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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列強對中國主權的侵占

2024-10-02 04:16:52 作者: 姜濤,卞修躍,虞和平;謝放等

  一 列強對中國海關主權的進一步侵奪

  自1842年《南京條約》規定外國領事可以介入中國海關事務,中國的海關主權便開始受到侵害。自1853年列強乘小刀會起義之機奪取上海海關管理權,至1858年由外籍稅務司制度的建立,中國的海關管理權開始落入外國侵略者之手;到1863年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正式任命英國人赫德為海關總稅務司,列強完全實現了對中國海關主權的侵奪。1864年,赫德即制定了《海關募用外人幫辦稅務章程》27條,對海關內部用人、行政、稅務司與監督的關係等作了詳細的規定。1869年,又公布了《中國海關管理章程》80條,詳細規定了海關徵稅管理細則等,於1870年1月1日開始實行,從而基本完成了中國半殖民地海關制度的建立。

  赫德接任總稅務司之後,即設立總稅務司署,建立龐大而完整的海關管理機構。署內設總務、漢文、統計、審計、倫敦五局,後又增設人事局,其中的倫敦局掌管海關用品的採購、洋員的招考,以及休假期間關員薪俸和歸任旅費的支出等事務。各局長從稅務司中遴選幹員充任,其對海關所發布的命令,與總稅務司的直接命令有同等效力。同時,又設立徵稅部、海事部兩個職能部門,後又增設工務部,其中以徵稅部最為重要,也最為龐大,其成員由各地海關稅務司組成。

  在機構膨脹的同時,海關的管理權限也在不斷擴展。海關的人事大權也完全掌控在總稅務司之手。《海關募用外人幫辦稅務章程》規定:「各關所有外國人幫辦稅務事宜,均由總稅務司募請調派,其薪水如何增減,其調往各口,以及應行撤退,均由總稅務司作主。若某關稅務司及各項幫辦人內,如有辦理不妥之人,即應由該關監督一面詳報通商大臣及總理衙門,一面行文總稅務司查辦。」不僅外籍關員如此,即使是華籍關員,「亦因系外人補助員之故,其任免權亦委諸總稅務司」。赫德亦自稱:「總稅務司是惟一有權對各類海關人員進行錄用或辭退、升級或降職以及從一個口岸調往另一個口岸的人。」

  海關的業務管理權不斷擴大。按原先的規定,海關的管轄範圍只限於四項:「幫辦稅務」,即徵收關稅;「嚴查漏稅」,即緝私;港務行政,即設置浮標等設施;支用噸稅。赫德接管海關後,設法擴張其管轄範圍,根據章程規定,赫德的職權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統轄關務,「辦理稅務一切事宜」;二是督察、培養關員;三是海關行政以外的其他一切事務,如調處中外交涉等。此外,赫德還利用一切機會擴張章程規定之外的權限,如行使准領事職權,系指無約國或無領事國商人船舶出入海關時,由海關代行領事關於商業貿易和公證人方面的職權,包括船舶出入手續的辦理、船員的登記等。又如參與關稅糾紛處理,也就是「會訊制度」,即由中國方面與領事對稅務糾紛進行會審。這一制度起始於1865年,以赫德起草的《上海海關扣留案件條款》為藍本,在上海對英國人施行。1868年,赫德又在前一條款的基礎上擴充制訂《會訊船貨入官章程》,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規定:凡船貨扣留案件,由監督、稅務司和領事一起當堂會審;罰款案件則由稅務司與領事一道會審。再如關於港澳與沿海各地間民船貿易的徵收稅厘之事,原本由中國政府於1868年在港澳外圍設立關卡,專門徵收鴉片厘金。1876年《煙臺條約》簽訂以後,赫德利用該條約及其續增專條中所達成的鴉片「稅厘並征」的協議,於1887年「將通商口岸往來香港和澳門的民船貿易,從粵海關監督的掌握中搶了過來,置於稅務司的管轄之下」。

  總之,在赫德接任總稅務司之後,中國海關的管理權,從人事到關務都落入赫德及其下屬的各海關外籍稅務司之手,華人官員成為外籍稅務司的下層雇員,就連由中國政府委派的作為海關最高負責人的海關監督,也成了有名無實的擺設,中國海關已經變成外國人控制下為列強利益服務的機構。

  二 列強對中國沿海和內河航行權的全面侵奪

  列強對中國航行權的侵占開始於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但是其全面的侵占則是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後,甲午戰爭之後又有所擴展。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前,列強只是侵占了中國的部分沿海航行權,即只能在五個通商口岸之間轉運洋貨。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列強不僅全面侵奪了中國的沿海航行權,而且開始侵占中國的內河航行權。

  對沿海航行權方面的侵占,首先是將洋貨轉運權從五口擴大到所有的新開口岸。如1858年簽訂的中英《天津條約》規定:「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已有江寧條約舊准通商外,即在牛莊、登州、台灣、潮州、瓊州等府城口,嗣後皆準英商亦可任意與無論何人買賣,船貨隨時往來。」接著,清政府又被迫承認了已經非法存在的外國商船在中國沿海販運土貨的權利,總理衙門經過與英法兩國協商,於1861年10月頒布《通商各口通共章程》,對外商船隻在中國沿海販運土貨徵收復進口半稅。1863年,中、丹所訂《天津條約》對此做了明確規定:「丹國商民沿海議定通商各口載運土貨,約准出口先納正稅,復進他口納半稅」。隨後,又有西班牙、比利時、義大利、奧地利等國與清廷所簽訂的條約,均作了相同的規定,從而使外國船隻在中國沿海販運土貨合法化和普遍化。

  對內河航行權方面的侵占,則是從第二次鴉片戰爭後開始的。先是侵占長江沿線漢口以下三個通商口岸城市的航行權,中英《天津條約》中提出:「長江一帶各口,英商船隻俱可通商。」並規定具體的通航時間,因太平天國起義的影響,除鎮江擬在一年後通商外,其餘待地方秩序有所安定後再議,總體目標是選擇漢口以下三個城市,「准為英船出進貨物通商之區」。據此,中英於1861年3月簽訂《長江各口通商暫訂章程》,規定了鎮江、九江、漢口三地的開放通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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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三口被迫開放之後,列強又進一步擴展對中國內河航行權的侵占。1876年的中英《煙臺條約》,使長江航線又增開蕪湖、宜昌二口,並超越漢口達到宜昌;還增開了沿海航線的溫州和北海兩個口岸。1890年的中英《新訂煙臺條約續增專條》,又增開重慶為通商口岸,規定「英商自宜昌至重慶往來運貨,或雇用華船,或自備華式之船,均聽其便」。至此,長江的通航航線已全線向列強開放。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簽訂,其他內河航行權也受到了列強的侵占該條約規定:日本輪船可以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江浙兩省的內河航行權開始喪失,原先關於外國輪船不得駛入長江主線以外內河的限制由此打破。同時,列強對中國內河航行權的侵占還向非通商口岸的內港、內地延伸。如《煙臺條約》中規定:安徽之大通、安慶,江西之湖口,湖廣之武穴、陸溪口、沙市等非通商口岸,「今議通融辦法,輪船暫准停泊,上下客商貨物」,雖強調「皆用民船起卸,仍照內地章程辦理」,但實質上已允許外國輪船通航。至此,列強侵占中國沿海和內河航行權的基本格局趨於形成,此後,則在這一基礎上進一步擴展它的侵占範圍。

  三 列強對中國司法主權的侵犯

  列強對中國司法主權的侵犯,主要是通過獲取領事裁判權(亦稱「治外法權」)而實施的。所謂領事裁判權,就是列強各國在華的領事有按照其本國法律對其本國在華僑民行使司法管轄的權力,也就是說,當列強各國的在華僑民發生案件時,由其本國在華領事按照其本國的法律處置,而不能由中國的司法部門按照中國法律處置。具體地說,發生案件時,被告是外國人的,由其國駐華領事審判;被告是中國人的,由中國官員審判,即所謂的「被告主義」原則,這樣就完全否定了中國對在華外國人的司法管轄權。

  列強獲取這種領事裁判權起始於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到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後,又有進一步的擴大。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前,領事裁判權的被告主義原則主要實施於刑事案件之中,在民事案件中尚未明確,而是採用外國領事官與中國地方官會同審判的辦法。到1876年中英《煙臺條約》簽訂之後,這種被告主義原則也被實施於民事案件之中,而且還同時規定了新的「觀審」制度。該條約規定:「至中國各口審斷交涉案件,兩國法律既有不同,只能視被告者為何國之人,即赴何國官員處控告;原告為何國之人,其本國官員只可赴承審官員處觀審。倘觀審之員以為辦理未妥,可以逐細辯論,庶保各無向隅,各按本國法律審斷。」並把這一特權推向內地,規定:「凡遇內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關係英人命盜案件,議由英國大臣派員前往該處觀審。"1880年中美《續約條款》中又作規定:「倘遇有中國人與美國人因事相爭,兩國官員應行審定,中國與美國允,此等案件被告系何國之人,即歸其本國官員審定。原告之官員於審定時可以前往觀審,……如欲添傳證見,或查訊、駁訊案中作證之人,可以再行傳訊。」此後,巴西、葡萄牙、日本、墨西哥等國與中國簽訂的條約也都作了同樣的規定;其他有約各國,除了俄國外,即使在條約中沒有明文規定,實際上也都採用了這一被告主義原則。

  這種被告主義原則和觀審制度從表面上來看似乎是中外對等的,但實質則是對中國司法主權的進一步侵犯。就被告主義原則而言,中國人因犯案而成為被告,由中國司法機構審判,這本來就是中國司法主權範圍內的事情;而外國人在中國犯案而成為被告,由其本國駐華領事審判,而不交由中國司法機構審判,則是對中國司法主權的侵犯。就觀審制度而言,往往是列強各國的領事利用這一制度並運用其強權干涉中國司法機構對外國被告的審判,而中國的地方官員則很少運用這一制度為受到外國領事審判的中國被告申辯,從而使這種觀審制度成為一種片面的觀審制度。因此,這種被告主義原則的擴展和觀審制度的確定,不僅使中國在完全失去了對在華外國人所犯刑事案件的審判權之後,又完全失去了對民事案件的審判權,而且使列強各國擴大了對中方審判中外混合案件的干涉權。

  上述外國人犯案由外國領事處置的領事裁判權,也叫做屬人主義領事裁判權,即由人的國籍屬性決定。此外,還有一種對中國司法主權侵犯更為嚴重的領事裁判權,即屬地主義領事裁判權。所謂屬地主義領事裁判權,也就是租界內的包括中國人在內的所有居民,如有案件發生,均由該租界所屬國領事及其所設立的司法機構管轄和處置。這種做法最早由上海的英、美、法三國領事乘1853年小刀會起義之機,對逃入租界的華人實施司法管理和案件審判而發生。此後,逐漸廣泛化和制度化。1863年,美國領事與上海道訂立協定,規定:「中國官廳對於居住美租界內中國居民之管轄權,吾人當絕對承認。惟拘票非先經美國領事加簽,不得拘捕租界內任何人等。」同年底,英、美租界合併,該兩國領事又經上海道黃芳的允諾將管轄租界內「無約國」外人之權歸於租界工部局。接著,又於1864年5月,經江蘇巡撫李鴻章同意,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個會審機關——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該衙門「法庭每晨在英國領事署開庭。其管轄權,初僅限於違禁庭,審理租界內華人違禁案件,由工部局捕房拘解,理事單獨審斷。」後來又開闢刑事庭,審理洋人為原告、華人為被告及無約國洋人為被告的案件。在審理華人為被告案件時,由上海道委任的理事為主審,由外國陪審官一人陪審;在審理無約國洋人為被告案件時,由外國陪審官二人陪審。充當外國陪審官者「即英副領事及美總領事或其翻譯」,「後於1866年起,多一德國陪審官」。「凡上訴案件均由上海道台審理。」其中與洋人利益有關者,由領事陪審;外國陪審官和中國審判官意見不同時,亦作為上訴案件看待。中國官吏雖力圖加以限制外國陪審官的權限,「於法庭草案中提議,判決權限應完全操諸中國審判官,但在實際上,外國陪審官在與中國審判官審斷案件時,頗占活躍地位」。

  上述的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還不是正式的會審機關,從1867年起,上海道台應寶時與英國領事開始協商組織正式會審機關之事,即成立會審公廨。先由上海道台提出會審公廨章程十條,經英國領事略作修改同意,再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和各國駐華公使核准,1868年底制定《上海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1869年4月20日頒布生效,並正式設立會審公廨代替理事衙門。章程規定:「會審公廨由上海道選派同知司其事」;採用原有的領事觀審會審制度;對涉案人員的提傳,如涉及到為外人服役的華人,應通知其相關國領事令其到案,如係為領事服役的華人,則須經該領事允准方可拿捕;關於上訴程序,如有不服所判者,「得向上海道及領事官上訴」。其中的觀審會審制度、提傳辦法和上訴程序中,都有嚴重侵犯中國司法主權之處。這一會審機關及其制度一直延續到1927年。

  以上所述只是列強在這一時期所取得和擴展的侵華特權的最主要與最明顯者。還有其他的一些特權,再加上前一時期已取得的特權,列強對中國主權的侵犯達到了相當廣泛的程度。據現有研究,列強在近代中國共取得了30項特權,其中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前取得了10項特權,計有:條約口岸權、協定關稅權、領事報關權、租賃土地房屋權、片面最惠國待遇權、在華駐軍權、治外法權(領事裁判權)、免徵稅收權。在第二次鴉片戰爭結束的1858年至中日甲午戰爭結束的1895年間取得了15項特權,計有:辦理郵政權、內地傳教權、內地遊歷通商權、內河航行權、協定內地通過稅權、販賣鴉片權、管理海關行政權、掠賣華工權、占據租界地權、減徵稅收權、沿海轉運貿易權、建立勢力範圍權、修築鐵路權、通商口岸設廠權、內地開礦權;1895年之後取得的特權只有5項。由此可見,到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結束簽訂《馬關條約》為止,列強在整個近代中國通過簽訂不平等條約而取得的特權項目,已實現了83%多,而在第二次鴉片戰爭結束到中日甲午戰爭結束期間則實現了50%,而且前一時期已攫取的特權也在這一時期有較多的擴大。因此,這一時期是列強侵華特權急劇擴張的時期,是近代中國半殖民地制度基本形成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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