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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大後方的政治與經濟狀況

2024-10-02 04:34:45 作者: 姜濤,卞修躍,虞和平;謝放等

  一 推行新縣制

  基層組織的薄弱及基層政權的鬆散,是過去國民政府統治的一大弱點。抗日戰爭要求最大限度地動員民眾,開發一切可供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資源,因此強化基層政權的建設便成為一個迫切問題。1938年的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已經注意到這一問題。大會通過的《抗戰建國綱領》決定「實行以縣為單位,改善並健全民眾之自治組織,施以訓練,加強其能力,並加速完成地方自治條件,以鞏固抗戰中之政治的社會的基礎」。1939年6月,蔣介石在國民黨中央訓練團黨政訓練班作了《確定縣的地方組織問題》的講演,更為明確地提出了推行新縣制的目標和原則。蔣介石強調縣政機構在抗戰建國的進程中至關重要。同月,國民政府在行政院下設縣政計劃委員會。於是,以加強地方自治、刷新基層政治為號召,新縣制開始推行。

  1939年9月19日,國民政府正式頒布《縣各級組織綱要》。隨後,行政院通令各省普遍實行新縣制,要求至遲在3年內全部完成。12月,行政院頒布《縣各級組織綱要實施辦法》。行政院要求各地「無分敵後與前方後方,一律遵照實施,戰地各縣尤須儘量提前完成」。

  在將縣定位為「地方自治單位」的基礎上,新縣制加強了縣政權的權力,提高了縣長的地位。《綱要》規定縣長主要有兩項職權:一是「受省政府之監督辦理全縣自治事項」,二是「受省政府之指揮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而此種委辦事項應以公文註明。可見,縣長的職權主要以辦理全縣自治事項為主。當其履行這一職權時,省政府只是「監督」,而不是「指揮」。縣行政機構也較以前更為充實。新縣制廢局改科,取消原來公安、財政、建設、教育四局的設置,改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軍事、地政、社會各科。當然,並非所有的縣都可設此七科,當視縣的等級及實際需要而定。

  新縣制特別對縣財政作了明確規定,將以下各種收入列為縣收入:(一)土地稅之一部(在土地法未實施之縣,各種屬於縣有之田賦附加全額);(二)土地呈報後正附溢額田賦之全部;(三)中央劃撥補助縣地方之印花稅三成;(四)土地改良物稅(在土地法未實施之縣為房捐);(五)營業稅之一部(在未依營業稅法改定稅率之前為屠宰稅全額及其他營業稅20%以上);(六)縣公產收入;(七)縣公營業收入;(八)其他依法許可之稅捐。此外,還允許「縣政府應建設上之需要,經縣參議會之決議及省政府之核准,得依法募集縣公債」。這樣,各縣擁有了自己的特定稅源,成為財政自治單位,而不受制於省政府的撥款多寡。《綱要》還明確規定:「所有國家事務及省事務之經費,應由國庫及省庫支給,不得責令縣政府就地籌款開支。」

  在此前的國民政府的縣組織法中,雖也曾有過設立縣參議會的規定,但實際上從未成立。新縣制既強調縣為自治單位,民意機關的成立則為必不可少之舉。新縣制規定縣參議會為「全縣人民代表機關」,它由各鄉鎮選舉的一位議員及職業團體選舉的議員(其人數不超過總數的十分之三)組成;縣參議會擁有審議縣預算決算、治安保衛、民生救濟、醫藥衛生、文化教育、募集縣公債、其他增加縣民負擔事項,以及制定縣單行法規等權力。另規定「縣參議會暫不選舉縣長」。

  縣以下政權結構也進行了調整,取消了區級政權,將原來的縣、區、鄉(鎮)三級調整為縣、鄉(鎮)兩級。同時規定「縣之面積過大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分區設署」,但此種區署並非一級政權機關,而是「縣政府輔助機關,代表縣政府督導各鄉(鎮)辦理各項行政及自治事務」。鄉鎮之下,則分設保、甲。鄉鎮劃分以10保為原則,不得少於6保及多於15保;保之編制以10甲為原則,不得少於6甲及多於15甲;甲之編制以10戶為原則,不得少於6戶及多於15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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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鄉鎮以下基層政權中,行政、武裝、教育的權力結合為一體,掌握到鄉鎮長、保長手中。在武裝組織方面,新縣制規定:鄉鎮設鄉鎮國民兵隊,保設保國民兵隊,甲設民兵班,各級隊長分別由鄉鎮長、保長、甲長擔任。在教育方面,鄉鎮設中心學校,保設國民學校,校長分別由鄉鎮長、保長擔任。此外,鄉鎮公所設有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四股,各股主任及所用幹事由副鄉鎮長、鄉鎮國民兵隊隊附及中心學校教員擔任;保辦公處設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幹事各一人,分由副保長、保國民兵隊隊附及國民學校教員擔任。這樣,通過所謂「管教衛合一的三位一體體制」,鄉鎮長、保長的權力得到了加強,國民政府的社會控制力也由此獲得增強。

  到1943年,已有1106個縣完成了新縣制的調整。國民政府內政部總結說:「過去地方行政組織之通病,省龐大而縣弱小。縣以下則尤空虛,致有寶塔倒樹之譏。」新縣制實施後,縣政機構獲得充實,使縣政府科室人員的設置能與實際需要相配合,能負起執行國家政令、辦理地方自治的重任。縣以下之組織過去多為區與聯保。聯保主事者僅二三人而已。抗戰以來,徵兵、征糧、征工、募債、勸儲等重要政令及各項地方自治事業之推行,莫不以鄉鎮為基層執行中心。「原有單弱組織,實不足以負荷如斯重任」。新縣制實施後,建立和擴大了鄉鎮一級的編制,使之成為基層政治組織的重點。至1943年9月,全國設立的鄉鎮公所已達30470所。鄉鎮公所的編制,大的有4股,小的也有2股。此外還有各種橫向的組織,如合作社、衛生所、國民兵隊部、中心學校、造產委員會、調解委員會及各種民眾團體作為輔助力量。故內政部稱:「新縣制下之鄉鎮,其充實程度較往日之聯保,實不可以道里計,不僅樹立地方自治之基礎,且對於抗戰亦有莫大之貢獻。」

  新縣制的推行和保甲制的強化,雖有加強社會動員力的功效,但也含有強化國民黨黨治及限制「異黨」活動的消極意圖。新縣制規定縣長應由國民黨員擔任,如不是黨員,應介紹其入黨;基層的保甲長,也要「以本黨黨員充任為原則」。《防制異黨活動辦法》規定:「地方機關對於保甲之編制,應當選擇本黨黨員及思想純正之青年,擔任保甲長並經常授以各種政治常識及防止異黨活動之訓練與指導,使每一保甲長均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務,並能領導所屬人民,一致防制異黨活動。」此外,擁管、教、衛多種權力於一身的保甲長作威作福,橫行鄉里,勒索民眾的事情時有發生,從而引起相當程度的民怨。

  二 推行行政三聯制

  推行行政三聯制是國民政府戰時政治制度建設的另一大動作,起初的直接目的是為改變行政效率低下這一狀況;後來,國民黨逐漸將其視為一項政治制度的新創造,表示在戰爭結束後仍將作為「國家基本制度之一種」而繼續實行。

  1938年初的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上便提出了「改善各級政治機構,使之簡單化、合理化,並提高行政效率,以適合戰時需要」的任務。陳儀在這次會議上提出了《改進行政機構以推進抗戰時期政治經濟設施的提案》,建議「國民政府設戰時設計委員會,各省政府設戰時設計室,聘請專家主管全國全省各種施政計劃之草擬審核事宜」。此後,在國民參政會第一次會議上,羅隆基、秦邦憲等23名參政員又提出了調整行政機構、增加行政效率的提案,提議建立「調整行政委員會」。同年11月,行政院公布《行政效率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該委員會的職權是:考核中央及地方各行政機關之組織與職權分配並調整其相互關係,考核其財務收支並促進其合理化與經濟化,考核其官吏任用獎懲辦法及辦事效率並督促其改進。以上這些分別提出的關於行政設計和行政考核的主張,可以視為後來實行的設計、執行、考核三聯制的發端。

  1940年3月,蔣介石在國民黨中央人事行政會議上發表了《行政三聯制大綱》,正式提出行政三聯制。1940年7月,國民黨五屆七中全會通過了《總裁交議擬設置中央設計局統一設計工作,設置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以立行政三聯制基礎案》。蔣介石在提案中強調:「凡政治經濟之設施,必經設計執行考核三者之程序,不有精密之設計,無以利事業之推行;不有切實之考核,無由察執行之進度。」而現在政府機關相互之間缺乏聯繫,進度遲滯,成效難期,因此有必要採取行政三聯制。9月,國民黨中央常委會第156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央設計局和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的組織大綱。不久,這兩個機構即告成立。

  所謂「行政三聯制」,其基本設想是將行政管理過程中的設計、執行、考核三個環節明確區分開來,形成三個相對獨立又互相聯繫的部分,以明確責任,提高效率。「設計」是為行政預先制定行動方案,作為行政的開始;「執行」是行政機關對設計單位提出的政策和計劃加以落實,是對於設計的實施;「考核」既是對行政機關執行情況的監督考察,也是對下一個計劃的反饋。這樣,三個環節首尾相連,形成一個有機的行政系統。

  行政三聯制中主管設計的機構是中央設計局。該局直屬國防最高委員會,其總裁由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長兼任。下設審議會、秘書處、設計委員會和預算委員會。審議會為設計局內最重要機構,由7至9人組成,以總裁為主席,負責審議政治、經濟、建設之計劃及預算,黨政制度機構及重要法規之調整,重要政策之建議等事項。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協助總裁管理全局日常事務。第一任秘書長為時任國民黨中宣部部長、軍事委員會參事室主任的王世傑。秘書處下設調查室,內分政治、經濟、財政金融等專門小組,負責搜集資料,以作設計工作的參考。

  主管考核的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也屬國防最高委員會。其職掌考核中央及各省黨務機關之工作成績,中央各院、部、會及各省行政機關之工作成績,設計方案之實施進度,現行法令之實施利弊,經濟建設事業之進行,以及各機關經費、人事之狀況等事項。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設委員長1人、副委員長2人,由國防最高委員會推舉選定。委員11人,其中國民政府五院院長、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長、中央監察委員會秘書長、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等8人為當然委員,其餘3人由國防最高委員會聘任。秘書長承委員長之命辦理會務。委員會下設黨務組和政務組,分掌國民黨和國民政府系統的考核工作。委員會組織中央和地方考察團,每年對中央和各省市黨政機關進行一次實地考察。考察團可調閱各機關文書檔案,其考核意見經委員會議決後,呈國防最高委員會核辦。

  國民政府在現有的五權體制之外設立設計和監督機構,在制度上確是一項為它國所未有的「革新」。國民政府要員對此制度大加推贊。行政院副院長孔祥熙稱:「行政三聯制不是採取任何國家的一種制度,此項制度可以說是總裁以幾十年從事軍政黨三方面工作的經驗精心研究得到的結果。」國防最高委員會副秘書長甘乃光稱:此舉「在現代政治制度上並無先例」,「我們翻開各國行政學來看,要找行政三聯制,是找不著的」。

  然而,這種創新在體制上仍有難以圓滿之處。一些機構難以在這三個環節中定位,如國民政府五院中的立法院與監察院的定位便較含糊,它們既非三聯制中的設計和考核機關,又非純粹的行政機關,其本身又兼有一定的設計和考核功能。故立法院和行政院都不願被列入行政環節中,就連行政院的各部會也不甘居於「執行」之列。糧食部便在一份報告中指出:行政院各部門「本身原為計劃督導機關,兼負設計、執行、考核之責,並非純粹執行機關」。各部門都不願作為純粹的執行機關而處於任別人考察的地位。

  因此,行政三聯制的推行並不順利。兩年後,1942年11月召開的國民黨五屆十中全會也不得不承認,三聯制實行以來「不免種種缺陷,對於行政效率未見顯著進步」,一些機關不造送計劃與不遵照計劃執行,使行政三聯制不免有「支節割裂,名不副實」之虞。因此,國民黨決定加大力氣向全國推行。國民黨中央限定中央各機關必須在1943年3月底之前,各省市在6月底前,各縣在9月前成立各級設計、考核機構。根據規定,除中央最高層設計與考核分設兩個機構外,其餘各級的黨政機關均將設計與考核合併設立「設計考核委員會」或「設計考核處」。這樣,到1943年行政三聯制才得以全面推行。

  行政三聯制的推行並未獲得理想結果。正如行政院副院長孔祥熙所承認,各單位在實施時普遍犯有「敷衍門面的毛病」、「不相聯繫的毛病」與「鋪張擴大的毛病」,「字面所寫的多與實際不符,或者連十分之二三都做不到」。經濟部則坦承:「此制之推行,至多僅能維持原有之行政效率。」

  三 戰時經濟的發展與困境

  為增強國家經濟力量,更有效地調動更多的資源為戰爭服務,國民政府加強了對公營企業的扶持,使戰時的公營企業有了比較迅速的發展。

  早在1938年10月,國民政府頒布的《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便規定:「為適應非常時期的需要」,戰時必需之各礦業、製造軍用品之各工業和電氣事業,「分別收歸政府辦理或由政府投資合辦」,一些「為生活日用所必需者」,經濟部亦可直接經營之;「經濟部為適應非常時期之需要,對於指定之物品,得依公平價格分別收買其全部或一部」。此後,國民政府在其發布的文件中也一再強調要發展國家資本,使生產事業「國家化」。

  戰時公營企業的發展,可從對資源委員會的觀察中窺見一斑。由於政府的傾斜,資源委員會經費來源相對可靠充足,它在戰時獲得迅速發展,成為近代中國最大的重工業企業集團。在鋼鐵工業方面,資源委員會共投資89023萬元(折合戰前幣值約670萬元),設立了大渡口鋼鐵廠、資渝鋼鐵廠等6家鋼鐵企業。在後方生鐵總產量中,1940年時資委會產量僅占5.5%,到1945年已升至46.5%。在後方鋼產量中,1941年資委會產量僅占5.8,到1945年已升至56%。在電器工業方面,資委會投資49862萬元(折合戰前幣值397萬元),設立了中央電工器材廠、中央無線電器材廠等5家電器企業。中央電器工業廠總廠設在昆明,有四大分廠,又在桂林、重慶、蘭州等地設有分廠。在1938-1945年間,資委會電器業產值占後方該業總產值的78.6%。在機械製造業方面,資委會先後設立了中央機器廠、宜賓機器廠等5家工廠。在動力事業方面,資委會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擴建煤礦,增設電廠,開發油田。抗戰期間,資委會先後經辦的煤礦有26家,其中有22家是與他人合辦。先後自辦或與地方合辦的電廠有19家,裝機容量在整個後方電業中所占比重達到52%。資委會開發的油田中比較成功的是甘肅玉門油礦。抗戰期間,該礦生產原油29萬餘噸,提煉汽油、煤油、柴油共2000萬加侖。資委會還設立了9家酒精廠,生產作替代燃料的動力酒精1440萬加侖。抗戰時期,資委會生產的液體燃料達3625萬加侖,約占後方總產量的44%。

  資委會的工廠在大後方的工業中發揮了重要骨幹作用。如中央機器廠有能力製造蒸汽鍋爐、蒸汽輪機、內燃機、大型發電機、各種工作母機、紡織機械和其他機械等,是後方唯一的全能機器廠。大後方各工廠所需要增添的較大型的原動機和工作母機,大部分都依賴該廠供應。

  國民政府的其他機關也經營著不少企業,如兵工署下屬的若干大型兵工廠、鋼鐵廠、汽車配件製造廠、飛機製造廠等,軍政部所屬的酒精廠、焦油廠、被服廠、紡織廠等,交通系統所辦的汽車修理廠、植物油煉油廠、水泥公司等。經濟部、財政部、糧食部等都辦有若干企業。此外,還出現了一批由各省地方政府組織的企業公司,如貴州企業公司、安徽企業公司、西康企業公司、湖南企業公司、江西企業公司、川康興業公司等十多個省屬企業公司,這些公司又統領著一些省營企事業,形成了省區的綜合資本集團。這些公司的資本仍然是以中央的投資為主。如貴州企業公司,1942年時的資本總額中,貴州省政府與省銀行的投資僅占17.5%,中國、交通、農民三大銀行占80.9%,經濟部占1.6%。

  抗戰時期,國家資本有較大發展,並控制了關鍵的產業部門。戰前公營工礦業的生產僅占全部工礦業的15%左右,而到1944年時,已占到52%。公營企業在冶煉、電力、電器、機器、化學等部門占據了優勢地位,金屬礦和石油全部為國家所獨占,紡織部門則公營和民營各半。

  隨著抗戰的持久進行,國民政府在經濟上面臨著嚴重的困難。戰前中國工業大多集中於沿海地區,抗戰後能內遷的工廠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儘管內地工業在抗戰過程中有了較大的發展,但就以大後方工業生產最好的1943年而言,各項主要產品的產值也才達到1937年的12%。戰前,國民政府財政稅收的80%來自於關稅、鹽稅和貨物稅,其中關稅占政府收入的50%左右。由於沿海各省被日軍占領,中國政府的稅收銳減,只有戰前的46%,但政府的財政開支卻與年俱增,僅龐大的軍費開支就占了財政收入的60%-80%。此外,由於大批人口內遷,大後方人口由1.8億增加到了2.3億,這就使得內地的糧食和各項消費品變得更加緊張,許多物資的生產和供應都遠遠不能滿足抗戰及人民生活的需要。

  為了應付戰爭,也為了解決最低的生活需要問題,國民政府曾採取了一些戰時財經措施。田賦徵實是戰時所實施的一項重大的農業稅改革,這是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為了保證軍隊和公教人員的最低的基本口糧需要而採取的一項重大舉措。1941年4月,國民黨五屆八中全會通過了《各省田賦暫歸中央接管以便統籌而資整理案》,決定將原屬各省管轄的土地稅劃歸中央政府接管,並將田賦從貨幣形式改為實物稅形式,實行田賦徵實。6月,財政部提出征收原則,規定1941年度的田賦正、附稅額每元折征稻穀2市斗,產麥及雜糧地區徵收等價小麥或雜糧。1942年,徵實標準又提高到每元稅折征稻穀4市斗或小麥2斗8升。在田賦徵實的同時,又以「不足供應軍糧」為由實行糧食徵購(1942年改為隨賦徵購),按官價從農民手中購取一定比例的糧食。

  田賦徵實、徵購的數量在許多地方往往占到收穫量一半甚至一半以上。如1942年四川稻田每畝平均產量4市石,而每畝所負擔的徵實、徵購、縣級公糧附加及地方積穀、加上收糧時溢收的15%的「折耗」,共達2石3斗8升,占每畝收穫量的59.5%。在湖南濱湖10縣,每畝的負擔量達到了收穫量的52.79%,雲南也達到了49%。農民的負擔大大增加,其田賦負擔竟達到戰前的5倍。

  而徵購的價格往往很低,有時只及市價的1/3.如1942年,雲南昆明市1市石穀子的市價為604元,但該省的徵購價僅為190元,僅達市價的31.5%;成都該年的平均市價為379元,但四川省的徵購價僅為150元,為市價的39.6%;貴陽該年平均市價為334.5元,貴州省的收購價僅為100元,只及29.9%。此外,徵購糧食付款時又搞所謂「三七搭成」,即只付三成現金,其餘七成付給沒有兌現希望的糧食庫券或法幣儲蓄券,實際上等於剝奪。

  對於徵購的剝奪性質,民眾看得很清楚。四川、貴州等地的民眾代表提出了「廢購增征」的建議,即將徵購改為征借,農民不再要那無法兌現的券證,而要保留征借糧食的債權。1943年,四川省首先將徵購改為征借。次年,各省全部改為征借。農民獲得借糧票,作為借糧憑證。但實際上,這種債券也是空洞的,國民政府的還借只是一句空話。

  通過田賦徵實、徵購或征借,國民政府獲得了大量的糧食。1941年,徵實、徵購的稻麥共5200萬擔,1942年增至8700萬擔,1944年達9500萬擔,約占土地產量的一半。這些糧食的獲得,保證了軍隊和城市的基本需要,但農民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且在徵收過程中又有很多弊端,政府官員管理不善,貪污行為嚴重,農民苦不堪言。對普通農民而言,征糧成為抗戰時期的一大惡政。

  在物資日益貧乏的情況下,為保證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轉,國民政府推行了統購統銷和專賣政策。全面抗戰開始後,國民政府陸續通過資源委員會、貿易委員會和農本局等機構對農產品和棉布等日用品實行統購統銷。1941年4月,又創立專賣制度,規定對鹽、糖、酒、茶、捲菸、火柴等商品實行專賣,由政府專賣局統一收購和批發銷售,以穩定生活必需品價格。1943年1月,國民政府實施《加強物價管制方案》,規定以1942年11月價格為最高物價限額,對糧食、棉花、燃料、紙張等生活必需品實行價格管制,同時實行生活必需品的配給制度。

  統購統銷和專賣制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生活必需品的價格,有助於改善物資的供應,但另一方面也產生了弊端。統制和專賣機構在此過程中賤買貴賣,以大大低於市場或成本的價格收購,對生產者形成了掠奪。如棉花統購,1945年對河南、湖南及湖北三省棉花的核價,僅及市價的1/3.軍用花、紗、布的收購,對生產者的掠奪則更為嚴重。1945年購進的軍用花、紗、布市值1040億元,但國庫僅支出了108億餘元,國庫節省開支的930多億元實際上是由生產者們所承擔的。資源委員會所收購的個舊錫,1943年時每噸的成本為27萬元,但統購價格卻低於成本一半。

  如此統購統銷的結果,造成了相關產業的萎縮。滇錫在1937年的產量為9187公噸,到1944年已減到1613公噸。湖南的鎢銻礦由於官方的收購價太低,「逐漸賠本,逐漸停業,至31年(1942年)賠累不堪,無法維持,一百數十家公司煉廠乃全部停頓」。專賣政策還打擊了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絲、茶、桐油產區的農民普遍砍伐桑、茶、桐樹,不願繼續生產。重慶市商會四團體的一份說帖道出了這一政策的惡果:「桐油全國產量約一百五十餘萬擔,戰時後方生產尚應產七八十萬擔。自被統購統銷以來幾等於零,無可統購,……蠶絲全國約十萬擔,戰時後方應產二三萬擔,自統購統銷以來,每年減至二千餘擔,不及十分之一。……豬鬃全國年產十二萬擔,戰時後方尚應產七八萬擔,自被統購統銷以來,年產不過二萬餘擔。」

  為彌補巨額財政赤字,國民政府大量發行紙幣。在抗戰爆發前,中國法幣的總發行量為14.1億元,到1941年12月時,發行量已激增10倍多,達151億元;至1943年12月,發行量已達到754億元;到1944年12月時,竟增至1895億元。濫發鈔票造成了嚴重的通貨膨脹。據統計,在1938-1944年中,大後方城市零售物價平均每年上漲63%,1943年的上升率高達245%,1944年為250%。

  國民政府採取的這些措施,儘管其立意是為了維持財政,以應付長期而殘酷的戰爭,但是一些竭澤而漁的經濟措施在起過短時期的積極作用後便顯示出對長期經濟發展的傷害。國統區的經濟在經過最初幾年的發展後,普遍出現了下降趨勢。在工業生產方面,如以1938年的產量為100,隨後兩年發展較快,逐年升高,1939年為130.57,1940年為142.34.到1941年時出現下降趨勢,為130.73.此後逐年下降:1942年124.37,1943年上半年為117.1,下半年為112.36,1944年上半年為93.67,下半年為89.83,可謂每況愈下。大量工廠停工減產,進而倒閉。1943年,重慶市871家工廠中,停工減產的有270家。各種農作物的產量也出現較大下降。以四川、湖南等省的稻穀產量為例,1939年產量為8.1億石,1942年減到6.72億石,1945年減到6.22億石。

  伴隨著工農業萎縮,物價飛速上漲,大後方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急劇下降。與抗戰之前相比,城市居民的實際工資下降了一半以上。倘以1937年的工資指數為100,到1944年時,工人的工資已降到了44,一般職員和教師則降為21.在城市居民中,軍人、低級公務員、教師階層的生活、生存受到了最嚴重的威脅。只有那些囤積居奇的奸商、貪污走私的官員們生活得花天酒地,他們與人民大眾的對立更加明顯化。

  四 國民黨政權的腐敗與專制的發展

  大後方出現經濟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存在於國民政府各級官員的腐敗,這一腐敗加重了政策失當的後果。這些官員利用戰時手中集聚的權力或倚仗著各種關係,竭力為自己謀利,或從人民手中巧取豪奪,或將國家財產化公為私,被時人稱為「發國難財」。政策的弊端和官吏的舞弊便造成了這樣的現象:國民政府多一措施,民間即多受一次剝削和增加一層負擔。

  商品的統制、專賣給一些人提供了廉價收購、高價出售以獲取高額利潤的機會。對外匯的統制,則使少數腐敗官員可以利用制定國家政策的機會攫取財富。在抗戰期間相當長的時期內,外匯官價一直人為地維持不變,限定在1美元兌換20元法幣的匯率上。但在重慶黑市上,1943年12月,1美元可換84.5元,1944年12月時上升到542.2元。少數有權勢的人利用特權用官價買到大量外匯,再以黑市價格拋出,轉眼之間便可獲得驚人的暴利。因此,無論是統制或專賣、徵購、徵實、征借,其結果常常是使民眾受累,貪官受惠。

  在農村,農民承擔了提供戰時糧食、資金和人力的主要負擔,但國民政府只是源源不斷地從農民那裡獲得抗戰所需的人力和經濟資源,卻沒有通過社會、經濟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加惠於農民,而是繼續和鄉村中的封建勢力結合在一起搜刮農民。這樣,當抗戰長久地拖延下去時,農民實已疲憊不堪。在一些地區,令人難以承擔的抽丁抽稅、敲詐勒索終於迫使農民走上了暴動求生的道路。豫湘桂戰役中便發生了豫南鄂北的農民將國民黨第69軍第28師繳械的事件。在外敵當前之際,作為軍隊主要後備力量的農民起而反抗自己國家的軍隊,若非政治腐敗至極、農民被逼入絕境,又何以至此?

  國民黨政府兵役制度的弊端和徵兵中的腐敗行為是造成軍民對立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徵集兵源的過程中,部隊的負責軍官往往與地方鄉紳、鄉鎮保甲長相勾結,強拉壯丁、受賄替換、冒名頂替及虐待壯丁等弊端層出不窮。農民一旦被征入伍,政府對被征丁家庭又無妥善補償措施,這勢必會影響其家庭的生計,引起民眾的反感。而被征壯丁往往受到非人的待遇,難得溫飽,缺乏醫護,還常受虐待、毒打。士兵被送往前線時形同押解,一路上生病死去的和逃亡而去的比例高得驚人。據統計,抗戰中共徵集壯丁14050521萬人,送到各部隊駐地成為新兵的只有12138194萬人。儘管蔣介石因偶然發現了壯丁被虐待情況而於盛怒之下槍斃了兵役署長,但也無濟於事。徵兵制度存在如此弊端,它成為政府喪失民心的一大因素。

  國民政府軍是國民黨政權的主要支柱。與前期比較起來,抗戰後期國民政府軍隊的戰鬥力已大大地削弱。士兵們處境艱難。由於通貨膨脹日趨嚴重,下級軍官和士兵的生活水平嚴重下降。軍隊中的普遍現象是:三餐改為兩餐,三菜一湯並為一缽大鍋菜,最後是一缽不見油花的菜葉鹽水湯。通貨膨脹加劇後,士兵的伙食遠不及一般的工人和農民。軍人的待遇不僅偏低,還時常拖欠軍餉;待軍餉到部隊後,又往往被一些軍官所剋扣。伙食的惡化帶來了士兵體質的下降和衰弱。1943年,中國空運1800名新兵去印度接受訓練,其中有68%的士兵因體格不合格而被淘汰。士兵體質之差由此可見一斑。一些軍官竟去從事經商活動,有的甚至鋌而走險去走私。在軍中,吃空額的現象已非常普遍。軍隊中的這種狀況,直接形成了兩大惡果:一是士兵逃亡數增多。這既增加了部隊非作戰傷亡的損耗,又使各部隊無法有計劃、有系統地對士兵進行有效的作戰技能訓練,從而導致部隊作戰能力衰退。二是造成軍紀廢弛。士兵為了滿足其生活需要,擾民違紀行為日益增多,招致民眾的惡感。這也是1944年中在大後方多次發生「民變」的重要原因之一。

  與社會危機和腐敗現象同時發展的是政治上國民黨一黨專政趨勢的進一步加強,後者在很大程度上既是前者的成因和催化劑,也使得任何對前者加以改善的努力都變得更為困難。抗日戰爭開始之後,為支撐長期戰爭,需要政府加強對社會資源的控制。國民黨利用這一有利條件,逐步強化其一黨專政。國民黨在抗戰期間拒不承認中國共產黨和其他黨派的平等地位,而自己則在各地竭力擴張組織。國民黨提出了「全國黨化」的口號,大肆宣傳「中國人都有加入國民黨的權利與義務,中國青年都有加入三民主義青年團的權利與義務」,在機關、學校、軍隊、工廠等部門實行集體入黨。對政治上的異己勢力則以各種方法加以壓制。

  中國共產黨是國民黨合作抗日的最大友黨,也是其實現一黨專政的最大障礙。儘管共產黨無論在政治上還是在軍事上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影響,但國民黨從維護自己的一黨專政出發,總是千方百計地對共產黨加以限制,並力圖取消。太平洋戰爭爆發後,在美、英、蘇密切合作的國際背景下,中國國共兩黨之間全面政治破裂的危險已經過去,國民黨決策集團謀求以政治方法解決中共問題。1942年11月,國民黨五中全會決定成立「特種研究委員會」,研究今後對中共的策略。國民黨所設想的政治解決,是要中共聽命於國民黨的領導,要中共軍隊服從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的調遣並實行統一編制,要中共領導的抗日根據地實行國民政府的法律,其主要目的就是要中共交出軍權和政權,而一切聽從國民黨。

  1943年5月22日,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發布了《解散共產國際的決議》。6月10日,共產國際正式宣布解散。這一消息在有共產黨活動的各個國家都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國民黨乘機提出:既然共產國際已經解散,那作為共產國際的一個支部的中國共產黨也應該隨之解散。國民黨軍隊還在陝甘寧邊區附近集中了16個師的部隊,造成武力威脅的聲勢,重新引起國共關係的緊張。

  其他黨派的持不同政見人士也受到了國民黨政府的迫害和壓制。1940年底,國民政府以「煽動暴亂」為理由,宣布取消對國民黨獨裁表示不滿的民主人士沈鈞儒、章伯鈞、史良等人的國民參政會參政員的資格。在公眾輿論方面,國民政府規定了嚴格的新聞檢查制度。對送檢的稿子,檢查員有權任意修改甚至扣發。國民黨通過控制報紙、出版及威脅持不同政見的知識分子等手段操縱輿論。1939年以後,國民黨擔憂中共影響的擴大,曾對敵後抗日根據地進行了長達數年的新聞封鎖。這些都導致知識分子和其他黨派對國民黨的專制統治產生不滿。

  1943年3月,蔣介石發表了由陶希聖執筆的《中國之命運》一書。這部書竭力為國民黨一黨專政的統治尋找歷史根據,宣揚封建專制主義的思想、倫理、宗法制度和經濟基礎,把四維八德說成是中國的立國之綱。該書主張一個黨、一個主義、一個領袖,對共產主義和自由主義都進行了攻擊。它批評西方的民主制度不適合中國的國情,其意在壓制人民的民主要求。因此,《中國之命運》的發表既引起了反法西斯盟國的不滿,更受到了中國國內其他各黨派和具有民主自由思想的知識界的批評。一位美國駐華文化官員在翻閱了這本書後,說他「實在感到震驚」,他「從未見到過有誰為達到某種政治目的而如此卑劣地竭盡歪曲歷史之能事」。昆明的一些大學教授認為:這本書「是對著書立說的學術界的一種公然侮辱」,他們「帶著蔑視和受辱的神情稱它為無聊的廢話」。

  中國共產黨對《中國之命運》提出了猛烈的批評。1943年8月16日,周恩來在《論中國的法西斯主義——新專制主義》中指出:「蔣介石的國家觀,是偽托民族國家或全民政治之名,行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及一黨專政之實,更確切地說,是新專制主義的個人獨裁,是法西斯主義的特務統治。」周恩來認為,蔣介石的政權實已非常虛弱,「甚至連一黨的專政也不敢採用,而愈要採用恐怖的手段,實行特務的統治和個人的獨裁。」周恩來表示,「今天的世界究竟不同了,世界法西斯主義正走向死亡,中國法西斯主義決難獨存」,中國人民決不會接受蔣介石的那一套。

  《中國之命運》所鼓吹的「一個領袖」的主張,正是蔣介石在實際政治生活中所竭力追求的。在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內,蔣介石個人獨裁傾向的發展明顯加快,權力日益集中於其一人之手。1943年,國民政府主席林森病逝,蔣介石接任主席職。林森在位時,曾嘲諷自己是「監印官」,位尊而無權。蔣介石接任後立即修改《國民政府組織法》。1943年9月,國民黨五屆十一中全會通過了新的《國民政府組織法案》,使原來虛位制的國民政府主席負實際政治責任。新法案規定:「國民政府主席為陸、海、空軍大元帥」,「國民政府主席對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五院院長對國民政府主席負責」。而此前的規定是國民政府主席「不負實際政治責任,並不兼其他官職」,「行政院長負實際行政責任」,「在憲法未頒布以前,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各院,各自對中央執行委員會負其責任」。蔣介石在抗戰期間先後擔任國民黨總裁、國民政府主席、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政院院長、四行(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聯合辦事處主任、四川省主席,以及中央大學、陸軍大學、中央政治學校、警察學校等學校的校長,此外還有其他各種兼職,集各種權力、職務於一身。

  國民黨專制統治的結果是特務政治的盛行。國民黨的特務組織主要分屬於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和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兩大系統。抗戰期間,它們雖也從事搜集軍事情報、暗殺漢奸等工作,但鎮壓政治異己勢力始終是它們的重要職能。它們在全國許多地方都設立了名為「特訓機關」的集中營,用以迫害共產黨人及有左翼思想的人士。1943年5月,「軍統」與美國海軍情報部門合作,在重慶設立了「中美特種技術合作所」,其開設的許多課程都是以共產黨為假想敵,以破壞共產黨的地下組織為實例進行演習。國民黨還在機關、軍隊、學校、工廠及各種社會團體中建立特務組織。這些特務組織獨立於其他機構之外。他們的行動往往不受法律的制約,隨意關押民眾,沒收財產,在社會上造成恐怖氣氛。如著名經濟學家馬寅初因主張對發國難財的人徵收臨時資本稅、沒收不義之財,結果自己就被特務綁架、拘禁。

  在農村,國民黨實行了嚴密的保甲制度。保甲長必須加入國民黨。國民黨黨部及特務系統直接控制著保甲制度。保甲長往往在他們的支持下為非作歹。就這樣,一黨專政、特務統治、保甲制度,三位一體,互相結合,構成了維繫國民黨統治的支柱,窒息著民主與自由的呼聲,不斷地滋生著專制與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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