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國會的衰亡
2024-10-02 04:26:42
作者: 姜濤,卞修躍,虞和平;謝放等
曹錕賄選總統被揭露後,曹錕與國會同時成為全國輿論的眾矢之的。當時國人認為,賄選乃國會腐敗的表徵,因而在大力聲討曹錕的同時,對國會亦大張撻伐。曹吳政權傾覆後,輿論再次掀起一場對國會的攻擊浪潮。如當時頗具社會影響力的上海總商會在有關時局的通電中,指責賄選議員「長惡助亂,百喙難辭,應予按名訴追懲治,借伸法紀」。北京公聯會更是歷數國會十大「罪惡」與「萬萬不能存立」的十大理由,主張趁此推翻曹吳政權之機,將「禍亂之媒」的國會消滅。《國聞周報》亦發表社評,主張從國家與社會兩方面對受賄議員予以制裁:國家方面,應將其逮捕審判,依法定罪,並追繳其所受賄賂;社會方面,凡各種公私團體及公共事業機關,對賄選議員概不許其參加,斷絕其在政治上和社會上的活動空間。當時國人的批評焦點主要集中在議員的道德層面,如稱賄選議員為「豬仔」,視接受賄賂為出賣道德良心。對議員個人品行的譴責,亦難免連帶懷疑甚至否定國會制度,視國會為令人厭惡的東西。
這樣一種社會輿論環境,為政治家根據自身利益需要任意處置國會提供了條件。曹吳政權崩潰後,反直各方在國會問題上各有其利益考慮。孫中山及其領導的國民黨對舊國會大多傾向於解散。孫中山北上途中,曾對新聞界發表談話稱:「余對於現在北京之國會主張解散,因年來所有戰事皆為不良國會所釀成。非去此不良之國會,中國殆無統一之希望。」孫認為,國會之不良在於「選舉議員的方法太草率」,所選議員道德太低下,致使國民對議員完全失望。孫主張召開國民會議,尋求「根本解決」。孫中山在經歷長期的「護法」鬥爭之後,此時已放棄「護法」的旗幟。孫中山之所以拋棄「法統」,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此時國民黨議員在國會中的人數已十分有限,國會議席對國民黨實現自己的政治理想已沒有多大價值。如召開國民會議,國民黨則可通過黨團加以操縱和控制。
馮玉祥在政變之初曾打算將國會一舉取締,故其政變後第一次通電,並無參、眾兩院之銜。起事當天下午,馮玉祥派兵駐守兩院,做好了取締的準備。嗣經商詢王正廷、張耀曾等人,王、張皆主張慎重,認為此番班師主和,當以改良政治為立足點,而不可自居「革命」地位,認為通過「革命」建立的新政府,將面臨外交承認問題。如果對於政府只採取改良姿態,那麼,對於政府所由產生之國會,自應保全。馮氏聽從了王、張的意見,乃將主和通電補送兩院,後來黃郛代閣之建立,仍經曹錕任命,繼而脅迫曹錕退位,亦令其向國會辭職。
在對待國會問題上,張作霖的態度最為強硬。政變不久,他便主張將包辦賄選的吳景濂捉拿歸案,予以嚴懲。當時報上多見「天津某強有力人物」反對恢復法統的記載,所說的人物即指張作霖。唯實力是視的張作霖本來對國會素不看重。對張作霖而言,無國會可隨心所欲,有國會亦可憑藉實力加以操縱。相對而言,段祺瑞對國會的態度一度游移不定,如其出山通電中有「法統已壞,無可因襲」之語,表明段氏最初對國會亦有唾棄之勢。段氏傾向集權,不喜歡國會束縛其手腳,當可理解。但段之左右仍主張遷就法統。受其影響,段祺瑞對國會表現出模稜兩可的態度。
國會參、眾兩院面臨如此嚴峻的形勢,勢必為維持自身的存在而努力拼爭。是時國會實際上已一分為二:一部分留在北京的舊國會議員,一部分因反對賄選而南下駐滬的議員。未曾參加曹錕賄選的議員為了避免「玉石俱焚」,一面極力與曹錕劃清界線,一面活動反直各方實力派尋求支持。1924年11月10日,移滬國會議員召開會議,作出三項決議:(1)賄選分子及偽國會議員應立即驅除;(2)在天津設立反對賄選議員辦事處;(3)響應天津同志會電召,陸續北上。22日,未曾參加賄選的279名議員在北京召開「國會非常會議」,揭舉擁護《臨時約法》的旗幟,並推選代表謁見段、張、馮等人,表示當此政變之際,非有一民意機關,不足以維持一切。將來臨時政府與國民會議之組織法,希望由非常國會制定,縱或不能,亦須經國會通過,並建議由非常國會選舉段祺瑞為臨時總統。25日,制訂《國會非常會議組織大綱》11條,規定國會非常會議由未參加賄選的議員組成,職權為制定一切臨時法規,議決關於政治之重要事件。非常會議不設正、副議長,而由每省議員互選一名行政委員,組成行政委員會,執行非常會議的一切事務,輪流充任非常會議開會時的主席。
另一方面,涉嫌受賄的國會議員在舉國唾棄和討伐聲中,面臨窮途末運。政變後不久,眾議院召開秘密會議,討論「國會自衛」問題,議員們為保持自身飯碗計,或主張選舉議長,自固勢力,或主張聯絡南派議員,與之遷就妥協。11月5日,眾議院召開緊急會議,出席議員301人,就議長等問題展開了討論,但因內部意見分歧,會議無果而終。11月19日,反直各方實力派在天津開會,議決解散舊國會,並剝奪賄選議員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11月底,臨時政府司法部下令逮捕賄選議員,出動軍警大事搜捕,受賄議員聞風而逃。其中逃往天津的部分議員發表宣言,聲稱「國會」已移天津。12月14日,北京臨時執政府會議正式作出推翻「法統」的決定,並擬就三項命令:一、撤消1923年10月曹錕所公布的「偽憲法」;二、民國元年的《臨時約法》,失其效力;三、參眾兩院除拒絕賄選議員參與建國大計外,兩院所有機關立即取消。
因各方反對意見強烈,臨時政府未敢遽然發布上述三項命令。當時未參加賄選的議員正在京滬等地集會,宣稱「護法」,提出「民國之成,基於約法」,除由總民意機關另行制定根本法替代外,無論何人,均無加以毀棄或變更之權。執政府內部亦意見不一,有人以事關重大,主張交由將來的國民會議解決,不必由臨時政府負此重大責任。如財政總長李思浩即認為,現在的執政府系臨時性質,並非國家之主人,譬若看房人,斷無主人外出未歸時越俎代庖,主動更改房內陳設布置之理。而司法總長章士釗則認為:「國會、憲法、約法三者,在現時革命政府之下,無一可以倖存。如稍持調停遷就說,或變相保留之說,則現在革命政府,失法律上之根據,非驢非馬,徒與反對者以口實。故為鞏固現政府地位起見,非首先打破法統不可。欲打破法統,則國會、憲法、約法三項,絕對不可存在。」
反對取消法統者,主要還是為《臨時約法》而爭。三項命令中,曹錕憲法應該廢棄,多無疑義;舊國會早已屆滿,且多數議員參與賄選,其不應存續,亦無大的分歧。惟約法系規定中華民國國體與政體的根本大法,故大多主張不應輕言廢棄。由於反對之聲強烈,段政府推翻法統的命令一度擱置未發。儘管如此,段政府仍在暗中進行廢棄法統的準備工作。其具體部署是:先召集善後會議,制訂國民代表會議條例,然後根據國會代表會議條例,召開國民代表會議通過憲法。
1925年4月24日,段政府鑑於善後會議已通過國民代表會議條例,國民代表會議的籌備工作已提上議事日程,乃正式發布廢棄法統的命令,明確宣布「民國法統,已成陳跡」。《臨時約法》與曹錕憲法同歸於盡,以當時司法總長章士釗的話說「曹錕憲法革臨時約法的命,執政府革曹錕憲法的命」。約法既廢,舊議員的法理依據不復存在,國會非常會議亦因政府的壓迫而陷於停頓。
廢除舊國會後,臨時執政府成立「臨時參政院」作為新的民意機構,為臨時政府提供諮詢、建議並就臨時政府所指定事項作出決議。臨時參政院的職責僅是輔佐臨時執政,對行政沒有監督權,其議決範圍僅限於臨時執政所提議案,亦即只能被動議決而不能主動議決,而且議決案和建議案,必須經臨時執政認可後,才能交各主管官署執行。1925年7月30日,臨時參政院正式成立,共有參政193人,規定由各省區軍民長官各派代表1人及由臨時執政「欽點」之代表組成,其中大部分是出席善後會議的代表。臨時參政院設議長、副議長各1人,均由臨時執政特派。議長趙爾巽,副議長湯漪,兩人亦系善後會議正副議長。因此,臨時參政院相當於善後會議閉會後的常設機構。
段祺瑞廢棄法統後,聲稱要另頒憲法。為此,他規定由兩個機構進行,一為國家憲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憲法;一為國民代表會議,負責議決憲法。
《國憲起草委員會規則》於1925年5月3日公布。委員由各省區軍民長官各推1人及臨時執政選聘20人組成,總計70人,以林長民為委員長,於8月3日起開會。至12月,提出《中華民國憲法案》,咨文政府交付國民代表會議議決施行。憲法草案規定,在未來的正式國家機關中,國會制度仍將保留。
在起草憲法的同時,國民代表會議亦在著手進行。《國民代表會議條例》於4月18日經善後會議通過。條例規定,國民代表會議以議決憲法為職權。國民代表會議議員總額為500人,由選舉產生。選舉分一般選舉和特別選舉兩種。一般選舉按行政區域進行,以縣為初選區,以道為複選區,凡屬成年,能通曉文字、明白事理者,一般皆有選舉權,無財產限制。特別選舉是在一般選舉之外,另依大學、商業、實業三者設立選舉區,分別由大學教員、學生、商人以及實業人員直接選舉。7月1日,段祺瑞下令,定8月為議員初選期,9月為複選期。10月29日又下令已當選議員於1926年1月15日前晉京參加會議。但國內輿論對國民代表會議多表不滿。到1926年1月初,執政府自身已是風雨飄搖,段祺瑞擬通電下野,無心召集國民代表會議。未久,執政府被推翻。國民代表會議亦隨之流產。憲法未能產生。段祺瑞原打算待制憲完成後依法重新組建國會。制憲既未成,正式國會因此亦不能成立。民初的議會政治至此告一段落。1925年以後,中國未再建立國會。
國會政治是西方近代民主制度移植於中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實踐。但國會在民初僅僅延續了13年,就在近乎舉國一致的聲討中壽終正寢。民初國會政治如此迅速地走向消亡,其原因自然是複雜的,如人們通常所說的國會議員道德腐敗,國民政治訓練不夠,軍閥與各實力派的自身利益考慮等等。就其消亡過程而言,段祺瑞本有重建國會的打算和可能,只是由於段政府自身面臨統治危機,國會才消亡於無形。從這一事實看,國會的消亡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段祺瑞之後的歷屆政府未再致力於國會的重建,而國人亦安之若泰。這其中又寓示著國會制度在中國水土不服和不得不消亡的必然因素。一種政治制度從建立到完善,大凡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程。一種外來政治制度從移植到本土化,更非一蹴可就。議會政治在西方各國的實施,本來就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逐漸成熟的過程。民初議會政治的短暫嘗試,其表現的確不如人意,但當時國人在審視這一外來政治制度時,難免有急功近利和急於求成的想法,並且將自身歷史文化傳統和時代環境等方面的制約因素,亦皆歸咎於制度之錯,從而從根本上徹底否定。另一方面,清季以還,國人思想日趨激進,急切向西方學習「最新最好」的東西,不斷更新學習樣板。到1920年代初,中國人的學習榜樣已由歐美、日本轉向俄國,政治體制上的興奮點,亦由西方議會民主政治轉向蘇俄式的黨治體制。當國會制度在中國北方趨於消亡之際,恰是蘇俄黨治體制在中國南方開始試行之時。兩者在時間上出現驚人的銜接。這一過程大體是在1924-1925年之間完成的。這絕非歷史的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