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論立法和行政權 第一章 緒論

2024-10-04 16:33:40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在本書之前的各個篇章中,我們已經對論據做了充分的說明,所以現在可以相當明確而順利地進行實際細節的研究,換句話說,可以嘗試探索如何應用普遍正義的法則,這些法則或許能最好地幫助促進人類的逐步發展。

  很明顯地,關於社會交往的原則和行為的研究,是鍛鍊人類思想最為重要的問題[1];個人的惡習和美德都取決於這些原則構想得是正確還是錯誤,以及這些原則的實行方式[2];政治制度必須同永恆的正義法則保持永久的緊密聯繫才能對人類有益[3];並且這些本質上具有一致性的法則同樣適用於全人類[4]。

  政治制度的不同話題或許可以最為明確地分成以下四項:關於普遍行政的規定;關於個人智力和道德發展的規定;關於執行犯罪審判的規定;以及關於所有權支配的規定。在每一項下面,我們要做的工作就是按照我們對於已被確認的崇高而廣泛的原則的擁護程度來消除弊端,而不是進一步提出更多更具體的規章,是使其簡化而不是使其複雜化。最重要的是,我們不應該忘記,抽象地來看,政權是一種罪惡,是對於人類自由判斷和個人良心的侵犯;或許我們不得不承認它暫時還是一種無可避免的災禍,然而,我們是崇尚理性,尊重人類的,因而應該儘可能地少去承認它,並且應該謹慎地進行觀察,看是否由於人類思想的逐漸覺悟,我們不得不承認的那一小部分今後可能會繼續減少。

  首先我們要考慮一下最適宜於普遍行政的各項不同規定;在普遍行政這個詞的涵義之下,包括了通常被稱作為立法和行政權中一切必要的規定。立法這個名詞,已經證明不適用於人類社會了[5] 。人們除了宣布法律和解釋法律,無法再做更多的事情;也就不會有一種權力能重要到有特權使之成為法律,在此之前,抽象的正義和永恆的正義也沒有使之成為法律。但是,儘管如此,人們也可能認為有必要授權一個權力機關去宣布那些普遍的原則,通過這些原則來維持社會公正,並且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它們作出決定。關於這種必要性的事實和程度的問題,應當留待以後考慮[6]。行政權包括兩個截然不同的部分:一種是同特殊緊急需要相關的普通商議權。這種商議權,至於考慮其實際可行性,可以由個人來行使,也可以由一群人來行使,比如決定和戰、規定賦稅[7],以及選擇適當的時期召開協商會議這些項目;另一種是特定的職權,比如實施財政細則或具體的監督工作,這種職權只能由一個人或少數人來行使。

  回顧權力的這幾種分類,以及考慮把它們委託給什麼人最合適的時候,除了採用把政權形式分為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的普通分類方式以外,或許沒有更好的辦法。在每一項分類中,我們可以研究它們各自所根據的原則的優點,首先是從絕對的觀點來看,假設這些政體各自代表整個政府;其次,是從有限的觀點來看,假設這些政體只構成政權體制的一個分支。在所有這些政體中,把行政細節更為細小的分支委託給下級人員,通常是難以避免的。

  還有一件事情有必要事先說明。我所列舉的三類政體各自的優點,都將從消極的一面來加以考慮。人類共同的責任是他們個人胡作非為和愚蠢荒唐的後果。假如人類沒有缺點,或者假如人類在天性上是能夠僅僅通過說服就能很快地並徹底地改正錯誤,那麼社會就就不再起作用。因此,在這三種政權形式和它們的組成上,將最少地限制我們發揮和運用個人的智力的形式就是最好的。正是考慮到這個真理,我才主張使用政治制度這個術語而非政權,在沒有必要採取暴力迫使個人就範並且沒有頑固的成員需要懲戒的時候,前者似就乎足以說明個人一定會隸屬於其下的那種相對形式,不論它屬於哪一類。

  [1]參見第一篇。

  [2]參見第二篇第二章。

  [3]參見第一篇第六、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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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參見第三篇第七章。第二篇。

  [5]參見第三篇第五章。

  [6]參見第七篇第八章。

  [7]我把規定賦稅看作行政機關的一項事務,是因為它不像制定法律或者宣布法律那樣公布某些普遍性原則,它只是應付某種特殊緊急需要時臨時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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