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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演繹

2024-09-28 17:33:40 作者: 劉洪波;李媛媛;劉瀲

  到底什麼是演繹呢?

  「演繹」是我們經常聽到的一個語詞。我們經常在電視節目中看到某位歌手在翻唱一支大家耳熟能詳的歌曲時會說:「我將對這支歌曲進行重新演繹……」

  如果你要問這個歌手什麼是演繹,可能他會說自己對歌曲進行了改編,或者唱法不同。「你其實未必知道什麼是演繹」並不是否定你使用「演繹」這個詞彙,而僅僅是說,大多數使用「演繹」這個詞彙的人並不一定知道其原意是什麼。

  《朱子語類?卷六七》說:「漢儒解經,依經演繹;晉人則不然,舍經而自作文。」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演繹其原意是指「推理」,即由前提依照規則必然地推出結論的思維過程。然而,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隨著人們對詞彙的理解產生變化,「演繹」所指的範圍逐漸擴大。人們不僅將其作為名詞使用,也賦予了其作為動詞使用的新含義。

  作為名詞來說,「演繹」即演繹推理,僅指「由前提必然地推出結論的思維過程」;作為動詞使用時,「演繹」則包括鋪陳、發揮、展現、表現、推求等內容。由此,從動詞的意義來說,歌手對歌曲的改編和翻唱被稱為「重新演繹」也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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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著重討論的是「演繹」的名詞含義和與邏輯思維有關的「推導」「推演」等思維方法。因此,我們在這裡所說的「演繹」實際上指的是「演繹法」。

  思維理論認為,演繹法又可以被稱為「演繹思維方法」。它是從普遍性的理論知識出發,去認識個別的、特殊的現象的一種思維推理方法。邏輯學認為,演繹法是通過一般性(普遍性)前提,根據規則,必然地得出具有特殊性(個別性)的結論的邏輯推理方法。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兩者對演繹法的定義並無本質的不同,不過是表述語言有所差異罷了。

  在不同的語境下,「演繹」有著完全不一樣的詞語意義,而「演繹法」則只能作為名詞,其指向是唯一的,即邏輯推理中的「演繹推理」。從概念的角度認識「演繹法」,其內涵和外延都具有確定的內容。

  所以,在哲學或者推理的語境裡,「演繹」與「演繹法」具有相同的含義,而在其他語境中,這兩個詞彙可能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了。鑑於此,當要使用「演繹」這個詞的時候,你一定要明白:它在你的語言環境中到底是什麼含義?你要搞明白你用的這個概念能否真實、全面地反映你要表達的內容,即「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否則極有可能出現詞不達意、弄巧成拙的尷尬狀況。

  演繹法是一種最基本的邏輯推理方法,反映的是一種思維形式的結構,是人們認識客觀世界的思維方法之一。演繹法並不是什麼高深、不可企及的學術理論,而是每個普通人都可以具有的思維能力,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演繹思維。

  演繹思維可以分為自發的和自覺的兩種。自發演繹思維是一種被動思維,指人們在未認識、未掌握客觀對象和規律時不受外力影響而自然產生的一種思維活動。這種思維活動是「知其然」的無主動意識的一種條件反射。未經過系統的思維理論學習(哲學理論、邏輯學理論)和思維方法訓練的人,由於其他科學知識和社會知識的積累,或多或少、或強或弱都具備一定的自發演繹思維的能力。他們雖然未必知道什麼是演繹法,但可以通過一些簡單的演繹推理獲得結論。自覺演繹思維是主動思維,是「按照自己的意圖主動去做」的一種思維活動。這種思維活動是「知其所以然」的目的性明顯的積極思維。我們通常認為,只有經過系統的思維理論學習和思維方法訓練的人,才可能具備較強的自覺演繹思維能力。具有自覺演繹思維能力的人可以通過嚴密、規範的演繹推理獲得自己所需要的結論。一般來說,創新思維和創造性思維必然是以自覺思維為基礎的,因此最基本的認識客觀世界的思維方法—演繹法中的自覺演繹思維就理所當然地成為創新思維和創造性思維不可或缺的根本要素。

  但是,並不是說能夠自覺地應用演繹法就等於具有了創新思維或創造性思維的能力。創新思維或創造性思維能力是一種綜合能力的具體表現,它包括專業理論知識的積累、實踐經驗的沉澱、對未知可能性的預測、對已知和未知之間關係的感悟、對創新過程的掌控和頓悟等。這其中,自覺演繹思維僅僅是創新思維或創造性思維的基本構成要件。雖然自覺演繹思維並非創新思維或創造性思維的全部,卻不能否定自覺演繹思維的重要價值。正是因為自覺演繹思維是創新思維或創造性思維的基本構成要件,所以才決定了它在創造性思維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可以說「自覺演繹思維是創新思維或創造性思維的必要條件」。

  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人們對客觀世界的認識不斷深入的外在表現,這個認識過程始終依賴於創新思維或創造性思維,因此也彰顯出學習、掌握演繹思維方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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