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嚴酷的緝捕逃人法
2024-10-07 14:39:42
作者: 顧誠
緝捕逃人是清初滿洲貴族推行的另一項惡政。儘管它引起漢族官民的激烈反對,清廷統治者為維護滿洲利益卻頑固地堅持,成為朝野關注的一個重大問題。逃人問題的出現由來已久。明朝末年清軍在遼東和深入畿輔、山東等地的多次戰役中,俘獲了大批漢民,他們被分賞給旗下充當奴僕。僅崇禎十一年冬至十二年春,清軍在畿輔、山東一帶就掠去漢民四十六萬二千三百餘人[51];崇禎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軍再次深入畿輔、山東,「俘獲人民三十六萬九千名口」[52]。入關以前,清軍先後俘掠的漢族人口至少在一百萬以上。當時就有不少人忍受不了虐待和思鄉之苦,尋機逃亡,清軍入關以後,在征戰過程中又掠得大批人口[53],加上圈地和投充被抑逼為奴的人數激增,滿洲八旗貴族和兵丁一般不從事社會生產,他們侵占的莊園和家內勞動都是以落後的奴隸制強迫旗下奴僕承種、服役。被驅迫為奴的漢人本身既過著毫無自由的牛馬生活,子孫也被稱為家生子兒難以擺脫世代受奴役的命運。他們之中一部分人因走投無路而悲憤自盡,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歲以自盡報部者不下二千人」[54],康熙帝也說:「必因家主責治過嚴,難以度日,情極勢迫使然。」[55]而更多的人則走上了逃亡之路,其中不少是在戰爭中被掠為奴的漢人,思家心切,盼望有朝一日能掙脫枷鎖,同家鄉親人團聚。於是,旗下奴僕的大批逃亡在清前期華北等地愈演愈烈。順治三年五月,多爾袞在諭兵部時說:「只此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56]旗下奴僕的大批逃亡直接影響到滿洲各級人等的「生計」。清廷為維護滿人利益和自身統治,嚴厲地推行「緝捕逃人法」。
「捉拿逃人一款,乃清朝第一急務。」[57]朝廷專門設立兵部督捕侍郎負責追捕審理,地方官也以緝捕逃人作為考績的重要標準。由於「逃人」是滿人的勞動力,滿人自然不願意自己的「財產」蒙受損失,由滿洲貴族制定的緝捕逃人條例的特點是薄懲逃人,重治窩主。「新朝立法重逃人,窩隱之家禍切身。」[58]漢族官僚以立法不公平連篇累牘地上疏爭執,逃人法屢次變更。大致而言,奴僕一次、二次逃亡處以鞭笞後發回原主,三次逃亡處以絞刑;收留逃人的窩主則由處斬籍沒「減為鞭笞」,不久又從重處治,「有隱匿逃人者斬,其鄰佑及十家長、百家長不行舉首,地方官不能覺察者,俱為連坐」。順治六年又改為「隱匿逃人者免死,流徙」[59];後來因為逃亡者有增無已,在滿洲貴族紛紛告計下又嚴懲窩藏,「逃人三次始絞,而窩主一次即斬,又將鄰佑流徙」[60]。到順治十四年已出現「歷來秋決重犯,半屬窩逃」;順治皇帝也覺「於心不忍」,再次放寬為「將窩逃之人,面上刺窩逃字樣,並家產人口發旗下窮兵為奴」[61]。緝捕逃人法的屢經變更,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上日益激化的滿漢民族矛盾在朝廷內部也有所體現。清朝最高統治者當然總是偏向滿洲的,他們多次懲辦就逃人問題上疏陳言的漢族官員,斥責漢官「於逃人一事各執偏見,未悉朕心。但知漢人之累,不知滿洲之苦。……向來血戰所得人口,以供種地牧馬諸役。乃逃亡日眾,十不獲一。究厥所由,奸民窩隱,是以立法不得不嚴。若謂法嚴則漢人苦,然法不嚴,則窩者無忌,逃者愈多,驅使何人?養生何賴?滿洲人獨不苦乎?」[62]這無異是說,在清朝統治下滿人依靠「驅使」漢人來「養生」是理所當然的,漢族百姓受不了奴役而逃亡,滿人就苦不堪言了,真是十足的強盜邏輯。清廷為了維護這種極其野蠻落後的奴隸制,不惜堵塞言路。順治三年十月,多爾袞諭告群臣:「有為剃髮、衣冠、圈地、投充、逃人牽連五事具疏者一概治罪,本不許封進。」[63]十二年三月,順治皇帝又「再行申飭,自此諭頒發之日為始,凡章奏中再有干涉逃人者,定置重罪,決不輕恕」[64]。
緝捕逃人給漢族百姓造成了無數災難。史料記載:「國初最重逃人。逃人,旗下逃避四方者也。一丁緝獲,必牽一二十家,甚則五六十人。所獲之家固傾家而蕩產矣;其經過之處,或不過一餐,或止留一宿,必逐日追究明白,又必牽連地方四鄰。故獲解逃人,必有無數無辜者受其累。凡地方獲逃人,先解典史錄供,然後解縣。縣官視逃人如長上,不敢稍加呵叱;惟嚴訊株連之人,夾者夾,桚者桚,監禁者監禁。逃人亦暫寄監,奉之唯恐不至。蠹吏獄卒,更導之扳害殷實有家者,於中攫取貨財。逃人高坐獄中,而破家者不知其幾矣。」[65]
歷代君主往往頒發教訓百姓的諭旨若干條,作為他們奉公守法的行為準則。清朝初年這種皇皇諭旨中就專列了一條「戒窩逃以免株連」。康熙初山東萊蕪知縣葉方恆召集紳民宣講道:
上諭說:「戒窩逃以免株連。」本縣如今說這窩逃。山左(即山東)當時屢經殘破,俘獲的比別處獨多;後來又有投充,又有鬻身,又有拐賣,甚至有拉鐵橛的,頂冒逃人名姓,種種變幻,不可枚舉。總之,逃人的路數愈寬,那窩逃的陷階愈密。正如鼎鑊在前,豺虎在後,須是時時吊膽,刻刻驚心,思量那窩隱之害。常為了一個逃人拖累你們數十個納糧當差替朝廷種田種地的好百姓在內,豈不可痛可惜。……但目今功令森嚴,一為了逃人就是你父子夫妻都也不能照顧,何苦為了一人坑害一家老小的性命。本縣還有句喚醒你們的實話,如今旗下也都寬大了,要那逃人回去,不過使喚,不過發到屯子裡種地,有甚難過日子,你今逃出來擔驚受恐,慮人稽查,東村住住,西村住住,流來流去,沒一日安穩居停,還要逃到隔屬雇短工、做乞丐,藏頭露尾,終久被人拿了,甚合不著。不如回心轉意,投奔舊主,若能小心服役主子,自然歡喜加厚於你。[66]
儘管清朝統治者一再標榜「滿漢一體」,實際上以征服者自居,奉行崇滿歧漢政策。嚴厲懲辦窩藏逃人就是這種政策的一項體現。順治六年(1649)九月,靖南王耿仲明統兵南征廣東,由於他的軍中收留了旗下逃人被察覺,在江西吉安府境畏罪自殺。[67]順治七年六月,廣西巡撫郭肇基等人因為「擅帶逃人五十三名」,竟被一律處死,家產全部抄沒。[68]耿仲明、郭肇基貴為王爺和方面大員,但他們畢竟是漢人,隱匿逃人直接觸犯了滿族的利益,就難免一死。到順治十年因春夏久旱,「農民失業」,清帝下詔修省,兵部左侍郎衛周胤遵諭陳言,雲「多寬逃人一次,多累百姓數家」,建議放寬隱匿逃人之罪,特別是「縉紳生儒,或不知情,偶有誤犯,以身系朝廷在官之人,與平民又似當有分別」。經兵部會商,提出縉紳(包括現任官和閒任官)、舉人、監貢生若犯有隱匿罪從輕改為降級、革職、革去功名和罰銀給逃人之主。奉旨依議。漢族紳衿才免遭刑戮或給主為奴[69],但齊民不在此例。
雷厲風行地緝捕逃人,造成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如順治十年淫雨成災,「直隸被水諸處,萬民流離,扶老攜幼,就食山東。但逃人法嚴,不敢收留,流民啼號轉徙」,慘不忍言[70]。魏裔介作《哀流民歌》云:「田廬水沒無乾處,流民紛紛向南去。豈意南州不敢留,白晝閉戶應蹲踞。檐前不許稍踟躕,恐有東人不我恕。上見滄浪之天,下顧黃口小兒,命也如何!……彼蒼者天,哀此黎庶。」[71]地方官府和居民懾於逃人法,一味驅趕;流民走投無路,往往被迫揭竿而起。如龔鼎孳所說:「畿輔之民圈占以後,田廬蕩然。年來水澇頻仍,道殣相望。近以逃人眾多,立法不得不嚴,而有司奉行未善,使流徙者竟無所歸。……今聞山東一帶流民復千百成群,攜男挈女,蟻聚河干,望救無門,逃生無路。當此嚴風密霰,墜指裂膚之時,此輩衣不掩脛,食不充腹,流離溝壑。……萬一愚冥無知,不肯束手就斃,一旦良民化而為亂民,即發兵剿除亦非難事,而使數萬生靈頓作刀頭之鬼,究其所自,亦止是無衣無食,茫無投奔之百姓耳。」[72]魏裔介也在疏中說:「往昔墨勒根王(多爾袞)之時,隱匿逃人,其法甚嚴。凡有犯者,家長坐斬。爾時天下囂然,喪其樂生之心,盜賊蜂起,幾成燎原之勢。」[73]
[1] 順治二年閏六月初十日「禮部左侍郎孫之獬謹奏為感恩圖報事」,見《順治錄疏》。
[2] 順治二年閏六月初十日「刑部江西司員外郎丁之龍奏為俯允輸忠招撫滇黔早裨安定以佐廟謨以效捐縻事」,見《順治錄疏》。
[3] 《明清檔案》第三冊,A3—23號,吏部尚書阿代等題本殘件,參見《清世祖實錄》卷十八。按,丁之龍曾致書南明湖廣等地總督何騰蛟,以「戚誼」關係勸他「上觀天命,下審時宜」,納款於清,見《清代農民戰爭史資料選編》第一冊(上),第四十四頁,編者注為「缺年月、佚名、啟本稿」。
[4] 《清世祖實錄》卷十九。
[5] 紀昀《閱微草堂筆記》卷二十一《灤陽續錄》三。
[6] 《清世祖實錄》卷四十二。
[7] 《清世祖實錄》卷四十二。
[8] 《清世祖實錄》卷四十二。
[9] 《清世祖實錄》卷一百二,順治十三年元月癸巳日條,又見同卷七月庚午日條。
[10] 孫之獬在明朝天啟年間投靠太監魏忠賢,成為閹黨。崇禎初銷毀《三朝要典》時,他抱《要典》哭告太廟,為世人所不齒。清兵占領北京後,他宦興大發,向多爾袞等人搖尾乞憐,上疏說「臣妻放足獨先,闔家剃髮效滿制」,得以錄用。有的書記載他入朝時想擠入滿洲官員班列,滿官認為他是漢人不予接受;轉入漢班,漢族官員又因為他已經剃髮改制加以拒絕,弄得孫之獬進退失據,狼狽不堪。
[11] 《清世祖實錄》卷五。
[12] 《清世祖實錄》卷十七。
[13] 《清世祖實錄》卷十七。《清初內國史院滿文檔案譯編》中冊,第八十五頁,記六月十四日「大學士洪承疇為京城漢人剃髮事,啟皇叔父攝政王曰:今者剃髮,應先令官員剃髮,民人稍緩。王諭:予為此事思之期年,今思,君猶父也,民猶子也,予非不仁,惟念新舊宜一體故也」。次日(即十五日)下達剃髮令。
[14] 《清世祖實錄》卷十九。
[15] 順治元年五月十五日攝政鄭王吉兒哈朗奏本中即稱多爾袞為「攝政穎王」,影印件見《明清檔案》第一冊,A1—3號。
[16] 參見順治二年十一月梅勒章京屯代「為申報地方情形仰祈聖鑒事」揭帖,見《明清史料》丙編,第六本,第五一二頁。
[17] 許重熙《江陰城守記》。
[18] 陳確《告先府君文》,見《陳確集》卷十三。
[19] 順治二年十月初三日孔聞謤揭帖,原件藏第一檔案館。《清世祖實錄》所載文字已做改易刪削。
[20] 《清世祖實錄》卷二十一。
[21] 《清初內國史院滿文檔案譯編》中冊,第一八六頁。
[22] 順治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江寧巡撫周伯達「為緝獲留髮奸民事」題本,見《明清檔案》第六冊,A6—69號。
[23] 順治四年五月二十二日陝西巡撫黃爾性塘報,見《明清史料》丙編,第六本。
[24] 順治五年二月湖北巡按曹葉卜揭帖,見《明清檔案》第七冊,A7—139號。
[25] 《明清史料》甲編,第六本,第五三三至五三四頁《列款上聞殘本》。參見《清世祖實錄》卷七十八。
[26] 《清世祖實錄》卷八十二。
[27] 《清史列傳》卷七十九《陳名夏傳》。
[28] 談遷《北游錄》,記聞下《陳名夏》條。
[29] 乾隆《新繁縣誌》卷九,流寓。
[30] 《清世祖實錄》卷十二。
[31] 史惇《慟余雜記》《圈田》條。
[32] 《清世祖實錄》卷十四。
[33] 《清世祖實錄》卷十七。
[34] 原奏本影印件見《明清檔案》第三冊,A3—136頁。
[35] 康熙十年《雄縣誌》卷上;又見姚文燮《無異堂文集》卷七《圈占記》。
[36] 康熙十七年《慶都縣誌》卷二。
[37] 《清世祖實錄》卷三十。
[38] 《清世祖實錄》卷十五。順治八年七月初三日上諭中明確地說「投充者,奴隸也」,見《明清史料》甲編,第六本,第五三○頁《列款上聞殘本》。
[39] 《清世祖實錄》卷十五。
[40] 康熙四十年《懷柔縣新志》卷四《賦役·地畝》。
[41] 《清世祖實錄》卷二十五。
[42] 《清世祖實錄》卷三十一。
[43] 《清世祖實錄》卷五十九。
[44] 《清世祖實錄》卷八十八。
[45] 《東華錄綴言》,見《佳夢軒叢著》。
[46] 康熙十一年《遵化州志》卷四《田賦》。
[47] 康熙四十三年《薊州志》卷三。
[48] 康熙十二年《東安縣誌》卷四《賦役》。
[49] 方文《嵞山續集》《北游草》。
[50] 康熙三十一年《光州志》卷十一《藝人》上,胡延年《冥擊記》。該文還說:「從龍者不自治其地,委臧獲經理之,謂之莊頭。是莊頭者憑藉寵靈,莫敢誰何。於是貧而黠者、厚資而斂怨者、巨憝元惡貫盈而懼誅者,皆蠅營附入之,擇人而食,無寧日也。」
[51] 《清太宗實錄》卷四十五。
[52] 《清太宗實錄》卷四十六。
[53] 例如順治二年八月辛巳日諭兵部:「俘獲人口,照例給賞登城被傷之人。」見《清世祖實錄》卷二十。
[54] 《清史稿》列傳五十《朱之弼傳》。
[55] 參見《清聖祖實錄》卷三十、四十三、一百九。
[56] 《清世祖實錄》卷二十六。
[57] 順治十二年三月刑部尚書劉昌等題本,見《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十輯,第八十至八十一頁。
[58] 楊苞《桐川紀事》,康熙乙巳刊本。
[59] 《清世祖實錄》卷四十三。
[60] 《清世祖實錄》卷八十八。
[61] 《清世祖實錄》卷一百七。
[62] 《清世祖實錄》卷九十。
[63] 《清世祖實錄》卷二十八。
[64] 《清世祖實錄》卷九十。
[65] 素心室主人編次《南沙枕秘四種》,見《明清資料鈔》第二冊。
[66] 康熙《萊蕪縣誌》卷十《藝文志》,《康熙九年十一月初一日知縣葉方恆傳集紳袍士民鄉約人等宣講本年十月初九日欽奉上諭》。葉方恆在講辭中說到他自己從康熙八年二月到九年三月在萊蕪和泰安就拿解過逃人四十七起。按,順治十二年陷害顧炎武的就是這個人。
[67] 《清世祖實錄》卷四十六。
[68] 《清世祖實錄》卷四十九。
[69] 《兵言》,順治年間刻本。按,衛周胤遵諭上疏在順治十年四月十四日、十六日奉旨著兵部議奏。《清世祖實錄》卷七十四於四月十七日下記因亢旱求言,日期有誤。《清史列傳》卷七十八《衛周胤傳》記順治十年「七月應詔陳時事五款」,即此疏之略文,月份亦誤。
[70] 《清世祖實錄》卷七十七。
[71] 魏裔介《兼濟堂詩集選》卷十七。
[72] 龔鼎孳《定山堂文集》卷三《敬陳民困疏》。
[73] 魏裔介《魏文毅公奏議》卷一《查解宜責州縣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