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的重複
2024-09-26 06:23:19
作者: 吳思
這類世道演變,本身就是一種常規。將兩千年間的十餘次反覆集中到一本書里,這種常規就比較容易顯現出來。我們試以明朝為起點再追溯兩步看看。
宋朝初年(960年起),贓滿五貫者處死。五貫是什麼意思呢?當時宰相每月的俸祿是三百貫,小縣主簿每月的俸祿為六貫。小縣主簿相當於現在的正科級幹部,月薪不足一千元人民幣。貪污數額不足一個科級幹部的月薪就要處死,真有年輕氣盛、咄咄逼人的感覺。而且,當時的執行措施也頗為得力,監察御史每月都要完成參劾任務,百日不糾彈,就是給台諫(近似監察部或中紀委)丟臉,要罰「辱台錢」[57]。
過了四十年(998年),到了宋朝的第三代領導真宗趙恆手裡,年輕氣盛的標準漸露老態,流配海島代替了死刑。再過六七十年,貪官流放時無須受杖了,臉上也不再刺字。又過三四十年,宋徽宗趙佶即位,《水滸》所描寫的這個時代是貪官們的好時光,據說,當時廉吏的比例不過10%,而貪官的比重達到了90%,皇上發現了貪官污吏,只給一個行政處分,「去官勿論」,懲貪的法律名存實亡。南宋亦然。「不屑官吏之非法橫取,蓋已不甚深求。」[58]
唐朝的立法也很嚴厲。當時以絹計價,官吏受贓一尺,杖一百;貪贓枉法十五匹,以絞刑處死。據說,唐太宗立法後執法心切,有一次竟派人去賄賂官吏,故意勾引官員們犯法。刑部司門令史沒有經受住皇上的考驗,受賄一匹絹,唐太宗就要將他處決。多虧了戶部尚書裴矩依法力爭,批評皇上求治心切,矯枉過正,這才救下一條人命[59]。一匹絹的長度為三丈,按照明朝的折算率,價值七錢銀子,相當於一百多元人民幣。唐朝的立法竟以十兩銀子為處死標準,而唐太宗竟然要為七錢銀子殺人。如此咄咄逼人的執法氣勢,又叫人想起解放區那晴朗的天空。當然,這股氣勢又漸漸衰竭,《唐律》中有關官吏貪贓的刑罰規定,最後也與一紙空文差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