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的邊界也在動

2024-09-26 06:23:17 作者: 吳思

  讀《較量——中國反貪歷程》一書時[53],我忽然冒出一個疑問:假如劉青山和張子善活在今天,他們會被槍斃嗎?

  1952年2月,天津地委書記劉青山和天津專區專員張子善因嚴重貪污而被處決,史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貪第一大案。據中共河北省委關於開除這二位貪官黨籍的決議介紹,劉張二位共貪污揮霍三億多元舊幣[54]。舊幣的三億元等於新幣三萬元,按照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計算,1951年的一元新幣大體相當於2000年的七元人民幣。這就是說,按照今天的標準,這二位大貪官平均每人貪污了十萬元左右。貪污到這個數目的官員,如今該當何罪?

  《較量》一書從先秦寫到1997年,倒數第三頁提到了八個最新貪官的名字,我查到其中七位的案情和下落,抄錄如下[55]:

  1、陳希同,北京市委原書記,貪污禮物折合55.6萬,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

  2、王寶森,北京市原副市長,貪污25萬、美元2萬、挪用3.5億,自殺。

  

  3、閻健宏,貴州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原董事長,貪污65萬、美金1.4萬、合夥貪污150 萬,被判處死刑。

  4、郭子文,中國煤炭銷售公司原總經理,受賄193.6萬,死刑。

  5、李善有,海南省政府原副秘書長,受賄人民幣43萬、股票8萬,死緩。

  6、胡建學,山東泰安市委原書記,受賄60萬,死緩。

  7、歐陽德,廣東省人大原副主任,受賄53萬,有期徒刑15年。

  比照上述各位,劉青山和張子善如果不再做十倍的努力,不貪到百萬以上,只要厚著臉皮不自殺,今天就不至於死。十萬元級別的貪污犯,根據如今的案例推測,也就是坐牢十年的罪過。試比較下列案例:

  1、康輝,人事部工資福利司原司長,受賄10萬,有期徒刑10年。

  2、孟慶平,湖北省原副省長,受賄人民幣24.5萬、港幣10萬,有期徒刑10年。

  3、梁高才,中國石油天然氣銷售公司原總經理,受賄10萬,有期徒刑10年。

  4、姜殿武,河北省人大原副主任,受賄款物合計17萬,有期徒刑10年。

  5、錢棣華,黑龍江大慶市原市長,受賄22.5萬,有期徒刑10年。

  6、楊善修,河南安陽市原市長,受賄款物折合13.8萬、美金3300元,有期徒刑10年。

  7、彭虎,深圳市南山區原人大主任,受賄人民幣20萬、港幣42萬(俱樂部會員證),有期徒刑8年。

  8、滕國榮,江西省國稅局原局長,受賄12萬,有期徒刑7年。

  由此看來,與五十年前相比,如今的世道也變了。

  假設海瑞活在今天,呼籲恢復建國初期的懲貪標準,眾人會不會罵他勸誘皇上「虐刑」呢?我估計幹部會罵,百姓不會罵。這種說法有點階級分析的味道,恐怕低估了共同的人性,我們不妨比喻得再極端一些。

  1942年10月15日,晉察冀根據地民主政府頒布了《晉察冀邊區懲治貪污條例》,其中規定:貪污數目在500斤小米市價以上者,處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貪污數目在300斤小米以上500斤未滿者,處死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43年8月抗日根據地政府公布施行的《山東省懲治貪污公糧暫行條例》規定:貪污公糧500斤以上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6]

  三五百斤糧食不就是三五百元人民幣嗎?這條標準讓我想起了當代民間流傳的笑話:「把所有幹部拉出來排隊槍斃,難免有冤枉的。隔一個斃一個,漏網太多。」

  這太過分了。這才是無可置疑的「虐刑」。假如海瑞膽敢倡導這種標準,我估計廣大幹部群眾會一致起來反對。奇怪的是,六十年前,通過這條法令的時候,大家怎麼不這麼感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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