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嗑 震下離上

2024-09-26 11:49:55 作者: (宋)程顥,程頤

  《噬嗑》,《序卦》:「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既有可觀,然後有來合之者也,噬嗑所以次觀也。噬齧也,嗑合也,口中有物間之,齧而後合之也。卦,上下二剛爻而中柔,外剛中虛,人頤口之象也;中虛之中,又一剛爻,為頤中有物之象。口中有物,則隔其上下,不得嗑,必齧之,則得嗑,故為噬嗑。聖人以卦之象,推之於天下之事,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則為有強梗或讒邪間隔於其間,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當用刑罰,小則懲戒,大則誅戮以除去之,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凡天下至於一國一家,至於萬事,所以不和合者,皆由有間也,無間則合矣。以至夫地之生,萬物之成,皆合而後能遂,凡未合者皆有間也。若君臣父子親戚朋友之間,有離貳怨隙者,蓋讒邪間於其間也,除去之則和合矣。故間隔者,夫下之大害也。聖人觀噬嗑之象,推之於天下萬事,皆使去其間隔而合之,則無不和且治矣。噬嗑者,治天下之大用也。去天下之間,在任刑罰,故卦取用刑為義。在二體,明照而威震,乃用刑之象也。

  噬嗑:亨,利用獄。

  噬嗑亨,卦自有亨義也。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間也,噬而嗑之,則亨通矣。利用獄: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獄也。天下之間,非刑獄何以去之?不雲利用刑,而雲利用獄者,卦有明照之象,利於察獄也。獄者所以究察情偽,得其情則知為間之道,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

  《象》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

  頤中有物,故為噬嗑。有物閒於頤中則為害,噬而嗑之,則其害亡,乃亨通也,故云噬嗑而亨。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以卦才言也。剛爻與柔爻相間,剛柔分而不相雜,為明辨之象。明辨,察獄之本也。動而明,下震上離,其動而明也。雷電合而章,雷震而電耀,相須並見,合而章也。照與威並行,用獄之道也。能照則無所隱情,有威則莫敢不畏。上既以二象言其動而明,故復言威照並用之意。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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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五以柔居中,為用柔得中之義。上行,謂居尊位。雖不當位,謂以柔居五為不當。而利於用獄者,治獄之道,全剛則傷於嚴暴,過柔則失於寬縱五為用獄之主,以柔處剛而得中,得用獄之宜也。以柔居剛為利用獄,以剛居柔為利否?曰:剛柔質也,居用也,用柔非治獄之宜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象無倒置者,疑此文互也。雷電,相須並見之物,亦有嗑象,電明而雷威。先王觀雷電之象,法其明與威,以明其刑罰,飭其法令。法者,明事理而為之防者也。

  初九,屨校減趾,無咎。

  九居初,最下無位者也,下民之象,為受刑之人,當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輕。校,木械也,其過小,故屨之於足,以滅傷其趾。人有小過,校而滅其趾,則當懲懼,不敢進於惡矣,故得無咎。《繫辭》云:「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言懲之於小與初,故得無咎也。初與上無位,為受刑之人,餘四爻皆為用刑之人。初居最下,無位者也。上處尊位之上,過於尊位,亦無位者也。王弼以為無陰陽之位,陰陽繫於奇偶,豈容無也?然諸卦初上不言當位不當位者,蓋初終之義為大。臨之初九,則以位為正。若需上六雲不當位,乾上九雲無位,爵位之位,非陰陽之位也。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屨校而滅傷其趾,則知懲誡而不敢長其惡,故云不行也。古人制刑,有小罪,則校其趾,蓋取禁止其行,使不進於惡也。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二,應五之位,用刑者也。四爻皆取噬為義,二居中得正,是用刑得其中正也。用刑得其中正,則罪惡者易服,故取噬膚為象。噬齧人之肌膚,為易入也。滅,沒也,深入至沒其鼻也。二以中正之道,其刑易服,然乘初剛,是用刑於剛強之人。刑剛強之人,必須深痛,故至滅鼻而無咎也。中正之道,易以服人,與嚴刑以待剛強,義不相妨。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深至滅鼻者,乘剛故也。乘剛乃用刑於剛強之人,不得不深嚴也。深嚴則得宜,乃所謂中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三居下之上,用刑者也。六居三,處不當位,自處不得其當,而刑於人,則人不服而怨懟悖犯之,如噬齧乾臘堅韌之物,而遇毒惡之味,反傷於口也。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傷,是可鄙吝也。然當噬嗑之時,大要噬間而嗑之,雖其身處位不當,而強梗難服,至於遇毒,然用刑非為不當也,故雖可吝,而亦小噬而嗑之,非有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六三以陰居陽,處位不當,自處不當,故所刑者難服而反毒之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九四居近君之位,當噬嗑之任者也。四已過中,是其間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乾胏。胏,肉之有聯骨者。乾肉而兼骨,至堅難噬者也。噬至堅而得金矢,金取剛,矢取直。九四陽德剛直,為得剛直之道,雖用剛直之道,利在克艱其事而貞固其守,則吉也。九四剛而明體,陽而居柔。剛明則傷於果,故戒以知難;居柔則守不固,故戒以堅貞。剛而不貞者有矣,凡失剛者皆不貞也。在噬嗑,四最為善。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凡言未光,其道未光大也。戒於利艱貞,蓋其所不足也,不得中正故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五在卦愈上,而為噬乾肉,反易於四之乾膀者,五居尊位,乘在上之勢,以刑於下,其勢易也。在卦將極矣,其為間甚大,非易嗑也,故為噬乾肉也。得黃金,黃中色,金剛物。五居中為得中道,處剛而四輔以剛,得黃金也。五無應,而四居大臣之位,得其助也。貞厲無咎:六五雖處中剛,然實柔體,故戒以必正固而懷危厲,則得無咎也。以柔居尊而當噬嗑之時,豈可不貞固而懷危懼哉?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所以能無咎者,以所為得其當也。所謂當,居中用剛,而能守正慮危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

  上過乎尊位,無位者也,故為受刑者。居卦之終,是其間大,噬之極也。《繫辭》所謂「惡積而不可擒,罪大而不可解」者也,故何校而滅其耳,凶可知矣。何,負也,謂在頸也。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人之聾暗不悟,積其罪惡,以至於極。古人製法,罪之大者,何之以校,為其無所聞知,積成其惡,故以校而滅傷其耳,誡聰之不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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