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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民主觀念的產生

2024-10-02 04:16:30 作者: 姜濤,卞修躍,虞和平;謝放等

  一 對西方議會制度的嚮往

  早在鴉片戰爭前後,有識之士就開始了對西方民主政制的認知和介紹。林則徐於1839年組織編成的《四洲志》,就對英國的「巴厘滿」(Parliament即議院)作了介紹,對美國的選舉制度也給予了關注。稍後,魏源的《海國圖志》、梁廷枏的《海國四志》、徐繼畬的《瀛環志略》也都介紹了西方國家「國事決於公議」的民主制度。至19世紀後期,對西方國家的議院的介紹已經流行於中文文獻,不過直至20世紀90年代,對Parliament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譯法,除音譯外,還有各種意譯。

  郭嵩燾比較早地介紹了西方的議會制度。1875年在總理衙門任職時,在《條議海防事宜》中指明西洋立國之本在「朝廷政教」。次年他出任駐英公使,對議院有了更真切的了解。他在日記中寫道:

  計英國之強,始自國朝,考求學問以為富強之基,亦在明季,後於法蘭西、日耳曼諸國。創立機器,備物制用,實在乾隆以後。其初國政亦甚乖亂。推原其立國本末,所以持久而國勢益張者,則在巴力門議政院有維持國是之義;設買阿爾(Mayor即市長)治民,有順從民願之情。二者相持,是以君與民交相維繫,迭盛迭衰,而立國千餘年終以不敝。人才學問相承以起,而皆有以自效,此其立國之本也。而巴力門君民爭政,互相殘殺,數百年久而後定,買阿爾獨相安無事,亦可知為君者之欲易逞而難戢,而小民之情難拂而易安也。中國秦漢以來二千餘年適得其反。能辨此者鮮矣。

  這清楚地表明,他視議院政治為西方國家的「立國之本」而心嚮往之。

  王韜也較具體地介紹了西方各國的政制和議院:「泰西之立國有三:一曰君主之國,一曰民主之國,一曰君民共主之國」,「一人主治於上而百執事萬姓奔走於下,令出而必行,言出而莫違,此君主也。國家有事,下之議院,眾以為可行則行,不可則止,統領但總其大成而已,此民主也。朝廷有兵刑禮樂賞罰諸大政,必集眾於上下議院,君可而民否,不能行,民可而君否,亦不能行也,必君民意見相同,而後可頒之於遠近,此君民共主也。」主張最適合中國的政制即是「君民共治」,「君為主,則必堯、舜之君在上,而後可久安長治;民為主,則法制多紛更,心志難專一,究其極,不無流弊。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隱得以上達,君惠得以下逮。」他還認為國家的強弱決定於國家的政制,西方各國之所以國富兵強,正是因為建立了議院,「無論政治大小,悉經議院妥酌,然後舉行,故內則無苛虐殘酷之為,外則有捍衛保持之誼,常則盡懋遷經營之力,變則竭急公赴義之忱。」反觀中國,則上下之情不通,「民之所欲,上未必知之而與之也;民之所惡,上未必察之而勿之施也。」由此,中國謀求富強的途徑,則在於改革政制以「通上下之情」。

  鄭觀應在1880年刊行的《易言》中對西方各國的議會制度也作了較多的介紹。「泰西有君主之國,有民主之國,有君民共主之國,雖風俗各有不同,而義理未能或異。」「其都城設有上下議政院,上院以國之宗室勛戚及各大員當之,以其近於君也。下院以紳耆士商、才優望重者充之,以其邇於民也。凡有國事,先令下院議定,詳達之上院。上院議定,奏聞國主。若兩院意議符合,則國主決其從違。倘彼此參差,則或令停止不議,或複議而後定。故泰西政事舉國咸知,所以通上下之情,期措施之善也。」主張「中國上效三代之遺風,下仿泰西之良法,體察民情,博採眾議。務使上下無扞格之虞,臣民泯異同之見,則長治久安之道,固有可豫期矣。」不過,鄭觀應雖然稱讚西方的議院並主張效法,但對議院的認知主要還是其「通上下之情」,只是要求在皇權專制的體制內進行某些局部改革,實行「體察民情,博採眾議」。1884年鄭觀應在《南遊日記》中,進一步指明了西方國家的議院是「西人立國之本」。他寫道:「余平日曆查西人立國之本,體用兼備。育才於書院,論政於議院,君民一體,上下同心,此其體;練兵、制器械、鐵路、電線等事,此其用。中國遺其體效其用,所以事多扞格,難臻富強。」這表明他已經意識到效法西方設立議院,才是實現中國富強的根本途徑。

  中法戰爭之前,第一次公開要求清廷設立議院的是京官崔國因。1883年,他上奏提出設立上下議院,「上議院由王公大臣議之」,「下議院由各省民間公舉之人議之」;上下議院的換人更代「定限以三年,使上議院無權重之弊,而下議院之新舉自民間者,於民事知之至悉也」。他明確指出:「設議院者,所以因勢利導,而為自強之關鍵也。」崔氏成為近代中國向清廷明確提出開設議院要求的第一人。

  中法戰爭之後,主張改革君主政體、實行「君民共主」,已經成為許多維新士人的共識,並且對西方民主政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議院上面,認為議院是西方國家富強之本,主張中國設立議院。陳熾指出:泰西議院之法,「合君民為一體,通上下為一心」,「英美各邦所以強兵富國、縱橫四海之根原也」。湯震也將設立議院視為「我國家轉弱為強之機」。陳虬認為:「何以致富強,曰在治人,人不自治,治之以法」,而「治之法」的第一項舉措即是「開議院」。鄭觀應更進一步指出設立議院可以防專制、張國勢、得民心。他說:「議院者,公議政事之院也。集眾思,廣眾益,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誠良,意誠美矣。」「故自有議院,而昏暴之君無所施其虐,跋扈之臣無所擅其權,大小官司無所卸其責,草野小民無所積其怨,故斷不至數代而亡、一朝而滅也。」「欲行公法,莫要於張國勢;欲張國勢,莫要於得民心;欲得民心,莫要於通下情;欲通下情,莫要於設議院。」稍後,鄭觀應也意識到設立議院要以興學校、開民智作為前提條件。在1895年刊行的《盛世危言·公舉》中,他強調西方國家教育發達,人才興盛,報刊普及,具有選舉議員、設立議院的社會條件;反觀中國,「學校尚未振興,日報僅有數處,公舉議員之法,殆未可施諸今日也。蓋議院為集眾是以求一當之地,非聚群囂以成一哄之場。必民皆智慧,而後所舉之員乃賢;議員賢,而後議論措置乃得有真是非。否則,徒滋亂萌,所謂欲知其利,當知其弊也。」這一思想對後來的康有為、梁啓超等維新派產生過較大影響。

  早期維新士人主張仿效西洋議院之制時,還提出了在中國設立議院的具體構想,大體有三種方案。

  

  第一種方案是在鄉官制度的基礎上設立議院。陳熾提出:「仿外洋議院之制」,由百姓公舉鄉官組成地方議院,「每鄉二人,一正一副,其年必足三十歲,其產必及一千金」,每任二年,任滿再舉。定期開會諮詢「大政疑獄」,分別負責地方事務,地方官對不稱職的鄉官則可以「隨時撤之」,凡有實惠及民的鄉官,則可以經督撫查核保舉,授以官職。百姓選出的鄉官相當於縣議員,再由「縣選之達於府,府舉之達於省,省保之達於朝」,組成下院議。上議院則由朝廷任命官員組成。

  第二種方案是變通官僚機構設立議院。湯震則提出:議院採取變通原有官僚機構的方式組成。四品以上的官員組成上議院,由軍機處主持;四品以下的官員組成下議院,由都察院主持。凡國家大政方針,「先期請明諭,得與議者」,由兩院議員議論利害得失,再由軍機大臣將所議結果「上之天子,請如所議行」;省、府、州、縣有應議之事,則由地方士紳分級議之。

  上述兩種方案雖然強調是仿效「外洋議院之制」,但所仿效是主要是給於紳民以一定的選舉權和議事權,所設計的地方議院和中央議院實際上是分別附屬於官府和皇帝的諮詢機構。

  第三種方案是藉助科舉制度設立議院。何啟、胡禮垣在寫於1894年冬、刊於1895年春的《新政論議》中,設計了中央議院和縣、府、省三級地方議院,主張以科舉制為基礎層層選舉各級議員,由平民在秀才中選出縣議員,由秀才在舉人中選出府議員,由舉人在進士中選出省議員,三級議院均設議員60名。地方事宜由地方議院與各級官府共同議定,「地方之利弊,民情之好惡,皆借議員以達於官。興革之事,官有所欲為,則謀之於議員。議員有所欲為,亦謀之於官,皆以敘議之法為之,官與議員意合,然後定其從違也。」議院議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議院和官府逐級議定,最後上報朝廷,「君意合,則書名頒行;意不合,則令其再議」,「凡軍國大政,其權雖出於君上,而度支轉餉,其議先詢諸庶民」。省議員每年一次集中北京,開院議事,議定之事,奏聞皇帝,「主上御筆書名,以為奉行之據」。在這一方案中,君主對軍國大政雖有最後的裁決權,但也必須考慮議院的決議,所以君主的權力實際已經受到了議院的限制。

  何、胡二人還提出了類似於西方內閣制的官制改革方案。首先在原六部的基礎增設商部、學部、外部,各部官員「俱宜用明於西法者」。各部部長由各省議員從翰林推舉數人或數十人,由宰相從中選擇任用;宰相由各省議員從翰林或部長中推舉合適人選多名,由君主從中選擇任命。「宰相以三年為期,善於其職者留,若曠於其職,則天子可以黜之,而令議員另舉;議員亦可以黜之,而請天子另取。部員亦然。若善於其職,則與宰相同留,若曠於其職,則宰相可以黜之,而令議員另舉;議員亦可以黜之,而請宰相另取也。」君主和議員都有罷黜宰相之權,宰相必須同時向君主和議院負責;宰相有選任行政官員的組閣權,議院則對行政官員有罷黜權。這一政制的設計具有了西方內閣制的一些特點,也限制了以皇權為中心的專制政府的權力。

  當然,早期維新士人設計的議院的主要作用還是「通上下之情」,並沒有西方國家議院所擁有的立法權,這樣的議院自然也不是國家的權力機關。只有部分出使官員因對西方國家議院有了深入的考察和了解後,才開始認識到議院具有立法權,是國家的權力機關。早期維新士人主張政制改革時,也沒有認識到憲法是議院政治的核心內容,沒有提出制定和頒布憲法的問題。所以,他們所設計的「君民共主」政制,還不能說是完全意義上的君主立憲制度,而只是君主專制政體向君主立憲政體過渡的一種形式。

  二 對民權、民主的認知

  早期維新士人的民主思想,還反映在對「民權」和「民主」這兩個重要概念的認知上。

  在中文中較早使用「民權」一詞的是郭嵩燾。他在1878年5月19日(光緒四年四月十八日)的日記中寫道:「西洋政教以民為重,故一切取順民意,即諸君主之國,大致一出之議紳,民權常重於君。」此後,黃遵憲在《日本國志》、薛福成在《出使日記》中也使用了「民權」一詞。至甲午戰爭後,「民權」一詞已經普遍出現在士人的言說之中。

  19世紀流行於中國的民權一詞來自於日文,其涵義為:(1)人民參政的權利(suffrage);(2)人民維護人身、財產的權利(civil rights)。日文中還有複合詞「自由民權」,其意為「人民的自由與權利」。所以民權即指人民的權利。

  與「民權」相關聯的「民主」一詞,則是中國古代文獻中原有的詞,最早見於《尚書·多方》:「天惟時求民主,乃大降顯休命於成湯。」(蔡沈《書經集傳》註:「言天惟是為民求主耳。桀既不能為民之主,天乃大降顯休命於成湯,使為民主。「)」簡代夏作民主。」(蔡註:「簡擇也,民擇湯而歸之。」)。因蔡沈的《書經集傳》作為欽定「五經」之一,在晚清士人中有較大影響,所以在19世紀後期士人的認知中,《尚書·多方》中「民主」之本義固然是「民之主」,但這一民之主既然是由「天」為民求得或由「民」擇而歸之,則「民主」一詞也就隱含有「傳賢不傳子」、「民擇主」之意。《萬國公法》中較早出現的「民主」一詞,也具有「民擇主」這一含義,如「若民主之國,則公舉首領,官長均由自主,一循國法,他國亦不得行權勢於其間也。「19世紀後期,這一認知已經比較普遍,所謂「唯稱伯理璽天德(President)則知為民主之國而無世及之例」,「美國皇帝傳賢不傳子」。正是從這一認知出發,將美國、瑞士等國由民選舉的「伯理璽天德」稱之為「民主」。如1879年5月31日《萬國公報》第541卷所刊《紀兩次在位美皇來滬盛典》稱:「篇中所稱伯理璽天德者,譯之為民主,稱之國皇者。」同年5月17日《萬國公報》第539卷所刊《華盛頓肇立美國》稱:「美國雖得自主而尚無人君治理,故通國復奉頓為民主,四年任滿,再留任四年。……美國有民主以頓為始。」這表明:19世紀後期中文文獻中作為「總統」之義的「民主」一詞,如《萬國公報》上出現的「選舉民主」、「民主易人」、「新舉民主」、「民主曉諭」等,與《尚書·多方》中的「民主」實涵義相通。時人常謂西洋之民主不過是得中國經籍之要旨精義,往往以「禮失而求諸野」之說,作為採納西政的理由,鑑於時人對民主之義的最初認知,這也在情理之中。19世紀後期,國人對民主的這一認知是一種較普遍的現象。

  西文民主(democracy)源於希臘語,其詞根為demos(人民),kratein(治理)。19世紀後期中文文獻中出現「民主」一詞亦有明確為democracy本義者。例如1875年6月12日出版的《萬國公報》第340卷所刊的《譯民主國與各國章程及公議堂解》一文,是近代較早介紹歐美民主政制的重要文獻,其解釋「何謂民主國」,明確指出:「民主國」的主旨為「治國之權屬之於民」,「治國之法亦當出之於民」,正是democracy的本義「人民治理」,即稍後之中譯「民治」。該文還詳細介紹了歐美的三權分立和議會制度。可知,至遲於1875年,關於西方民主政制已由《萬國公報》向國人作了比較具體的介紹。

  早期維新士人的認知中,民權與民主的含義是有所區別的。其使用「民權」一詞時往往與「君權」一詞相對應,並且認為兩者有互補關係。薛福成稱歐洲「君民共主」之國,「其政權亦在議院,大約民權十之七八,君權十之二三」。使用「民主」一詞則往往與「君主」一詞相對應,並認為兩者具有相互排斥的關係,在他們看來,因民主由民公舉,則意味著「傳賢不傳子」,廢除君主世襲制。所以從對西洋政制的認知來說,早期維新士人言「民權」,多指君權與民權互補的君民共主政制;言「民主」則是特指廢除君主世襲的共和政制。薛福成曾說明:「而立潑勃立克(Republic),譯言民主國,主政者伯理璽天德,俗稱總統,民間公舉,或七歲或四歲一易。」這說明時人是比較注意區別兩詞之涵義的。

  在早期維新士人看來,民主即等於共和制,而共和制最典型的代表即是美國,但美國共和制也存在諸多弊端。1877年馬建忠針對美國的選舉制度曾說:「美之監國,由民自舉,似乎公而無私矣,乃每逢選舉之時,賄賂公行,更一監國則更一番人物,凡所官者皆其黨羽,欲望其治,得乎?"1892年薛福成就當時美國掀起的排華惡浪也指出:「驅逐華民之事,他國之人所顧忌公法而不敢為者,美人獨悍然為之」,這是因為「大抵民主之國,政柄在貧賤之愚民;而為之君若相者,轉不能不順適其意以求媚」,所以「美國之政,惟民是主,其法雖公,而其弊亦有不勝枚舉者。」既然如此,早期維新士人便大多贊同民權而反對民主。薛福成說:「西洋各邦立國規模,以議院為最良,然如美國則民權過重,法國則叫囂之氣過重,其斟酌適中者,唯英、德兩國之制頗稱盡善。」鄭觀應說:「君主者權偏於上,民主者權偏於下,君民共主者權得其平。」陳熾在為鄭觀應《盛世危言》寫的序中甚至說:「民主之制,犯上作亂之濫觴。」

  雖然早期維新士人以民權指稱英、德等國的君民共主政制,以民主指稱美、法等國共和政制。但事實上,不論是君民共主政制還是共和制政,都是西洋的民主政制,皆通過議會制度及各種法律規範來體現所謂的「民權」。對此,崔國因早在1892年即已指明,歐美各國政體雖有不同,但都是一種體現民權的民主政制。他說:「歐、墨洲各國均設議院而章程不同。美之議紳均由民舉,不分上下也。英之下議紳由民舉,而上議紳則由世爵,然權歸於下議院,則政仍民主之也。歐洲除法國、瑞典、瑞士外,政皆君主,而仍視議紳之從違,則民權仍重」。崔氏此處所言的「政仍民主之」,亦大體符合democracy之本義。

  早期維新士人提倡民權、反對民主的認知,很可能受到西方人對民主(democracy)認知的影響。較早的幾部在華出版的西方人編撰的英漢辭書對democracy的譯釋大多含有一定的貶義,如1847年在上海出版的麥都思《英漢字典》譯釋為:「眾人的國統,眾人的治理,多人亂管,小民弄權。"1866年在香港出版的羅存德的《英華字典》也譯釋為:「民政,眾人管轄,百姓弄權。」對這種democracy的詮釋,顯然又是直接來自西方歷史上對democracy概念的理解。西方學者在研究democracy一詞意涵的歷史演變時也指出:"Democracy這個詞我們現在通常認為可以追溯到中世紀,並且主要是承襲其希臘詞源的意涵。但事實上在我們所知的文獻里,除了少數的例外,一直到19世紀democracy仍然是一個帶有貶義的詞眼。自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這段期間,多數的政黨和政治流派才開始宣稱他們相信democracy(民主)的價值。這種轉變在democracy詞義演變的歷史上非常重要。」所以,早期維新士人對民主的這種認知也多少是受同時代的西方民主觀念影響。可以說這種時代的局限性既受制於他們對西方民主制度的觀察和認知,也與在華西方人對西方民主的介紹和詮釋有關。

  三 對自由、平等的態度

  西方近代民主制度是為了保障新興的資產階級獲得自由、平等的權利,所以西方民主思想傳入中國後,也或多或少與自由、平等的價值觀念聯繫在一起,時人也曾用「自主」或「自由」之類的詞來陳述民主自由思想。1877年10月2日《申報》發表一篇題為「論西國自由之理相愛之情」的文章,從民主的角度來介紹自由。該文說:「西國之所謂自由者,謂君與民近,其勢不相懸殊,上與下通,其情不相隔閡,國中有大事,必集官紳而討論,而庶民亦得參清議焉。君曰可而民盡曰否,不得行也。民盡曰可,而君獨曰否,亦不得行也。蓋所謂國事者,君與庶民共之者也。」而西文自由(Liberty)一詞傳入中國亦多被詮釋為「自主之理」或「自主之權」。

  黃遵憲是較早介紹西方自由、平等觀念的代表人物。他在《日本國志》中介紹日本的自由民權運動時指出:「自由者,不為人所拘束之義也。其意謂人各有身,身各自由,為上者不能壓抑之、束縛之也。」並且進一步說明西方國家的以法治國,旨在保障個人的自由、平等權利:「余聞泰西人好論『權限』二字,今讀西人法律諸書,見其反覆推闡,亦不外所謂『權限』者。人無論尊卑,事無論大小,悉予之權,以使之無抑;復立之限,以使之無縱,胥全國上下同治於法律之中,舉所謂正名定分,息爭弭患,一以法行之。余觀歐美大小諸國,無論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曰以法治國而已矣。」同時又認為西人提倡自由、平等,即所謂的「人人有自主權利」,「人人得自伸其權,自謀其利」,「其流弊不可勝言」。強調「天下之不能無尊卑、無親疏、無上下,天理之當然,人情之極則也。聖人者知其然,而序以別之,所以已亂也。今必欲強不可同、不能兼者,兼而同之,是啟爭召亂之道耳!幸而今日泰西各國,物力尚豐,民氣尚朴,其人尚能自愛,又恃其法令之明,武備之修,猶足以維持不敗。」但終歸「不百年必大亂」,甚至會出現「伏屍百萬、流血千里」的慘況。1882年,黃遵憲出任駐美國舊金山總領事後,對西方國家的民主自由有了更深入的了解。1884年,他寫詩記述美國總統選舉,肯定了美國人民爭取獨立、自由、平等的歷史進步:「自樹獨立旗,不復受壓制。紅黃黑白種,一律平等視。人人得自由,萬物咸遂利。民智益發揚,國富乃倍蓗。泱泱大國風,聞樂嘆觀止。」同時,又對競選中兩黨攻訐,亂象叢生表示十分慨嘆:「彼黨訐此黨,黨魁乃下流」,「至公反成私,大利亦生弊」。不過,他還是認為美國總統選舉的結果「究竟所舉賢,無愧大寶位。倘能無黨爭,尚想太平世。」在他看來,西方國家的民主自由既有其進步性,也有其局限性。

  初步意識到西方的自由、平等與民主政制有著某種內在聯繫的還有邵作舟。他在《邵氏危言》中指出西方國家實現富強之根本原因有二:一是「人之自得」,二是政不獨專。這兩者實際上正是自由、平等與民主的問題。他說:「泰西之為國如醵然,君不甚貴,民不甚賤,其政主於人之自得,民訴諸君,若訴諸其友。國有大事,謀常從下而起,歲之常用,先一歲以定之。有大兵役,國會群謀而許,然後量出為入,加賦而斂,於官所不可一兵之發,一錢之稅,一條教之變,上不能獨專也。中國不然,尊至於天而不可仰視,賤至於犬馬鳥獸,鞭撻斬刈,惟上之欲之也。」他指明正是西方民主與中國的專製造成了兩種不同的人民品格:「泰西之民剛而直,其平居采清議,重恥辱,儀簡而親,法簡而專,命簡而速」;中國則「民習於教而制於威,柔而易令,順而易從,政弛於上則眾惰於下,尊卑隔絕,勢散志渙」。他批判專制的鋒芒不僅指向了「政」,而且指向了「教」,這在早期維新士人的反專制思想中尚不多見。

  部分維新士人對婦女權益的關注、對受壓迫婦女的同情,則是自由、平等的觀念在婦女問題上的具體表現。陳熾認為:中國周秦以前,受教從業,男女平等,「古人立教,男女並重,未嘗有所偏倚其間也」。他抨擊了自南宋以來盛行的婦女纏足之風,使之「終身蹇弱,有如廢人」,讚揚「泰西風俗,凡女子紡繡工作藝術,皆有女塾,與男子略同,法制井然,具存古意。故女子既嫁之後,皆能相夫佐子,以治國而齊家,是富國強兵之本計也。」他主張嚴禁婦女纏足,籌款廣設女塾,普及女子教育,獎勵才而賢者,「使朝野上下間,蔚然蒸為風俗,此正本清源之要術,久安長治之初基」。顯然,陳熾已經將維護婦女權益的問題提升到了實現富國強兵、久安長治的高度。

  近代最早批判「夫為妻綱」的宋恕,更是表現出了對婦女權益的極大關注。他在1892年寫成的《六字課齋卑議(初稿)》中,批判了宋元以後盛行的表彰「烈女」、「節婦」的「旌表」制度,指出「儒者專以『貞』、『節』、『烈』責婦女」,造成婦女「人人有不聊生之勢」,一些族長「往往逼死其族中夫亡無子之幼婦,以希冀仰邀旌表為一族榮」。因此,他呼籲:「今宜永停旌表夫亡守志貞女節婦、夫亡自盡烈女婦例,並除再適婦不行封贈例,以救婦女之窮,而復三代之治。」他還提倡男女婚姻自主,主張未滿16歲者「不許家長訂婚」,及年訂婚須取得男女本人的同意,「婚書須由本男女親填甘結,如本男女不能作字,許家長或親戚代填,令本男女畫押」,「男女許自相擇偶」;若家長違背子女本人的意願代為訂婚或強行干預者,依律例懲治。男女結婚後,合則留,不合則去。「宜改定三出禮「(」三出」即與公婆、與丈夫或與前妻子女不合者皆出),「三出」由丈夫做主;「另設五去禮」,前三去內容與三出相同,後二去為妻妾不合去,為歸養父母去。「五去」則由妻妾做主。不論三出或五去,夫妻雙方都須以禮相待。「五去禮」的設立完全是出於維護婦女權益的考慮,「蓋不設『五去禮』,則為婦女者,不幸而遇盜賊、滅倫之夫,惟有身與之俱死,名與之俱臭,斯乃數千年來第一慘政也」。「三出禮」和「五去禮」使男女具有了相同的地位和權利,體現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宋恕還提出了嚴禁逼良為娼、嚴禁買賣婢妾等主張,又批判女子「無才便是德」之謬說,倡導「舉創女學」,「使女人皆讀書明理,則人才、風俗必大有轉機」。宋恕主張維護婦女權益,提倡男女平等,反映出他已經具有了一定的自由、平等的觀念。

  何啟、胡禮垣在1887年寫成的《書曾書後》則首次提出了公平的觀念:「公與平者,即國之基址也。公者無私之謂也,平者無偏之謂也。公則明,明以庶民之心為心,而君民無二心矣;平則順,順則以庶民之事為事,則君民無二事矣」,所以「公平者,國之大本也」。至於如何實現公平,他們在七年後寫成的《新政論議》中進一步提出:「開議院以布公平」,即通過建立民主政制來實現公平。

  然而,早期維新士人在稱讚西方議會制度時,往往從中國之「教」優於西方之「教」的文化民族主義立場出發,對與議會制度相關聯的自由、平等的價值觀念持否定態度。同樣是關注男女平等的陳熾,在論及西方的民主政制時則認為:「西人倡自主之說,置君如弈棋,其賢者尚守前無規,不肖者人思自取」,「自由之說,此倡彼和,流弊已深」,必將導致歐洲發生變亂。宋育仁的看法更具有代表性,他雖然承認西方國家「變僻陋為富強,全得力於議院」,「議院權雖偏重,而大通民隱,實為善政」,但視自由、平等為「流弊」和「謬說」,認為西人「無禮教以立民志之本,故人人慾擅自主之權,視君如無,不奪不厭。」「其教陋棄人倫,無君子,故有廢君主、抑父權、男女同例,婚姻自主、親不共財、賤不下貴諸謬說,陷溺其人心,相承奉以為大律。」這種認知反映出早期維新士人並未清楚地意識到西方的民主政制正是以自由、平等的價值觀為基礎的,所以他們主張仿效西政,開設議院,卻排斥、否定自由、平等的價值觀,希望在堅持中國傳統的文化價值體系不變的架構下來引進西藝和西政以實現國家的富強。

  中日甲午戰爭後,隨著民族危機的空前加深、西學和新學的持續傳播,以綱常名教為核心的中國傳統文化的價值體系已經面臨嚴峻挑戰和深刻危機,維新士人逐步將民主政制與自由、平等聯繫在一起,近代自由意識開始初步覺醒,維新思潮的演進也從此邁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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