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論社會契約

2024-10-04 16:32:28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社會契約這一理論剛一提出來,各種各樣的難題就擺在了我們面前。誰是訂立契約的雙方呢?他們代表誰表示了同意,只是代表他們自己還是代表別人呢?契約的有效時間是多久呢?如果需要每個人同意,那麼應該用何種方式來表示同意呢?是默許,還是明確申明呢?

  如果我們的祖先在最初建立政權時確實有權選擇一套適合他們當時生活的規章制度,但同時又犧牲了他們所有後裔,乃至最後一代的協商權和獨立性,那平等和正義的事業就收穫甚少。但是,如果在以後的每一代契約都必須進行重訂,那麼就必須確定好在何時進行?如果在輪到我對它表示同意之前,我就不得不服從那個已經建立好的政權,那麼這個義務又是依據什麼原則而成立的呢?當然不應該根據在我出生前我父親所訂立的契約吧?

  其次,由於同意的緣故,我就會被認為是任何政治組織的參與人,那麼這種同意的性質是怎樣的呢?人們通常認為:「默許就足夠了,這種默許是從我在法律保護之下的平靜生活中推斷出來的。」如果這是真的,那就如同奴性十足的諂媚者所捏造出來的理論一樣,會將所有政治學和所有善惡的識別力全然終結。根據這個假說,人們悄然服從的一切政權都是合法的政權,無論它是克倫威爾的篡位,還是卡利古拉的暴政。默許常常只不過是個人方面所認為的為害最小的一種選擇。在多數情況下,甚至於夠不上這種程度,因為占一個民族大半的農民和工匠,無論他們對自己國家的政權有多麼不滿,也很少有能力可以移民到另外一個國家。關於默許的這一理論,還有一點可以指出,那就是,它同人類公認的見解和慣例很少有和諧統一的地方。因而,所謂國際法絕對沒有著重要求居住在我國的外邦人必須對國家效忠,儘管他的默許的確是完全肯定的;同時本國人遷居到一個無人居住的地區,祖國對他們是有權管轄的,而移居到鄰國的本國人,如果他們拿起武器反對生養他們的祖國,那也要根據國內的法律對其加以懲處。但是可以肯定地說,默許不能解釋為同意,因為有關的個人統統都沒有被告知權威是要建立在默許的基礎之上[1]。

  洛克,原始契約學說的偉大擁護者,已經意識到了這一問題,因此他說到:「只要一個人占有任何土地或享有政府領地的任何部分,他就表示出了他默許的同意,從而他就必須服從那個政府的法律;除了通過明文的約定以及明確的許諾和契約的方式來真正地加入一個國家之外,沒有其它任何方式可以使一個人成為一個國家的成員。」[2] 一個多麼非凡的區別啊!它意味著,只要方才所說的默許就足夠使一個人有服從社會刑法所規定的義務;但如果想要享有公民的權利,就必須要有自己的同意。

  一旦我們試圖確定社會契約的約束範圍,立刻就會發現對社會契約說的第三個反對理由,即使假設契約是由社會的所有成員以最為嚴肅的方式訂立的。姑且承認,比如在我成年的時候,我被要求對一套見解或一種實踐的成規發表同意或不同意的看法;這個看法將約束我多長時間呢?是不是就阻止了我整個人生進程中由於知識的增進而改變看法呢?如果不是約束我整整一生,那麼為什麼又要約束我一年、一周乃至一個小時呢?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經過我深思熟慮的判斷,或者我真正的想法都是無效的,那麼在什麼意義上能夠斷言,所有法律許可的政權都是建立在同意的基礎之上呢?

  但是時間的問題還不是唯一的難點。如果你要求我對任何主張都表示同意,那就必須簡單而又明確地把這個主張陳述出來。在真正保持人類見解的獨立性和完整性的情況下,人類的見解的多樣性就層出不窮了,很少有機會可以看到任意兩人對連續十件本身就具有爭議的主張都達成一致的看法。那麼把一部五十卷的英格蘭法律交給我,要求我對於這些法律的內容作出誠實且不受他人影響的表決,豈不是最為荒謬的事情?

  但是被看作是世俗政權之基礎的社會契約說對我的要求還不止這些。我不僅必須同意一切如今記錄在案的法律,而且還要同意一切今後要制定的法律。正是由於對這個問題的這種觀點,盧梭才在探究社會契約說的後果時斷言,「正如主權是不能轉讓的,同樣的道理,主權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權在本質上是由公意所構成的,而意志又是決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個意志或者是另一個意志;決不能有什麼中間的東西。因此人民的議員並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們只不過是人民的公僕;他們並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決定。凡是不曾被人民親自批准的法律都是無效的;那決不能成為法律。」[3]

  一些晚期的自由提倡者曾經竭力以發表演說支持的方式來防止這裡所提出的難點;發表演說從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不同部門發起,不經過這個手續,任何具有重要憲法意義的法律都不能被認為是有效的。但這是一種非常表面的對策。這種聲明除了上面所提到的或者完全接受或者一概拒絕之外,很少有任何其他的選擇性。在事前進行商議和事後行使一種否決權之間有著極大的差別。前者是真正的權力,後者通常只是權力的幻影。何況這種聲明乃是聚集國家理論的一種極不穩定和可疑的方式。聲明通常是以一種喧囂而倉促的方式進行表決的,受到當地執政黨派的影響;聲明上的簽名是以間接而又隨意的方式收集到的,多數人都是旁觀者,除非在某種不一般的場合下,他們對於這種處理方法始終保持一種漠不關心的態度。

  最後,如果政權是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之上建立的,那麼它對於任何拒絕同意的人就不具備任何權力。如果默許還不足夠,就更不能認為我已經同意我所明白表示過的否定措施。這個結論可以直接從盧梭的意見中得出。如果人民,或組成人民的個體,不能夠把他們的權力委託給一個代表,任何個體也就不能把他的權力委託給一個議會中的多數人,在這個議會中他自己也是其中的一員。這一定是一種奇特的同意,其表面所顯示出的跡象倒挺常見,起初是堅決反對,後來則被迫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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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見《休謨論文集》第二卷第十二篇。

  [2]參見《政府論》第二卷第八章第119 、122 節。

  [3]參見《社會契約論》第三卷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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