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2024-10-03 22:08:08
作者: 何香久
乾隆三十三年(1768),這一年紀曉嵐正是春風得意之時。
二月,他補了貴州都勻知府,上以學問優,外任不能盡其所長,命加四品銜,留任左春坊左庶子;
四月十四日,乾隆皇帝在正大光明殿考試翰林院等官,紀曉嵐位列二等第十六名,被擢升翰林院侍讀學士,這個職務使他有更多機會陪侍皇帝左右。
六月二十四日,他剛剛被授了江南鄉試副考官,如果不是出了意外,他此時該是行進在風景如畫的江南路上了。
就在紀曉嵐被任命為江南鄉試副考官的第二天,六月二十五日,乾隆據兩淮鹽政尤拔世等大臣的奏章,降旨查辦前兩淮鹽運使盧見曾鹽引舞弊之案。
盧見曾字澹園,號雅雨,山東德州人,康熙六十年(1721)進士,政聲文名俱佳。歷官四川洪雅知縣、灤州知州、永平知府、安徽六安知州、江南江寧知府、兩淮鹽運使、長蘆鹽運使。在他任過職的地方,其宦績為人稱道,載入地方史志。《洪雅縣誌》《續天津縣誌》《六安縣誌》《灤州縣誌》《德縣誌》等均對其有所褒揚。史稱其氣度高廓、不拘小節,精悍有吏才。因其形貌矮瘦,身長不滿三尺,人稱「矮盧」。盧見曾又是著名詩人,曾學詩於王漁洋、田山姜,愛才好客,四方名士咸集,一時稱為海內宗匠。他在揚州兩淮鹽運使任上,許多著名詩人、學者都是他的座上賓。他曾於乾隆二十二年(1757)暮春在揚州瘦西湖紅橋主持修禊活動,四方名人雅士雲集。盧見曾賦《紅橋修禊》四首,一時唱和者竟有千餘人。
紀曉嵐與盧見曾是姻親關係,他的長女嫁給了盧謙的第三子、盧見曾的孫子盧蔭文。大媒即是紀曉嵐的甲戌科同年王昶。王昶乾隆二十年至二十三年(1755—1758),在盧見曾府上任西席,且與盧見曾最為相得。
盧見曾的案子,犯在「鹽引」的利息銀上。
鹽引,是明以來官府給鹽商行鹽的專權買賣憑證。中國的鹽業,歷代一直是官營的。但從明代開始,允許商品販運,開了鹽業私營之先河。「煮海之利,歷代皆官領之,太祖初起,即立鹽法,令商人販鬻,二十取一,以資軍餉[5]。」
對販鹽的行商,當局批發給鹽引,每引二百斤。鹽引是鹽商專利的證券,商人買到鹽引後到指定區域行鹽,壟斷食鹽買賣。清人萍浪生謂:「昔我太宗之供邊也,悉以鹽利。其製鹽利也,每鹽一引,輸邊粟二斗五升。是故富商大賈,悉利於邊,自出財力,自招遊民,自墾邊境,自藝菽粟,自立堡伍。歲時屢豐,菽粟屢盈。至天順、成化年間,甘肅、寧夏粟石易銀二錢,時有計利者曰:商人輸粟二斗五升,支鹽一引,是以銀五分得鹽一引也。請更法。課銀四錢二分支鹽一引,其獲利八倍於昔矣。戶部以為實利,遂變其法,凡商人引鹽,悉輸銀於戶部,間有輸粟之例,亦屢行屢止[6]。」
販鹽這一出力少、獲利大的經營項目,一般商人是干不來的,只有「豪猾之民」方可為之。沒有門路的鹽商,往往「候掣必五六載,於是有預征執抵,季掣之法[7]」。光等候拿到鹽引,就得耐下性子用五六年工夫!甚至還有十幾年、幾十年拿不到鹽引的,「商人支鹽如登天之難……有守候數十年老死而不得支者,令兄弟妻子支之[8]」。「商人有自永樂中支鹽,祖孫相代不得者[9]」。由於鹽政的敗壞,更多的商人納糧後,手裡握著倉鈔卻支不出鹽來,導致倉鈔貶值,幾成廢紙。
兩淮鹽商每年上交的鹽稅是全國之首,因此朝廷對他們也高看一眼,時常通過增加銷售配額、減少鹽稅等優惠政策來鼓勵鹽商。皇帝南巡,每次都有一些大鹽商受到召見,或賜宴,或封爵,所受的禮遇幾可等同封疆大吏。有時鹽商資金流轉遇到困難,朝廷也會拿出銀子給他們借貸,收取相應利息。
盧見曾先後兩任兩淮鹽運使,第一次是在乾隆元年(1736),上任之始,他對鹽政的種種弊端深惡痛絕,為了打擊不法鹽商與官府勾結,巧立名目坑害灶戶的行為,他採取了強硬措施予以打擊,清理積弊,深得鹽民擁戴,因此也遭到一些人忌恨,屢被彈劾,曾羈揚州董相祠候勘三年,後被判流放,尋被赦免。第二次乾隆十八年(1753),再任兩淮鹽運使,這個時期鹽政的積弊更深。從乾隆十年(1745)始,鹽價平穩走高,銷路通暢,鹽商受貸後往往申請提前銷售下一年度的鹽引配額,以便用這部分鹽稅來抵貸。這一部分款項,鹽政、鹽運使並未奏明朝廷,而留作自己的小金庫,除了用來給皇帝購置玉器古玩,打點巡遊消費,大部分都被鹽政、鹽運使同鹽商們勾結中飽了私囊。這是鹽政衙門多年的陋規。
而盧見曾經歷了數次挫折,也早已沒有了當年的銳氣。他雅愛收藏,又喜文場之會,不法鹽商投其所好,以金石書畫作敲門磚,盧見曾優容笑納。他經常結交文壇名流,醴酒之費,動輒巨萬,占用公款也順理成章。
乾隆二十九年(1764),七十八歲的盧見曾告病乞歸,離任前作《留別揚州詩》,嘆喟:「從此風波消宦海,始知煙月足家園。」回到德州,他修建雅雨堂,征請書家和工匠,整理刻印自著和收藏的書籍,他以為真的可以風波消宦海,從此安度晚年了。誰知人離宦海,卻風波未消。
乾隆三十三年(1768),新任兩淮鹽政尤拔世上任,由於同前任鹽政普福發生齟齬,揭出鹽政黑幕,給朝廷上了一本,謂:「上年普福奏請預提戊子綱引,仍令各商每引交銀三兩,以備公用,其繳貯運庫銀二十七萬八千有餘。普福任內,所辦玉器古玩等項,共動支銀八萬五千餘兩,其餘見存十九萬餘兩,請交內府查收。」這個奏章一石激起千重浪,兩淮鹽引案由此引爆。
朝廷以此項銀兩,歷任鹽政,並未奏聞,私行支用;檢查戶部檔案,亦無造表派用文冊。且自乾隆十一年(1746)提引後,二十年來,銀數已逾千餘萬,其中顯有情弊。遂密派江蘇巡撫彰寶,會同尤拔世查清此案。
旋據彰寶等查復:歷年預行提引,商人交納引息銀兩,共計一千九十餘萬兩,均未歸公。前任鹽政高恆任內,查出收受商人所繳銀至十三萬之多。普福任內,收受丁亥綱銀私自開銷者八萬餘兩,其歷次代購物件,借端開用者,尚未逐一查出。奉旨解運使趙之璧任,褫前任鹽運盧見曾,鹽政高恆、普福職,押盧見曾下揚州獄審訊。
越是往深處追查,涉案人員越多,成了一個「窩案」。
二十多年,歷任兩淮鹽政、鹽運使、兩江總督、江蘇巡撫牽出一大串,幾乎無一人無沾染。這一串官員都受到了程度不同的懲處。高恆、普福斬監候,盧見曾本人定為絞候。七十八歲的老人經不起這番折騰,死在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