能是現存的政治制度和社會風俗的必然產物——它們為個人行為賦予了不幸的機密性。但人們如果能毫無保留地講真話,世上就不會再有這樣的人。如果人們沒有掩飾自己的希望,如果人們處在十目所視、十手所指的情況下,他們就會採取明確果決的行動。如果一個人知道自己的行為將為眾人所知,並肯定自己會受到明智的評估和應得的待遇,他將會變得何等豁達豪爽?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目前性格尚十分軟弱的人將會逐漸變得堅強起來,他們會覺得自己常被一種可喜的巨大力量推動著去過一種言行一致的生活。
對於這種設想也許會有人反駁說:「這當然是一幅美妙的圖畫。如果人人說真話,其後果無疑會是再好沒有的,但是這種期望只能是一種幻想。」
並非如此!眾所周知,集體討論可以發現普遍真理。同樣,人們也可以通過討論這個方式來發掘個體的真實性;不同觀點的互相碰撞將產生正義和理性。對於任何一個具體問題,當人類很少思考得時候,很難得到正確的結論。
「那麼,可以認為人類有天生的洞察力和判斷力來反駁誹謗嗎?」是的!現在,誹謗之所以能夠欺騙人類,並不是由於其固有的力量,而是由於它所受到的限制。正如一個人從地牢被帶到陽光下時不能準確地辨別顏色,沒有吃過地牢之苦的人在這方面就並不感到困難,目前人們在使用判斷力上沒受過訓練,因此就不善判斷,以至於最不可信的話也能在他們那裡留下深刻的印象,但是到時候,人們就會習慣於討論人類行動的各種可能性了。
如果把一切限制出版和言論自由的規定都取消,如果鼓勵人們儘量公布他們所想的一切,也許最初所有的刊物上會充滿毀謗和中傷。但是正是由這些報導各不相同,它們就會自相抵消。即使謊言成功,任何一個人也不會成為社會一致迫害的對象。短期後,讀者就會習慣於分析種種局勢而獲得辨識能力,要麼能夠一下子從內容的荒謬上識破謊言,要麼會在得到充分證據之前,不去給與這種謊言更多的重視。
誹謗也像人類的其他事物一樣,如果沒有被政治制度的有害干預所染指的話,不久就會自行彰顯其優劣。誹謗者,或者說進行沒有根據的毀謗的人,不是捏造事實,就是信口開河地講話(因為他所掌握的證據不足以使他自信地發表言論)。無論在在哪一種情形下,他必將自食其果,不僅受到社會的裁判,還會得到相應的懲罰——他不是會被人看成一個惡意的誣告者,就是一個鹵莽的指責者。在一個一切都無法掩蓋的狀態下,匿名毀謗幾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有人企圖這樣做,那也是毫無意義的,因為在一個沒有任何正確合理的理由來隱藏真象的地方,隱藏的企圖就證明了動機的卑鄙。
其次,不應該用強力制止私人誹謗,因為人們應該學會真誠對人。沒有任何一種美德比表里如一更重要了。如果一個人習慣於說出他心知肚明的假話,或者隱瞞他心知肚明的真話,那他必定處於一種不斷墮落的狀態中。如果我有一個特別機會能看到任何人的邪惡,正義不會不讓我懂得應該去為他的錯誤而訓誡他,並去警告那些可能會受到他錯誤傷害的人;雖然我也許不能完全證明他的邪惡而使他受到應有的法律懲處,但是我可能有十分充足的理由說明他是一個惡人。事實上,不能再有第二種可能,因為我必須如實地按照他的所作所為來描述他的品行,不論是他的意圖是善良的、邪惡的、還是說不清楚的。如果一切人都公開說出自己的想法,不清楚的情況就會立刻消失。這同朋友間的來往是一個道理:及時的解釋一定會消除爭執;如果我們沒有猜想別人邪惡的習慣,誤會就不會擴大。
取締私人誹謗的法律,正確地說,就是限制人們以誠待人的法律。這種法律在究竟應該遵從個人的正確判斷力還是遵從一種膚淺的社會意識之間造成一種衝突;使美德的原則陷於模糊,使人們對於是否應付出實踐漠不關心。這就是我們經常看到的政治制度所造成的後果之一:道德成了不能肯定和值得懷疑的對象。互相矛盾的行為準則彼此爭著要我加以選擇,而我勢必會變得對它們任何一個都態度冷漠——當我不能認識到善良和正義都包括些什麼的時候,我怎能對它們充滿非凡的熱情呢?其他法律所制裁的對象是屬於不常發生的行為,但是誹謗法卻篡奪了指導我履行日常義務的職權,並且經常用處罰的災難威脅我,就會使我習慣成為懦夫,不斷為最卑鄙和最沒有原則的動機所支配。
在這種情形下勇氣比什麼都重要,要敢於說出一切,說出來就可能對幸福有利。雖然需要我們有堅定的決心才能採取的行動是不多的,但是有道德的少說話就是其中一種情況。一切道德家都能告訴我們,道德主要在於「慎言」。但是人們早已反其道而行之:要我們做的不是研究應該說些什麼,而是考慮我們應該掩蓋些什麼;要我們做的不是「多行善事」的積極的美德,而是只是要我們相信:人類的主要目標就是不做惡事;還有那些用心向我們灌輸的原則,不是剛毅不屈,而是美其名為謹慎的奸詐和狡猾。
我們不妨比較一下,我們慣常來往的人的品格和人們應該也是將來一定會具有的品格。一方面,我們看到一種經常的戒心,這種戒心使我們在銳利的眼光面前畏縮不前,使我們把內心的真實情感千層百裹地包裹起來,使我們不願接近那些我們認為會了解我們內心、想向他傾訴的人。我們的這種品格只是人類的假象,外表也許很美,但卻缺乏實質和靈魂。我們什麼時候才能達到說出真象的境界,那時的人由于思想堅定和行為勇敢而成為名副其實的人。剛毅不屈一定能使人不為愛或威脅所動,能使他心安理得,使他習慣於隨時都樂於幫助和啟發別人。因此一切有利於剛毅不屈的事情,都必定具有不可估計的價值;而一切教人虛偽的東西,都應該受到人們最徹底的反對。
在誹謗這個問題上,還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值得一談,那就是:當一切人都習慣於用真理這唯一的解毒劑來對抗虛偽時,可能會產生的有益效果。雖然有人費盡氣力搜集一切理由來支持懲辦誹謗,但是一切具有獨立見解的人都會感到這些理由總是不充分的。一個無罪的人和一個有罪的人用來抗辯的方式,可能是相反的;但是懲治誹謗的法律卻把它們混為一談。意識到自己正直並且沒受過不良政治制度影響的人,會對自己的對手說:「你可以隨便發表任何反對我的東西,真理在我這方面,我會使你的謬誤破產。」正義感和節制一定不容許他說:「我要使用對犯罪者使用的唯一適當手段,我要強迫你住口。」一個人在憤怒和急躁情緒的推動下,可能對攻擊他的人起訴;但是他可以相信,作為公正旁觀者的社會對他的行為不會有什麼好感,他們在這種情形下的感情可以概括為:「怎麼!難道他竟不敢叫我聽到反對他的話!」
儘管對正義可以從不同角度加以研究,但主張正義的論點,總是不會有出入的。這裡可以提出來的優點,和前面所提出來的完全一樣,即促進主動性和堅毅精神。而一切虛偽的政治制度都趨向於使人類思想遲鈍和麻痹。如果我們習慣於除去在毫無疑問應該使用強力的場合以外,不依賴於社會的或者個人的強力,那麼我們就會趨於尊重理性,因為我們會認識到它的力量。在一個用法院傳票或者挑戰來回答我的人和一個只用真理的武器來回答我的人之間,其區別會有多大?後者知道只有用強力來對付強力,而對付言論也只有用言論;他不屑於首先破壞和平反而使自己成為理虧的一方。一個做到這一點的人——如果不是因為社會中墮落習慣的影響,這原算不得什麼勇敢——敢於用神聖的真理武器在平等基礎上來對抗一個只有虛偽這個脆弱武器的對手。他會運用智力,不會在誹謗之言的陰影下感到喪氣;他有堅定的信念,深知在樸素的陳述中,他的每一個字都是絕對真誠,這將會說服一切旁觀者。如果我們習慣於相信真理是一種軟弱無力的累贅,那麼期待培養真理的想法就是荒唐可笑的;如果我們知道真理堅如磐石並將永世長存,它就一定不可能受到忽視。
[1] 參閱本篇第六章。
[2]參閱本書下一篇。
[3]參閱第七篇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