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論效忠宣誓
2024-10-04 16:35:12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上述關於對不同見解採取懲處辦法的大部分論點,同樣可以適用於宗教的和政治的效忠宣誓問題。如果我們已經證明,對於求知慾的阻撓、對於用權力支持一種見解而反對另一種見解的做法在本質上都是不公正和明顯違反社會利益的,那麼對於問題的性質而言,獎勵和懲罰之間的區別以及獎懲輕重之間的區別都不會有什麼改變。
丟開在前邊討論中[1]已經充分講明的宗教宣誓問題,讓我們暫時研究一下讓很多開明人士都贊同並擁護的政治宣誓問題。「難道我們不應該進行效忠中央的宣誓嗎?應該不向民族、法律和共和國的宣誓效忠嗎?那麼,我們又如何區別自由的敵人和自由的朋友呢?」
確切地說,現實中在也沒有一種比通過宣誓效忠中央來實現這個目的的辦法更為不道德和無用的了。從嚴格解釋的角度看,強制人們實行宣誓的立法所使用的究竟是些什麼語言呢?它對一種人說:「我們知道你們是我們的朋友,雖然承認宣誓對你們來說是多餘的,但是你們還是要宣誓效忠於我們,只有這樣才能迫使那些居心叵測的人在你們的榜樣下也效法你們。」它又對另外一種人說:「我們非常懷疑你們會真正敵視我們的事業,這種懷疑正確與否呢?如果它是錯誤的,我們就不應該懷疑你們,更不應該叫你們參與這種墮落、無效的淨化作法;如果它是正確的,那麼,你們或是會坦白講出你們的不同意見,或是不誠實地抵賴:如果你們坦白,我們將憤然把你們放逐出去;如果你們不誠實,我們將接受你們作為我們親密的朋友。」
說這種話的人所抱的希望太大了。義務和常識都要求我們要監視我們所懷疑的人,即使他發誓他是無辜的。無論如何,我們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來防止他言行的不一致,這不是已經足以達到我們的目的而不必再叫他淨化自己了嗎?難道我們不把問題向本人提出,就沒法看出一個人是否可以委以重任嗎?一個非常危險以至於不能任其自由發展的敵人難道不會在他的行動中暴露出他的敵意嗎?又何必由我們費力地引誘他來做出一種抵賴的行為呢?如果他是這樣一個狡猾得足以瞞過我們所有警醒的偽善者,那麼難道他不會在自己眾多罪行之外再加上一項偽證罪嗎?
無論我們被迫實行的宣誓是否具有政治性、是否會帶來任何不利的後果,它的蒼白無力仍然存在於它懲罰性的本質中。它把有關人士當作跟大多數同胞不同的社會敗類,並宣稱其具有某種危害公共利益的品質。在一個有理性的人看來,人類本性的罪惡莫過於此了[2]。社會有權譴責某一個人,例如在發生謀殺時,並不是因為他作了一件原來可以避免的事,也不是因為他原已充分知道怎樣可以成為更好的人而但卻堅持做了這件壞事,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每一個人都必然做他當時認為是最好的事;我們要譴責的是他的習慣和品質使他對社會具有危害性,如同一隻狼或者一條蚜蟲一樣[3]。毫無疑問,不論怎樣一群人,也只能由於非常緊急的情況才可以為了一個人的見解而把它當作厭惡的對象。但是,假如現在承認這種措施是正當的,那麼使被控不滿於社會現存秩序的人宣誓淨化自己,也不過是同讓一個謀殺犯宣誓洗刷自己是一樣有效的。這種措施的不公正可以從懲罰的性質上看出來。容許一個人隨意向他鄰人提出任何問題,至少在平常的情形下,這樣做是可以的,而一般說來,他的鄰人也有責任做出明確的回答。但是當你處罰一個人的時候,你就取消了他作為一個理性動物所應得的待遇,因而也就放棄了你自己換回同樣待遇的權利。你要求他做一種無私的坦白而同時你卻給他一種有力的動機來促使他抵賴並且用一種嚴重的傷害來威脅他以作為他忠誠老實的回報。
這些論證特別適用於一個處在革命狀態中的民族,如法國人。我們也許可以從他們的革命中找出一個例子來說明宣誓和效忠通常所帶來的誘人犯罪的有害作用。在1791年所有的人都必須宣誓「他們要忠於民族、忠於法律和忠於國王」。當他們的制度在一個新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十二個月以後,他們又作了第二次宣誓,宣布他們永遠摒棄君主制度。由此可見,在什麼意義上能夠說他們已經遵守了他們的誓言呢?他們對上天的莊嚴表白如此變化無常,這在表白的人的思想上一定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是有好處呢還是沒有好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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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使我們從宗教和政治宣誓效忠中虛構好處看到了它們真正的害處。其一,沒有任何一種宣誓機制,既符合於被強制宣誓的群體所持的不同觀點,又不會遭到合理的反對。當強制持有異議的英國教士在有所保留的前提下來贊成國教條文的法律被廢止的時候,曾有人企圖制定一種完美的宣誓來代替被廢止的法律,這個宣誓只是巧妙地聲明:「在宣誓的人看來,新舊約全書里包括上帝的啟示。」當時人們認為,任何基督徒都不會對作這個聲明有所遲疑。但是,難道一個基督教徒就不可能雖懷疑所羅門的色情詩歌或者其他經書經典部分的權威性嗎?這一切原來就是以一種十分專斷的方式選編在一起的。「但是,我還是可以宣誓的,雖然我認為新舊約全書中既包含上帝的啟示也包含別的一些東西」,同樣,即使可蘭經、猶太教的法典以及印度教的聖書都加進去,我也都可以宣誓。一個人在最莊嚴的誓約上習慣於這樣隨便的加加減減,這會對他的思想產生什麼影響呢?
我們不妨用同樣的觀點來檢查一下法國人效忠中央的誓言,它宣布宣誓人決心:「忠於民族、忠於法律和忠於國王。」 一眼就能看出來,在這個誓言中,三個忠於的內容不同,而且三者之間在各種情形下還可能互相發生利益衝突,顯然,這不是一個很合理的誓約。向國王宣誓效忠是否是正當的呢?之前我們已經通過驗證否定了它[4]。效忠於法律是一種性質非常複雜的誓約,會使一切肯於認真思考的人都感到恐懼。一套由人制定的法律,對於這樣一個人來講,不可能認為是完美無缺的。對於在我看來是不公正的法律,除去公開的暴力以外,我應該用一切方法加以反對;它越不公正,我就越應該不停地努力去爭取加以廢除。效忠於民族的誓言也同樣是成問題的:我對正義的事業和人類的利益有一種最崇高的義務,如果民族從事非正義的事業,我對於這種事業效忠就是犯罪,但如果它從事正義的事業,我就有義務促其成功,這並不是我生來是其中的一個公民,而是因為這是正義所要求於我的。
可能有人說,關於法國的效忠中央的宣誓以及關於上述的宗教宣誓,可以採取一種含糊的解釋。當我宣誓效忠法統時,我可能僅僅只是說:我贊同其中的某些部分。當我向民族向法統和國王宣誓效忠的時候,我也許僅僅只說:我只是在這三種權威彼此協調以及它們全部符合人類的一般利益時效忠於它們。總而言之,這種含糊的解釋的後果說明了宣誓的意義是:「我宣誓,我相信我有義務去作一切我認為是正當的事。」試問,有誰能夠看到這樣濫用語言而不感到氣憤和遺憾的嗎?在經常這樣公開向人類進行一種言行不一的教導時,有誰能夠不對它的後果感到驚心呢?
但是假定社會上某些人,腦筋簡單和無知到了極點,以至於認為:宣誓包括一些真正的義務,而且並不就是他原已擔負的義務,那麼,這些人又會得到什麼教導呢?他們會以恐怖的心情去聆聽企圖說服他們的論調——他們對民族、對法律和對國王並不負有效忠的義務。這就好像他們聽到一個人鼓動他們去褻瀆聖物一樣。他們可能會告訴那個人說,已經太晚了,他們不能自己傾聽他的論點。在他們開始吃驚以前,也許已經聽到了很多話,從而使他們以羨慕的心情來看待那個企圖說服他們的人的幸福處境,這個人毫不驚恐地隨便聽著別人講的話,能夠任憑自己的思想自由飛翔並且無所畏懼地聽從思想的指引去探討問題。至於他們自己,他們則已經保證在他的餘生中絕不再進行思考了。在這種情形下要求堅守誓言當然是不可能的;但是一種絕不違背某種制度的誓言,在限制他們的想像力和思想的靈活性上能夠沒有影響嗎?
當我們確信從廢除君主制度和貴族制度可以得到最有利的效果而又保留這種卑劣的宣誓制度,以至於在一般人類的認識上顛倒了正義和非正義的根本區別時,我們其實可悲地欺騙了自己。真誠對於人類幸福的重要性並不亞於平等。經常向人們提供狡猾和偽善動機的統治制度,對於理性的敵視並不亞於有階級和有世襲爵位的統治制度。如果沒有成文法教唆人們必須說謊和偽裝,我們很難想像:人們竟然不能很快變得心地坦白、語言明確和行為率真。同時用任何語言也難以形容出從真誠的普遍實踐中一定會產生出來的無窮無盡的利益。
[1]參見本篇第二章。
[2]參見第四篇第八章。
[3]參見第四篇第八章。
[4]參見第五篇第二章至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