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曹錕賄選與「法統」中落
2024-10-02 04:25:03
作者: 姜濤,卞修躍,虞和平;謝放等
倒閣、逼宮、攝政步步告成,直系擁曹的保派最終的目的是儘速進行大選,使曹錕早日坐上大總統之位。但黎元洪被逼走後的北京政局卻因攝政內閣的合法性、國會議員離京等紛擾而處於近似無政府的混亂局面中。攝政內閣缺乏合法認同,而國會因不足法定人數無法開會,使總統選舉根本無法進行。面對如此困局,即便是當初最積極主張驅黎擁曹的激進保派分子也不得不思有所補救,以儘快穩定局勢,儘早進行選舉。
直系穩定局勢的首要之圖是組建完全內閣。黎元洪離職、攝政內閣成立後,實際在任的內閣成員不到半數,姑無論其是否合法,即就內閣本身而言,以不到半數的成員也無法名正言順地召開國務會議,作出相關決策。由於總統缺任、國會流會,加以各派系間的勾心鬥角,新閣一時難以成立,為了使政府能夠正常運轉,直系只能勉力為內閣補充閣員,俾其湊夠正常人數。外交總長是除了內閣總理之外的首席閣員,對外交涉也是北京當局的重要任務,此時不僅臨城劫車案、金佛郎案等需要外交總長出面交涉,而且總統選舉問題也需要向列強疏通。7月20日,曹錕致電顧維鈞,請其擔任外交總長。此前,顧維鈞因對羅文干被捕案不滿而表示不願就職。此時為了說服顧上任,曹錕同意釋放羅文干,顧維鈞隨後同意就任。對負有解決財政困難並為大選籌集經費重任的財政總長,曹錕本有意由中國銀行總裁王克敏出任,但因各方反對,王克敏不敢貿然就任。其後,曹錕又在左右建議下提出張弧為財政總長。張是親奉的前梁士詒內閣的財政總長,本為直系的冤家對頭及直奉戰後被通緝的「禍首」,但如今為了應付時局,曹錕顧不得張與直系的「歷史過節」而同意由其出任財政總長。其後,攝政內閣又任命了農商和教育總長(未到任),雖然內閣成員仍有缺額,但畢竟對外總算可以有所交待了。
直系穩定局勢的又一招是提議從速制定憲法。本來直系保派一直主張先選總統,但因為國會議員人數不足,因此只好提出「先憲後選」,以參與制定憲法而留名於世誘惑議員回京。7月12日,當王家襄提出「先憲後選,為吾輩自來之主張……深望當局於此,能有徹底之覺悟,勿再漠視一切,專事選舉運動。尤望停止選舉運動,明白表示,以安人心」時,一向主張「先選後憲」的保派中堅高凌等立即回應稱:「制憲大選,均為解決時局緊急問題,孰前孰後,眾公自有權衡,我等不能過問。」為了進一步拉攏議員,7月24日,曹錕發表通電,未提總統選舉,卻大談「憲法一日不定,國家一日不寧。……蓋根本大法先立,則枝葉從而就理,事勢困難,皆得據法律為解決。一日憲法昭垂,全國遵守,固為我國家無窮之慶事,抑亦我國會制憲無上之光榮也。」同時聲言:「服務國家垂十年,民國肇建,未嘗一日自逸。私人權利,夙不敢爭。耿耿寸衷,惟知有國。」以此對外明個人之「心跡」。其後直系將領紛紛發電應聲附和,「望參、眾兩院諸公先行完成憲法,繼以速辦選舉,定國家根本大計」。
經過補充內閣成員和準備制憲的運作,黎元洪離職後的混亂情勢有所改觀,但直系如此操作的最終目的仍是總統選舉。曹錕對登上總統之位始終不能忘懷,還在第一次直奉戰後不久,曹錕即「擬乘此危急存亡之秋,占據總統地位,快其大欲。現在暗中派心腹秘密來京,運動議員,聯絡報館,苦心孤詣,務以達到當選目的。」有鑑於袁世凱稱帝功敗垂成的經驗教訓,曹黨擔心「此項最高問題之解決,速則易於觀成,緩則恐生他變。蓋兩院羅漢至八百尊,其中黨派紛歧,言論龐雜,若任其夜長夢多,勢且橫溢旁出,將演出種種卑劣手段。」因此,自黎元洪離職後,直系之「宗旨確定,為國為民及我系前途之關係,無論如何必須盡力辦理」。此時高凌主持攝政內閣,「欲討好於曹,迎合曹意」;國會眾院議長吳景濂「確想以開國元勛之資格,過過未成之總理癮」;地方大員中,如直隸省長王承斌企圖在曹錕當選後接其直魯豫巡閱使職,故對選舉頗為積極。在幾股力量的共同作用下,總統選舉勢成必然。
不過,直系辦理總統選舉最大的困難是缺錢,不僅選舉諸事離不開錢,最關鍵的是收買離京國會議員回京選舉更需要花大筆的錢,而北京政府的財政不僅沒有餘款用於選舉,就是對「各部署機關欠薪,及各軍欠餉,近畿軍警積欠,均已一籌莫展」。總統選舉事之所以在黎元洪離職後未能立即進行,其中原因之一也是需要籌措經費。曹錕本人經各種途徑而聚斂的家產並不少,但他不願用之收買議員,而是要部下「報效」選舉經費,如蕭耀南、齊燮元各50萬元,田中玉40萬元,劉鎮華、張福來、馬聯甲各30萬元,等等,但仍有很大缺口。此時王承斌自告奮勇誇下海口:「所有一切應用款項,皆可向予一人索取。」他的辦法主要是向地方紳商攤派軍餉,強行勒索,結果籌得數百萬元經費。至此,直系中的擁曹派膽氣復壯,又開始緊鑼密鼓地籌劃總統選舉事項。
8月19日,擁曹議員提出:根據《大總統選舉法》的規定,國務院攝行政務時,國會議員應於三個月內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選舉次任大總統,「請速酌定日期,先開一總統選舉預備會,以資進行」。吳景濂隨即表示:「此事極為重要,諸君即不提及,余亦早擬就商趕快進行之法。」但此時出京議員已多至近300人,而留京議員中仍有不少人有離京動向者,如何穩定在京議員之心並吸引出京議員回京投票,使選舉合乎法定程序及有效性,頗費曹黨思量。他們起初動議對留京議員發放維持費或顧問費,可是又不放心議員的操守,擔心他們領了錢不辦事,其後決定對出席國會會議的議員發放出席費,大約每人每月可得600多元,超過南下議員所得津貼的一倍,另對南下議員回京者發給高額旅費。自27日起,議員出席國會會議開始領取出席費,以此等「公然行求賄賂,損害國家財產」之舉動,不僅反對者大加抨擊,即便是留京議員中亦有不少人出於自愛而聲言此舉違法。除了公然以金錢賄賂之外,擁曹議員又自說自話,提出延長國會議員的任期,以此自肥。因為根據《國會組織法》,眾議員任期為三年,此屆議員任期自1913年4月8日國會開幕之日起,雖經兩次解散,但至1923年10月也到了期滿之日。為了延續即將結束的任期,吳景濂在8月底提出,在國會選舉未成、新議員未集會之前,現議員不容輕言去職。9月7日和26日,國會眾參兩院先後通過《修正國會組織法》,將議員任期資格規定為俟下屆依法選舉之國會開會前一日解除之,換言之,只要新的國會沒有選舉產生,此屆議員即得以無限期延任。作為國會議員參加選舉總統的交換條件,攝政內閣在總統選舉前夕的10月4日公布了國會議員任期延長令。
儘管直系擁曹派在金錢、地位各方面盡力拉攏國會議員,但是一時間仍然無法湊足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國會兩院議員總數為870人,選舉總統須有超過2/3者即最少為580人參加,否則即不能進行,而合法是曹錕出任總統的最低條件。為了對外表示總統選舉的合法性,直系擁曹派傷透了腦筋,最後只能祭出直接買票的險招。9月初,高凌、吳毓麟、程克等保派中堅連日會商,提出以5000元為最低額度,收買議員參加總統選舉,但是先選後付擔心議員不來,而先付後選又擔心議員領錢後開溜,最後決定先開選舉預備會議,俟得知確切出席人數後再決定發錢方式。9月8日和10日,國會召開二次選舉預備會,參加者均不過法定人數,但擁曹派找來書記員冒名頂替並虛報出席人數,10日的會議遂決定在12日舉行總統選舉會,但因到會人數不夠,12日的會議未能選成,使曹黨頗為失望。會後,由積極擁曹的直隸省長王承斌進京,主持選舉事宜。
請記住𝔟𝔞𝔫𝔵𝔦𝔞𝔟𝔞.𝔠𝔬𝔪網站,觀看最快的章節更新
王承斌主持總統選舉的招數,除了「暗中溝通各派中堅,賄以巨款及從優待遇之條件」外,還「以各省區實力派為促進大選之急先鋒,加以國民團之請願為內應,以臨時動議改開總統選舉會,即其選票不足成數,亦決爰照舉袁先例,以決選產出之」。他開出了5000元的選票價碼,但須在選後支付;同時許諾助選團體頭目以各等官職,以至這些人乘機漫天要價,「所提條件,無不競爭占據閣員之要席,次則要求省長、次長、各路局長、關監督及榷運局、鹽運使等,亦有請求京內外各部屬廳長、道尹,甚至要求保障終身議員,或予實缺縣知事,無奇不有」。儘管如此,願意「賣身」的議員人數仍然遲遲達不到法定數,不少人持觀望態度,還有人準備領錢但不準備投票。如議員某所言:「我等此來確是為五千元之票價……但因此而出席投票,則萬萬不可能。蓋因得錢而賣身,不幾自認為豬仔乎。雖此有類於過河拆橋,然取之於盜,不為傷廉。我等以為得錢是一事,投票又是一事也。我等預備金錢一經到手,即當遷眷南下。」為了湊足投票人數,王承斌還派人攜款赴滬,運動南下議員回京,總算又拉回了若干議員。但如時人所論:「離京議員之拉回,固覺非易;拉回以後,欲其出席,又屬非易;縱能出席,欲其投某方之總統當選票,尤屬非易。多數回京議員,咸聲明除憲會以外,其他各會,均不出席,且領到歲費即行南下者,頗不乏人。」
當在京議員達到一定人數後,10月1日,曹黨開始向他們發放領款支票,票面價值多數為5000元,少數支票價值多至1萬元甚或更多,但不能立即兌現,而須在總統選出三日後由持有人加蓋私章向發票銀行領取。曹黨既以此收買議員投票,又不使其立即兌現,以防議員領錢後開溜。曹黨自恃大權在握,公然行賄,但偏有好事者不聽話,浙籍眾議員邵瑞彭得到支票後,即於10月3日向京師地方檢察廳告發高凌、吳景濂等「運動曹錕當選為總統,向議員行賄,請依法懲辦」,並通電各省,聲訴此事經過,同時還將支票正反兩面拍成照片,作為賄選證據交各報發表。雖然邵的告發沒有結果,卻使總統賄選尚未開張即大白於天下,使曹錕及曹黨處於千夫所指之境。而反曹派亦不甘示弱,開出更高的價碼收買議員,「自六千元開盤以至一萬元收盤,並先付半數現款。議員前往交易者,固多至五十餘人。」只是因財力不繼,反曹派拆台未成。
所謂有錢能使鬼推磨,國會議員在重金收買之下大體達到了進行總統選舉的法定人數,10月5日,國會正式進行總統選舉。當天下午,到場議員已有590人,超過總數的2/3,吳景濂下令開始投票,結果曹錕得480票,超過到會議員總數的3/4,「當選為中華民國大總統」;其他還有27人共得98票,其中孫中山最多為33票,另有廢票12張,內有孫美瑤1張,「五千元」1張,「三立齋」3張等。至於出席議員人數,「此中有無不實不盡,非局外所能知。……參眾各有蒙古議員一人,非其人本身,經某蒙古議員指出。山西議員某到,亦經人指出非本人;江西某議員代同鄉鄒某簽到,亦經同鄉指出。自彼等言之,可謂異常認真,然此外有無未指出者,則不敢知矣。」
大總統「選」出來了,制憲亦匆匆走過場而成。10月4日,憲法通過一讀,6日通過二讀,8日通過三讀。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自民國成立之日起歷11年未能製成,此次經國會3次全體會議、實際只花了不到24小時的時間即最後通過,速度不可謂不「快」,效率不可謂不「高」。此次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共分為國體、主權、國土、國民、國權、國會、大總統、國務院、法院、法律、會計、地方制度、憲法之修正解釋及效力共13章141條,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國家性質及人民權利,中華民國永遠為統一民主國;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人民於法律上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別,均為平等;非依法律,人民不受逮捕、監禁、審問或處罰,住居不受侵入或搜索;通信、居住、擇業、集會結社、言論著作等之自由,不受制限;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人民之自由權除規定者外,凡無背於憲政原則者,皆承認之。
(二)關於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由國家立法並執行者,為外交、國防、法律、幣制、國稅、郵電、航空、鐵路、國債、專賣、文武官吏的任用等;國家立法並執行或令地方執行者,為農工礦森林業、學制、銀行及交易所制度、水利、移民及墾殖、警察制度、公共衛生、文物古籍保護等(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範圍內,可制定單行法);省立法並執行或令縣執行者,為省教育、實業、交通、市政、水利、田賦契稅、銀行、警察保安、慈善公益等。
(三)關於地方自治權,地方行政劃分為省、縣兩級;省得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國家法律相牴觸;省設省議會,由直接選舉產生;設省務院,執行省自治行政,由省民直接選舉,任期4年,設院長一人,由省務員互選;省不得締結有關政治之盟約,不得自置常備軍,因不履行國法上之義務,經政府告誡仍不服從者,得以國家權力強制之;國體發生變動,或憲法上根本組織被破壞時,省應聯合維持憲法上規定之組織,至原狀回復為止;縣設縣議會,於縣以內之自治事項有立法權,縣長由縣民直接選舉。
(四)關於立法權,國會以參、眾兩院組成,行使立法權;參院由地方議會及其他選舉團體選出,眾院分區按人口比例選出;議員不得同時兼任兩院議員,不得兼任文武官員,參議員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1/3,眾議員任期3年;以眾議院2/3以上出席,其中2/3以上同意者,可彈劾總統、副總統、國務員,可對國務員提出不信任案;國會通過的法律,大總統須於15日內公布,如有異議時,得請求國會複議,如兩院仍執前議,應即公布之。
(五)關於大總統,大總統競選人資格為年滿40歲以上、居住國內10年以上者;選舉程序為國會2/3以上者出席,其中3/4以上者通過;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一次;權限為公布並執行法律、任免文武官吏、統帥軍隊、經國會同意後宣戰、締約、戒嚴等。
(六)關於國務總理,國務總理之任命,須經眾議院同意,並對眾議院負責;大總統所發命令,非經國務員副署不生效力;如眾議院對國務員通過不信任案,總統或免國務員職或解散眾議院,但解散眾議院須經參議院同意。
(七)關於司法權,司法權由法院行之,最高法院院長之任命,須經參議院同意,法官獨立批案。
與以往擬訂的各種憲法草案相比,此次通過的憲法最大的特色是增加了「國權」與「地方制度」兩章,對中央與地方的權限作了劃分,規定國家立法並執行者為15項,國家立法並執行或令地方執行者為15項,省立法並執行或令縣執行者為11項;而原草案中「教育」及「生計」兩章,則因時間所限沒有討論,也沒有包含在最後通過的憲法中。就技術層面而言,這部憲法被認為「是一種聯邦憲法」,因其給予地方較多的權力;同時,這部憲法的「精神仍是偏重於責任內閣制的」,有其一定的意義。但就其實質而言,該憲法存續的時間不過一年,「即在該憲存續的期內,該憲條文亦大都未及實施;蓋當時直系軍閥雖假藉此憲以相號召,初無實現此憲的誠意;且該憲條文既無實行細則的規定——該憲公布後,國會亦從未另頒憲法實行細則——該憲中一部分條文,實際上或亦無從實施」。更重要的是,該憲法產生於曹錕總統賄選的大環境之中,無論其意義如何,都已湮沒在聲討賄選的聲浪之中,雖有若無,無法得到應有之反響與實踐。
國會「選」出大總統之後,吳景濂立即通告各方,並與張伯烈聯名致電曹錕,肉麻地稱:「我公依法當選,中外騰歡,萬姓仰戴,永奠邦基,造福民國。」曹錕在故作謙虛之後,表示對此「不敢推辭」。1923年10月10日上午,曹錕自保定進京,隨後在北京中南海懷仁堂舉行總統就職典禮,同時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在就職宣言中,以賄選而出任總統的曹錕,以「依全國人民付託之重,出而謀一國之福利」的姿態,高唱「國家之成立,以法治為根基;總統之職務,以守法為要義」。曹錕由此成為繼袁世凱、黎元洪(二次出任)、馮國璋、徐世昌之後的又一任中華民國大總統。
曹錕以公然行賄的方式當選為民國大總統,遭到了全國各界及輿論的反對與聲討,在非直系統治的各省,均有各種聲討活動及否認賄選總統合法性的活動。如孫中山在《致列強宣言》中所言,曹錕「選舉之種種非法與賄賂情形,玷辱有教化之國家太甚也。……國民若默認此種行為,則不復能自號為有人格之國家以生存於世界,所以中國人民全體視曹錕之選舉為僭竊叛逆之行為,必予以抵抗而懲伐之。」然在此名義聲討之外,曹錕賄選最重要的政治後果,是使以國會制和內閣制為代表的西式民主制度由此而聲名狼藉,從而在實際上動搖了民國法統的政治基礎。本來,民國成立後引入西式民主制度的不成功實踐,已經使社會各界和輿論嘖有煩言,認為弊端多多,但在此之前,人們對西式民主制度本身還是抱有一定的期望,而將其弊病歸之於軍閥作亂。然而,此次曹錕賄選的情況卻有不同。論者曾有如此之疑問:「他們既已如此不要面孔,盡可直截了當的把曹錕抬到總統的椅子上坐了就是,何必還要經過許多曲折的手續,用許多的金錢,買許多的『豬仔』,投什麼選舉票呢?」或許以曹錕為代表的軍閥對輿論和其他方面的反應仍不無敬畏,因此孜孜以求合法之手續,然而正因為如此,反凸顯出國會制度的重大缺失。如論者所謂:國會政治「同諸私人間之買賣交易」,議員毫無公心只圖私利,「議員之無恥,與其紊亂國政之罪,可謂至是而極。一般議員復不顧輿論之奚若,而抱定其金錢自金錢之主張,不稍顧慮。是則議員故意與人以不利之心頗為明顯,國人對之,無再容忍之餘地矣。」即便是賄選的當事人之一吳佩孚,私下裡對國會議員的人格也頗為鄙視,雲「國會如此行動,真是要不了的東西」。從此以後,時人皆以「豬仔」稱呼國會議員,再沒有人視國會為莊嚴的、神聖的立法機關。「國會既已實行最後的自殺,從此法統也斷絕了,護法的旗幟,也沒有人再要了。」作為西式民主制度基礎之國會制的坍塌,也使本已逸出其創立者最初設計的民國政治運行軌道再為之而變,向著否定西式民主制度、著重統一集權的方向急行,此後,國民革命浪潮如狂飆突起,其正當性與合理性亦因此而生發,並為多數國人所認同。由此而論,曹錕賄選於民國政治及法統和軍閥統治的影響不可謂不大,只是在當時,這種影響還沒有充分表現出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