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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修改《皇室典範》[4]嗎?

2024-09-26 06:38:47 作者: [日] 上野千鶴子

  為配合《消歧公約》的批准,《國籍法(修正案)》於《消歧公約》批准的前一年,也就是1986年5月頒布。同月,日本國會通過了《男女僱傭機會均等法》。我會在後文中詳細分析《男女僱傭機會均等法》,所以在這裡我先談談《國籍法》的修改。

  在此之前,《國籍法》是完全父系主義的。日本丈夫和外籍妻子所生的孩子可以獲得日本國籍,但相反,外籍丈夫和日本妻子所生的孩子被默認為父親的國籍。在不允許雙重國籍的日本,這樣的孩子不可能獲得日本國籍。這就是一種父權制的「家制度」[5]。這種制度就是把「嫁雞隨雞」——因而媳婦屬於夫家、「借腹生子」——因而孩子也屬於夫家這種觀念直接移植到國籍管理上。按照這種規定,對於擁有日本國籍的男性和同樣是日本國籍的女性而言,其孩子取得日本國籍的權利不同,這是赤裸裸的性別歧視。因此,《國籍法(修正案)》將立法原則改為雙系血統主義[6]。

  如果這個時候《皇室典範》也根據雙系血統主義修訂就好了。但當時似乎沒有任何人指出,《皇室典範》同樣違反了《消歧公約》。

  現行的《皇室典範》是明治政府的「傑作」,這部典範用父系主義扭曲了自古以來的皇室傳統。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眾所周知,在明治以前,不論是古代還是江戶時代,都曾經有過女性天皇。

  

  如果當時修改了《皇室典範》,今天就沒有必要討論女性天皇的問題了。想想看,日本於1994年批准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皇室所生子女享有不同的皇位繼承權,這與兒童無論如何出生均享有平等權利的公約規定相悖,也因為性別歧視與《消歧公約》相悖。

  國際條約是高於憲法的,因而高於一切國內法,因此作為國內法之一的《皇室典範》也必須遵守國際條約。不過我們也不用再抱怨了,因為當時批准這個條約的是國會的大老爺。本來天皇就不屬於「國民」,因而皇室可能根本沒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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