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論握有王權的總統
2024-10-04 16:34:06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君主政體似乎還有一個隱蔽之處。有人說:「我們不支持世襲的君主制度,雖然我們承認這是一種極端的非正義。我們對選舉制的君主政體不滿,對限制性的君主立憲政體也不滿。就算這種職位受到一些限制,但只要它是終身任期制,便難以容忍。為什麼國王的選擇不能如同行政長官和立法機構那樣可以隨時通過選舉呢?這樣,我們就可以隨心所欲的更換任職者。」
我們不要被花言巧語所欺騙,也不要不經思考隨便發言。我們如何理解國王這個名稱?如果說這個職位有任何意義的話,那任職者應該擁有相應的權利,或對任用官員自行斟酌,或赦免罪犯,又或者召集和解散大眾議會,批准或禁止那些議會的法令。在美利堅合眾國授予他們的總統權力中,這些權利大部分都具有相當的權威性。
但是,讓我們用理性的試金石檢驗一下這些想法。除非有絕對必要,否則,把任何關係到公眾的重要事務都交給一個人來處理,是最冒險不過的。然而,對於剛剛列舉的任何一項權利,都不太可能有關於這種必要性的規定。一個人與一個社團或者委員會相比,能在某一方面有什麼優勢嗎?他在工作中的劣勢反而更明顯。他更容易被腐化也更容易被誤導。他無法擁有那樣多的有利條件從而獲得準確的認識。他更加容易受到情緒和任性的影響,也更容易對一個人無理由地憎惡卻對另一個人無理由地偏愛,他更容易做出無情的譴責或產生盲目的崇拜。他無法永遠保持警惕,正所謂智者千慮也必有一失。與此同時,我們對於這個問題的主觀看法未免過於樂觀了。我們是在設想他的心愿全都是善良公正的;但是事實卻常常相反。當超過人類稟賦的權力被賦予,隨之產生的便是由罪惡帶來的人性之觴。同樣的道理,凡是證明政權的存在必須普遍接受人民意志的支配,又證明國家需要官吏,那就必須由全體人民或者由精神上最接近於人民大眾的人所組成的團體的意志來實現他們的主張。
這些反對意見適用於上面列舉的權利中最無害的,即任用某人擔任某種職務的權利。當我們考慮到其他權利時,問題就變的複雜了。我們以後會有機會來探討赦免權是否適當,不論這種權力被賦予給什麼樣的人;同時,如果賦予某人這樣的權力,使他無須提出一個理由或者提出一個其他人無法辯駁的理由,就可以將法院通過對證據仔細公開地審查所做出來的嚴肅判決推翻,還有比這更加讓人難以容忍的嗎?有什麼比由某一個人來決定國家應當何時審議而何時又停止審議更加不公正的嗎?
還有一種權利,它因過於不公正反而不足為懼。當一個人在日常議會中公開並不加掩飾的提出與國家代表相左的意見,並試圖壓倒代表的意見時,可以想像人民是不會作緘默的旁觀者的。直接使用這種否決權兩三次,這種權利就會被推翻。所以,在任何本來應該有否決權存在的地方,我們都會發現,金錢賄賂使這種否決變得溫柔並且容易被接受:要麼是陰險地利用個別議員薄弱的意志,事先讓這種否決變得不必要;要麼就是用大量金錢進行收買疏通,事後讓否決得到緩和,使最終結果合乎人意。這種否決權如果在某個國家能夠被容忍著存在,那麼那些國家代表們一定是墮落的並且缺乏公眾的認可。而傲慢的總統,由於血管里流著高貴祖先的血液,又或者上帝的使者在他的頸上塗過神聖的甘油,表現得莊嚴不可侵犯。一個被同胞定期選舉出來維護他們利益的平凡人,是不應被認定具有這種高貴美德的。
如果我們這些論證有道理,那麼可以肯定:任何屬於一般監督性質的重要職權,都不應該授予單獨的一個人。不論在議會或者在行政委員會(假設有這種委員會)里,如果總統的職位是必要的,那他的工作應該僅限於議程方面,而絕不應涉及獨斷選擇以及私人決定。若頻繁的使用而使詞語另具一定意思,那國王這個詞便意味了斟酌部分涉及公共利益事務的含義。在一個正常而且秩序良好的國家裡,要這樣一個人有何用?就國家的內政來說,是無用。至於這種職位在外交上能有多大益處,以後將有機會來判斷。
我們應該防止對詞語進行任意曲解從而混淆人類的共識。如果前面的各章論點中包含了一些真理,那麼,國王就是人們所熟知的常用來指過去一直將人類道德推向墳墓的那種人的職位名稱。我們為什麼要為淨化那種該遭到詛咒的東西並且還為之驅魔除妖呢?為何不讓它像暴君那個曾經一度被尊敬的名稱一樣,而後在希臘被徹底了解並深深厭惡呢?為何不讓它就此長眠從而成為人類愚蠢、卑怯和苦難的紀念碑?
從君主政體到貴族政體的研究,我們不得不指出二者的幾個共同缺點。其一就是製造利益的對立。被統治者的利益被置於一方,而統治者的利益被置於另一方。既然人類的不同見解和錯誤在實踐上總是把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分開並使它們彼此對立,那麼說個人利益(即便被理解)會永遠同公共利益相一致是沒有意義的。統治者越是被局限在一個同被統治者有差別和距離的圈子裡,這種錯誤就會越嚴重。要使理論在思想上產生相應的效果,理論就必須得到實踐的支持而不是遭到實踐的反對。在人類天性中,有比利己主義更為人所公認的麼?利己主義就是每個人只想到個人私利的傾向,而對被自然規律牢固結合在一起的東西做出了區別和劃分。沒有一種本性比這個更為人們所公認,除非是團體精神,人們集體的整合提升自己的傾向。其強烈程度雖然不如利己主義,但卻更為警覺,而不易陷於昏沉、倦怠和死亡。可見,在促成狹隘、自私行為上,君主政體和貴族政體提供了最為巨大的推動力。
我們也不應該過分急切並不加區別地應用這樣一個原則,說什么正確理解了的個人利益總會與公共利益相一致。對於那些被視為普通人的個體來說,在大多數情況下這肯定是正確的;但是對於那些君主和國王來說,則是錯誤的。一個人為公共利益犧牲掉自己一切微小的特權,也許反而會有所得,但是,一個國王這樣做就會被毀掉。正義對君主政體和貴族政體的要求首先是犧牲它們的豁免權和特權。公共利益要求真理的廣泛傳播和正義的公平實現。國王和君主只有憑藉對人民犯錯和壓迫才能生存。因此他們要反對知識和覺悟的提高,欺騙一旦被揭穿,他們的地位也就不保了。
做出這樣結論的前提,是我們在假定貴族政體如同君主政體已經像被看到的那樣,被視為一種專橫和有害的制度。接下來我們來研究一下這種假設的正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