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議和大綱
2024-10-02 04:19:31
作者: 姜濤,卞修躍,虞和平;謝放等
法國政府10月16日的備忘錄協調了各國的立場,為列強對華談判提供了一個基本框架,在此後的一段日子裡,各國駐北京公使密集聚會,反覆討論。至11月5日,各國公使會議認為他們之間的協調可以結束,遂責成奧、意公使等組成一個委員會,負責起草同文照會,等待各自政府批准並授權之後就可以向中國政府正式提出。
各國政府對同文照會進行了縝密的研究,並提出一些修改建議。各國公使據此又進行了斟酌,終於達成了比較一致的意見。在12月19日各國公使會議上,除了美國認為個別字句尚待商榷外,其餘的10國公使都在這份照會上簽了字。22日,美國公使康格收到本國政府的指令,隨後也在照會的最後文本上簽字,所以最後形成的正式文本落款日期為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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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晨,各國公使聚集在西班牙使館,向清政府全權大臣慶親王奕劻遞交了各國聯合照會的正式文本。由於這份文件總計十二款,因此有時也被統稱為「十二款議和大綱」或「議和大綱十二條」等。
外交團首席公使在遞交儀式上表示,這份文件包含了列強的要求,他鄭重要求慶親王立即把這份照會送交給中國皇帝,並努力獲得對這份照會的迅速答覆。
慶親王在答詞中說,他將立即將這份照會的漢文譯本用電報送達西安行在,一旦收到朝廷的答覆,他將很快通知各國公使。
當各國公使詢問慶親王是否帶來皇帝授予他本人及李鴻章的全權證書時,慶親王立即向11國公使分別提交了11份全權證書,以示清政府已授權他和李鴻章同各國公使進行談判,要求各國公使對證書進行審查,然後退還給他。各國公使對清政府的授權證書相當滿意。
然後,慶親王也毫不客氣地向各國公使索要他們的全權證書。然而除了德國公使外,所有公使都沒有能夠提供出來。列強的狂妄於是稍受挫折,這對於他們的談判信心來說,多少也有點打擊。
「議和大綱十二條」是在法國六點建議基礎上進行擴充的,其主要內容有:
1.清政府委派專使代表中國皇帝赴德國就德國公使被害一事進行道歉,並在德使遇害處樹碑紀念。
2.擴大懲辦範圍。除懲辦那些直接攻擊各國使館、負有責任的王公大臣外,對各省殺害外國人的官員,也列入懲處的罪犯名單之中;凡發生事端的地方,此後五年停止包括科舉考試在內的一切正式考試。
3.清政府必須以優榮之典對日本使館書記生被害表示道歉。
4.對於在義和團運動期間被毀壞的外國人墳墓,清政府必須在原址建碑紀念,以昭滌垢雪侮之意。
5.實行軍火禁運。
6.賠款。一是放寬賠款的範圍,要求清政府對在義和團運動期間為外國人服務而遭受損失的中國人給予合理的賠償;二是確保賠款的本息能夠及時支付,並要求清政府進行財政改革。
7.使館駐軍。中國人概不准在使館區居住。
8.保持京師至海邊的道路暢通,大沽等炮台一律削平。
9.京師至海邊,由各國酌定數處留兵駐守。
10.清政府必須在各地張貼告示兩年,永遠禁止仇視外人,違者問死;各省總督、巡撫及以下官員,對轄區內發生的排外事件如不能及時彈壓,即行革職,永不敘用。
11.修改通商條約以及解決其他懸而未決的事項。
12.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必須革故更新,各國欽差大臣覲見中國皇帝的禮節亦應一體更改。
列強在提出議和大綱十二條的同時,也向清政府拋出了誘餌,表示如果清政府能夠爽快地答應各國的要求,列強將儘快從中國撤兵;反之,「若非中國國家允從,足適各國之意,各本大臣難許有撤退京畿一帶駐紮兵隊之望」。
俄國公使格爾思在議和大綱提出之後密訪李鴻章,以「相當友善的姿態」迷惑李鴻章說:議和大綱十二條極為平和,清政府應該從速批准,若不從速允從,或仍與磋磨,各國必謂清廷非真心修好,和局必至決裂。他請李鴻章轉告清政府:「條款如蒙聖明從速核准,以後詳目甚多,可從容計議。仍盼兩宮早日定期迴鑾,庶可催各國撤兵,交還京師。宗社安危,在此一舉。」
格爾思的勸告與列強的強硬態度交相配合,對說服奕劻與李鴻章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他們兩人一再電告西安行在,請求清政府從速批准,表示稍一置詞,勢必決裂,存亡之機,間不容髮。
在西安行在的慈禧太后對議和談判極為關注,她尤其擔心的是列強會將她列為肇事「禍首」,而當她收到議和大綱十二條之後,看到肇事「禍首」名單中並沒有她的名字,大喜過望。所以,她覺得這些條件還是可以接受的。
不過,清廷在原則接受的同時,也覺得有些條款並不公允,然而為了儘早了結此事,清政府內部的共識是委曲求全,儘量接受。12月27日,軍機處電寄奕劻、李鴻章,稱:「覽所奏各條,曷勝感慨。敬念宗廟社稷,關係至重,不得不委曲求全。所有十二條大綱,應即照允。」惟其中利害輕重以及具體細節等問題,仍責成議和全權大臣設法婉商磋磨,尚冀稍資補救。即原則上同意以議和大綱十二條作為談判的基礎,不致使各國由此節外生枝,拖延談判,同時也希望奕劻、李鴻章能夠儘量婉求各國體諒清政府的難處,儘量維護中國的利益,爭得一分算一分。
12月28日,奕劻、李鴻章將軍機處電示分送各國公使,請求各國公使以議和大綱十二條為基礎,早日與中國方面正式開議;同時,請求列強在撤軍之前,不要再派軍隊到北京周圍農村征討。
儘管清政府全部接受了議和大綱,但是清政府全權議和大臣依然無法與列強直接談判。
如同確定議和大綱的內容一樣,關於和約細節問題的談判也是在列強及其駐華公使之間進行的,也同樣充滿著不同利益的分歧、鬥爭與妥協。從1901年1月起,在北京的各國公使舉行了70多次會議,直到是年8月,才最後確定了對華和約的全部內容。
對政府全權議和大臣1900年12月28日所提出的要求,各國公使進行了討論。翌年1月3日,公使團通知奕劻和李鴻章,要求清政府簽署一份正式議定書,其中必須引述各國使節同文照會及清政府全權大臣被授權接受該照會的條款;要求清政府向各國公使提供一份12月27日發布的上諭,並要求在每份上諭上均蓋有御寶。各國公使表示:當他們收到這些文件之後,將確定與清政府全權大臣舉行會議的日期;如果清政府請求對任何條款進行說明,各國公使表示將要求清政府必須在舉行會議之前用書面形式提出。
根據各國公使的要求,清政府於1月17日將正式簽字的議定書及蓋有御寶的12月27日上諭交給各國公使,正式接受列強提出的議和大綱,並附送一份詳細的備忘錄,表明清政府對十二條議和大綱中若干有待商榷問題的不同看法。這些看法主要有:
關於第二款,全權大臣表示將上奏朝廷,要求朝廷加重懲罰。但對於各國提出的停止各種正式考試的那些城市和地區的數目,清政府希望能夠進行周密的調查。
關於第五款,備忘錄希望各國能夠確定禁止武器進口中國的年限,強調中國軍隊如果得不到適當的武器,便很難維護秩序。他們要求說,根據總理衙門不時提出的申請,可允許中國購買製造軍火所不可缺少的那些物質,以供使用。
關於第六款,清政府希望各國考慮是否給予中國一段很長的償付時間,否則便減少各國所要求的賠款總額。備忘錄稱:列強十分了解中國每年的收支情況,目前的賠款對中國的其他債務又增加了一筆很大的負擔,因此,清政府希望諸國能一致同意採納清政府可能提出的各項措施,因為擬訂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增加歲入——例如提高採礦稅、增加海關稅率、採用印花稅、實行普遍的郵政制度。
關於使館衛隊的第七款,清政府請求制定管理這些衛隊的規章制度,並且確定衛隊人數。他們還請求各國說明使館區的範圍,提出現在位於使館區內的公共機構仍照舊保持不動。
關於第八款和第九款,全權大臣請求列強在他們相互之間對將予占領的軍事據點及保持北京至沿海之間的聯繫暢通等問題達成一項協議,並將該協議的結果通知清政府。備忘錄強調:清政府為了保證對外國人提供保護,將繼續採取一切防範措施,而且絕不使外國人有理由擔心沿海至首都之間的交通將被切斷。經過一年左右的時間並查看事情的詳細情況之後,如果列強認為中國人提供的保護已證明確實有效,各國應該考慮撤退占領軍。
關於第十款,備忘錄認為最近的騷亂是由於基督教徒和非基督教徒之間缺乏和睦所引起的,因此主張制定一項政策以保證這兩類人之間相互和睦,並希望列強按照這個意思起草一項專門條款。
關於第十一款所規定的對通商條約及其他事項進行修改的問題,清政府表示願意對任何有助於雙方利益的事項進行談判。
對第十二款中所規定的禮儀問題,清政府強調:對禮儀的任何修改,都應該等待時機成熟時經過相互討論之後再作安排。
照會認為:清政府既然已經接受並簽署了各國公使提出的締結議定書,使列強感到滿意,那麼按照列強提交的十二條議和大綱中的規定,列強當然應該著手考慮完全撤退駐紮在北京、保定府及通州等地的聯軍,並確定撤退的日期;請求各國儘快將所占領的北京、保定府、天津及其他地方的城牆、皇宮附近地方棧房、穀倉及公共機構交還給中國。照會還強調,最重要的是,在各國撤軍之前,應該停止敵對行動,部隊不得隨意調動,而且不再派兵征伐各州縣、地區、城鎮,以避免危害農村並在人民中間引起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