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 坤下坎上

2024-09-26 11:49:17 作者: (宋)程顥,程頤

  《比》,《序卦》:「眾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親輔也。人之類,必相親輔,然後能安。故既有眾,則必有所比,比所以次《師》也。為卦,上坎下坤。以二體言之,水在地上,物之相切比無間,莫如水之在地上,故為比也。又眾爻皆陰,獨五以陽剛居君位,眾所親附,而上亦親下,故為比也。

  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

  比,吉道也。人相親比,自為吉道。故《雜卦》云:「比樂師憂。」人相親比,必有其道,苟非其道,則有悔咎,故必推原占決,其可比者而比之。筮謂占決卜度,非謂以蓍龜也。所比得元永貞則無咎。元謂有君長之道,永謂可以常久,貞謂得正道。上之比下,必有此三者;下之從上,必求此三者,則無咎也。

  不寧方來,後,夫凶。

  人之不能自保其安寧,方且來求親比,得所比則能保其安。當其不寧之時,固宜汲汲以求比。若獨立自恃,求比之志不速而後,則雖夫亦凶矣。夫猶凶,況柔弱者乎?夫,剛立之稱。《傳》曰:「子南,夫也。」又曰:「是謂我非夫。」凡生天地之間者,未有不相親比而能自存者也。雖剛強之至,未有能獨立者也。比之道,由兩志相求。兩志不相求,則睽矣。君懷撫其下,下親輔於上,親戚、朋友、鄉黨皆然,故當上下合志以相從。苟無相求之意,則離而凶矣。大抵人情相求則合,相持則睽。相持,相待莫先也。人之相親固有道,然而欲比之志,不可緩也。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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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吉也,比者吉之道也。物相親比,乃吉道也。比輔也,釋比之義,比者相親輔也。下順從也,解卦所以為比也。五以陽居尊位,群下順從以親輔之,所以為比也。

  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

  推原筮決相比之道,得元永貞而後可以無咎。所謂元永貞,如五是也,以陽剛居中正,盡比道之善者也。以陽剛當尊位為君德,元也。居中得正,能永而貞也。卦辭本泛言比道,《彖》言元永貞者,九五以剛處中正是也。

  不寧方來,上下應也。

  人之生,不能保其安寧,方且來求附比。民不能自保,故戴君以求寧;君不能獨立,故保民以為安。不寧而來比者,上下相應也。以聖人之公言之,固至誠求天下之比,以安民也。以後王之私言之,不求下民之附,則危亡至矣。故上下之志,必相應也。在卦言之,上下群陰比於五,五比其眾,乃上下應也。

  後夫凶,其道窮也。

  眾必相比,而後能遂其生。天地之間,未有不相親比而能遂者也。若相從之志不疾而後,則不能成比,雖夫亦凶矣。無所親比,困屈以致凶,窮之道也。

  《彖》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夫物相親比而無間者,莫如水在地上,所以為比也。先王觀比之象,以建萬國,親諸侯。建立萬國,所以比民也。親撫諸侯,所以比天下也。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

  初六,比之始也。相比之道,以誠信為本。中心不信而親人,人誰與之?故比之始,必有孚誠,乃無咎也。孚,信之在中也。·

  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

  誠信充實於內,若物之盈滿於缶中也。缶,質素之器。言若缶之盈實其中,外不加文飾,則終能來有他吉也。他,非此也,外也。若誠實充於內,物無不信,豈用飾外以求比乎?誠信中實,雖他外皆當感而來從。孚信,比之本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言比之初六者,比之道在乎始也。始能有孚,則終致有他之吉。其始不誠,終焉得吉?上六之凶,由無首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

  二與五為正應,皆得中正,以中正之道相比者也。二處於自內謂由己也。擇才而用,雖在乎上,而以身許國,必由於己以得君,道合而進,乃得正而吉也。以中正之道應上之乃自內也,不自失也。汲汲以求比者,非君子自重之道,乃自失也。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守己中正之道,以待上之求,乃不自失也。《易》之為戒嚴密。二雖中正,質柔體順,故有貞吉自失之戒。戒之自守,以待上之求,無乃涉後凶乎?曰:士之修己,乃求上之道;降志辱身,非自重之道也。故伊尹、武侯救天下之心非不切,必待禮至,然後出也。

  六三,比之匪人。

  三不中正,而所比皆不中正。四,陰柔而不中;二,存應而比初;皆不中正,匪人也。比於匪人,其失可知,悔吝不假言也,故可傷。二之中正,而謂之匪人,隨時取義,各不同也。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人之相比,求安吉也,乃比於匪人,必將反得悔吝,其亦可傷矣。深戒失所比也。

  六四,外比之,貞吉。

  四與初不相應,而五比之,外比於五,乃得貞正而吉也。君臣相比,正也。相比相與,宜也。五,剛陽中正,賢也;居尊位在上也。親賢從上,比之正也,故為貞吉。以六居四,亦為得正之義。又陰柔不中之人,能比於剛明中正之賢,乃得正而吉也。又比賢從上,必以正道則吉也。數說相須,其義始備。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外比謂從五也。五,剛明中正之賢,又居君位,四比之,是比賢且從上,所以吉也。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

  五居君位,處中得正,盡比道之善者也。人君比天下之道,當顯明其比道而已。如誠意以待物,恕己以及人,發政施仁,使天下蒙其惠澤,是人君親比天下之道也。如是,天下孰不親比於上?若乃暴其小仁,違道干譽,欲以求下之比,其道亦狹矣,其能得天下之比乎?故聖人以九五盡比道之正,取三驅為喻,曰:「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先王以四時之畋,不可廢也,故推其仁心,為三驅之禮,乃《禮》所謂天子不合圍也。成湯祝網,是其義也。天子之畋,圍合其三面,前開一路,使之可去,不忍盡物,好生之仁也。只取其不用命者,不出而反入者也。禽獸前去者皆免矣,故曰失前禽也。王者顯明其比道,天下自然來比。來者撫之,固不煦煦然求比於物,若田之三驅,禽之去者從而不追,來者則取之也。此王道之大,所以其民皞皞,而莫知為之者也。邑人不誡吉,言其至公不私,無遠通親疎之別也。邑者居邑,《易》中所言「邑」皆同。王者所都,諸侯國中也。誡,期約也。待物之一,不期誡於居邑,如是則吉也。聖人以大公無私治天下,於顯比見之矣。非惟人君比天下之道如此,大率人之相比莫不然。以臣於君言之:竭其忠誠,致其才力,乃顯其比,君之道也,用之與否,在君而已,不可阿諛逢迎,求其比己也。在朋友亦然,修身誠意以待之,親己與否,在人而已,不可巧言令色,曲從苟合,以求人之比己也。於鄉黨親戚,於眾人,莫不皆然,三驅失前禽之義也。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

  顯比所以吉者,以其所居之位得正中也。處正中之地,乃由正中之道也。比以不偏為善,故云正中。凡言正中者,其處正得中也,《比》與《隨》是也,言中正者,得中與正也,《訟》與《需》是也。

  舍逆取順,失前禽也。

  禮取不用命者,乃是舍順取逆也,順命而去者皆免矣。比以向背而言,謂去者為逆,來者為順也。故所失者前去之禽也,言來者撫之,去者不追也。

  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不期誡於親近,上之使下,中平不偏,遠近如一也。

  上六,比之無首,凶。

  六居上,比之終也。首謂始也。凡比之道,其始善則其終善矣。有其始而無其終者,或有矣;未有無其始而有終者也。故比之無首,至終則凶也。此據比終而言。然上六陰柔不中,處險之極,固非克終者也。始比不以道,隙於終者,天下多矣。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比既無首,何所終乎?和比有首,猶或終違。始不以道,終復何保?故曰無所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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