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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殘忍的苛法酷刑

2024-09-29 11:36:21 作者: 姜若木

  秦始皇暴政的又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苛法。秦自商鞅以後,一直奉行以法治國的政治策略。法治使秦國走向強盛,並最終統一中國。但秦法的極端殘暴和酷烈,又導致秦王朝「奸邪並生,囚徒塞路,牢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因此,後世的統治者都恥於與「暴秦」為伍,而史家對秦的法律也諱莫如深。

  在秦王朝的法律中,主要的是刑法。其繁多而殘酷的刑罰,有些叫現代人看了都會身上發麻。現錄如下,讓我們看一看秦王朝的刑罰有多麼殘暴。

  (1)死刑。根據執行方法的不同,秦的死刑主要分以下幾種:梟首:即將犯人斬首後,將其首級懸於木桿之上以示眾。

  棄市:在鬧市當眾處死。

  斬:分砍頭和腰斬兩種,以腰斬為多。秦的腰斬適用於「不告奸」

  (即不檢舉揭發壞人壞事)等罪。

  

  車裂:以車拴住頭和四肢,向五個方向撕裂肢體,俗稱「五馬分屍」。有時是在罪犯已被處死後,再施以車裂之刑。

  磔:又稱為砣,以分裂肢體的方法將犯人處死。

  戮:有兩種,一是先斬首而後將其屍體示眾;二是活著刑辱示眾,然後再殺死。

  定殺:即將犯人放入水中淹死。

  生埋:又稱活埋或坑,就是用活埋的方法將人處死。

  絞:用繩子將犯人勒死。

  除了以上九種死刑罰外,據說商鞅變法時還設有「鑿顛,抽脅,鑊烹之刑」(《漢書·刑法志》)。所謂鑿顛,可能是用鑽鑿頭顱的方法將犯人殺死;抽脅,可能是用抽筋拔骨的方法將犯人殺死;鑊烹,就是用大鍋將犯人烹死。

  (2)肉刑。主要有四種:

  黥刑:又叫黑刑,即在犯人臉上刺字。

  鼻刑:割去犯人的鼻子。

  刖刑:斬去犯人的左右腳,或左右趾。漢代桓寬在《鹽鐵論·諸聖》中提到:「秦時,斷足盈車。」

  宮刑:即將男子去掉生殖器,去掉女子內生殖器官(或幽閉於宮中)。《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朝受過宮刑的犯人有「七十餘萬」。

  這四種肉刑都是從夏、商、周三代流傳下來的酷刑,在推崇重刑的秦國和秦王朝,它們被廣泛地使用。這些肉刑,常與徒刑等並用。如秦簡中提到「黥為城旦」,即受黥刑後,還要去從事修城築牆的勞役。

  (3)笞刑。這是用竹木板責打犯人的臀部,屬於對輕微犯罪的一種常用刑罰。雲夢秦簡有多處提到笞刑,其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一百」的規定。

  (4)徒刑。依照服刑時間的長短和所從事勞役的不同,秦設置了下列幾種主要的徒刑:

  城旦舂:城旦適用於男犯人,受刑人主要從事修城築牆的勞役。舂適用於女犯人,受刑人被罰作舂米的勞役。城旦的刑期一般為五年、四年兩種。

  鬼薪:適用於男犯人,是強迫他們進山採薪(柴),以供宗廟祭祀鬼神用。刑期為三年。

  白粲:這是強制女犯人擇米以供宗廟祭祀鬼神用的一種刑罰。刑期三年。

  司寇:強制男犯人到邊遠地區服勞役,同時防禦外寇的進攻。至於女犯人,則負擔與司寇相類似的勞役,刑期都為兩年。

  罰作、復作:罰作適用於男犯人,受刑人到邊遠地區戍邊勞作。復作適用於女犯人,受刑人主要在官府服勞役。罰作復作的刑期是三個月到一年。

  候:受刑人被罰去從事瞭望、防禦的勞役。這是僅見於秦的一種徒刑,是輕於司寇的一種刑罰。

  下吏:適用於犯罪的官吏,受刑者被罰作勞役。這也是僅見於秦的刑罰。

  隸臣妾:就是將犯人或其家屬罰做官奴婢的刑罰,男受刑人稱隸臣,女受刑人稱隸妾。隸臣妾實際上是無期徒刑,但隸臣妾可以通過一定形式得到贖免或赦免。此刑罰又叫作孥或籍家。

  (5)遷刑。這是將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區服勞役而不准隨意遷回原籍的一種刑罰。對一些沒有犯罪但統治者認為有犯罪可能的人,也常採取這一措施,以作預防。

  (6)髡刑,耐刑。髡(音kū n )刑,就是剃光犯人的頭髮。耐刑,就是剃去犯人的鬍鬚和鬢毛。

  (7)罰金。這是一種經濟制裁方法,由執法機關強制犯罪者向政府繳納一定數目的金錢或有價物,使犯人在經濟上受到一定的損失,以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

  (8)贖刑。由犯人用繳納一定數量金錢的辦法來贖免其被判處的刑罰。當然,用錢贖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貴族。

  (9)連坐。一人有罪,全家、鄰里和有關之人同受刑罰。

  (10)族刑。一人有罪,滅絕其宗族。族刑有時株連到父族、母族、妻族。

  (11)剝奪政治權利,或流放出境。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有奪爵、廢、削籍幾種。奪爵,即剝奪爵位。廢,即廢棄罪犯的官職。削籍,即將罪犯之名從簿籍上除去。在秦統一六國以前,還有將犯人驅逐出秦國國境的刑罰。

  (12)誶刑。此即申斥責罵罪犯的刑罰,廣泛適用於犯有輕罪的官吏。

  從上面可以看出,秦的刑罰特別是死刑和肉刑是相當殘暴的。再加上秦法的輕罪重刑原則,稱之為苛法一點也不過分。當秦的統治者用推行法治來建立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的時候,當他們把這些嚴刑峻法用在迫使人民努力耕戰以完成統一大業的時候,諸侯割據稱雄與人民大眾要求統一之間的矛盾十分尖銳,從而使人民大眾與統治者及其統治工具嚴刑峻法之間的對立和矛盾暫時地掩蓋了起來,他們因此取得了一時的勝利。

  但是,秦王朝建立以後,情形就不同了。此時,人民大眾與統治者之間的矛盾突顯了出來,尤其是原六國的人民,他們與秦統治者之間構成了一種極其複雜而微妙的矛盾關係。面對這樣的現實,秦始皇理應省刑罰、輕徭役,使人民大眾有一個從事和平勞動和重建家園的環境,緩和社會矛盾。然而,秦始皇沒有這樣做。不僅如此,他反而在全國範圍內變本加厲地推行嚴刑峻法,並力圖用法這個工具,強制全國的官吏和人民馴服地服從他的個人意志。於是,秦王朝一步步走向了滅亡。

  被勝利沖昏了頭腦的秦始皇,推動了以往數任秦國國君克制私慾以「緣法而治」的作風,而將法變成了純粹的專制帝王一個人私慾權威的工具。他所頒定的法律,所有官吏和人民都必須嚴格遵行。而他自己卻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置身於法律之外,並且有權修改、廢除任何一項法律,有權以任何一項新法律代替舊法律,甚至有權置一切法律於不顧,一怒之下置天下人於死地。

  這樣,法家法治學說的固有缺陷,因秦始皇及其兒子秦二世的所作所為而暴露無遺。法從一種「治國的工具」變成了為害百姓的禍患。這種專制之法,使他們「惟法為治」的美好理想在極權專制制度下化為泡影。由此,明清之際的啟蒙思想家黃宗羲乾脆就說:「三代以下無法。」

  在秦朝專制而嚴苛的法律下,社會反而變得沒了法。

  點 評

  秦朝統治者的殘暴行徑,非但沒有使自己坐穩江山,反而導致了空前強大的帝國在極短的時間裡土崩瓦解。這無情的事實,令後人警醒。

  人們在總結歷史的經驗教訓時,重新提出了民本思想。漢初思想家賈誼(公元前200—公元前168年),從秦末大起義中認識到,人民有力量支持一個政權,也有力量推翻一個政權。他向統治者呼籲說:「人民不可不畏懼啊!因為人民具有巨大的力量,是統治者不可匹敵的。」

  進而賈誼重新張揚起了「民本」的旗幟,他說:「政治,必須以人民為本。國家要以人民為本,君主要以人民為本,官吏要以人民為本。因為人民可以決定國家的安危,可以決定君主的榮辱,可以決定官吏的貴賤。」

  一句話,統治者能否坐穩江山,一切決定於民心的向背。

  這種民本思想,對中國古代君主專制帝國高度膨脹的君權無疑構成了一種極重要的制約。任何統治者若不想重蹈秦朝滅亡的覆轍,就不能不對此予以注意,並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有所檢點。正如唐太宗李世民在告誡太子和諸王時所說:「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秦帝國的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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