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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06:22:33 作者: 吳思

  在官場中,違背潛規則的現象並不常見。我在讀史書時留心搜集數月,收穫寥寥。時間長了,我也想通了其中的道理。違背潛規則,意味著互動中的某一方要擅自漲價或者壓價。這不是小事,簡直就是搶劫錢財。除非雙方的造福或加害能力發生顯著變化,潛規則是不能隨便修改違背的。而帝國體制延續兩千多年,利害格局已經相當穩定。雙方都認識到,遵守這套成規對自己最有利。這就好比交易,一個願買一個願賣,不成交對雙方都沒有好處。既然是交易,拿人錢財就要替人消災。拿了人家的東西還要害人家,對無力反抗的小民可以,在官場上則難免遭到報復。

  在虞知府與林縣令的關係中,林縣令已經盡了東道的責任,連娼妓都幫他找了,虞知府還要攛掇張藩台出賣林縣令,從潛規則的角度說,這就是虞知府不對。

  

  在張藩台與林縣令的關係中,林縣令也算小心伺候了。省政府辦事索取使費,介休就老老實實地給,並沒有說三道四。招待欽差大臣本來並不是林縣令的直接責任,欽差大臣得了數萬兩銀子,只能領幾個省市領導的人情,絕對不會領他林縣令的人情,但是上級攤派下來,林縣令並沒有說二話。他買的是省市領導的面子。既然林縣令已經盡到了在陋規中的責任,並沒有露出公事公辦的臉色,省市領導也就有義務替他擔待遮掩,不能再擺出公事公辦的架勢。既然如此,怎麼可以把他的小錯誤賣給御史呢?從潛規則的角度說,這又是張藩台的不對。

  總之,儘管從表面看來林縣令違規了,好像他不懂規矩,揭發了欽差大臣與山西幾位領導人的私下交易,但在本質上,並不是林縣令違規,相反,他的所作所為正是維護潛規則的尊嚴,他要懲罰違規者。出賣欽差大臣只是一個間接的連帶,一張懲罰違規者的王牌。

  遭到林縣令的重擊,張藩台很快就清醒過來,他立刻決定向七品芝麻官低頭。在向一把手楊巡撫匯報的同時,張藩台和姜首道(太原一把手)與林縣令談判,答應賠他一筆巨款,補償被「斥革」的損失,也請他認個錯,撤回上訴。張藩台肯出的巨款數目是一萬兩銀子,虞知府激變責任最重,一個人掏三千兩,其餘七千兩由張藩台、姜首道和太原的王知府分擔。

  以當時中央規定的糧價折算,一萬兩銀子將近二百萬人民幣,數字不算小了。我不清楚道光年間捐一個縣令的官價是多少,但我知道清朝同治年間,也就是此事發生的二三十年後,買一個縣令只要三千兩銀子[34]。由此看來,林縣令賺了不少,但是他仍然不干。幾經周折,雙方終於達成協議:林縣令宣稱介休財政虧空巨萬,張藩台和姜首道答應由後任承擔這筆虧損。按照清朝的正式的規矩,林縣令的虧空要由他自己賠補,賠不起就要抄家。現在林縣令不用賠了,等於又得了一萬兩銀子。對張藩台一方來說,這個方案的好處是不用自己掏腰包,麻煩是需要找一個肯頂著這筆巨額虧損接任介休縣令的冤大頭。姜首道找到了這樣的大頭,名字叫多瑞,一切問題便迎刃而解。

  於是,林縣令認錯撤訴,姜首道則出面向一把手楊巡撫匯報,說事已查明,不用入奏皇上了。楊巡撫看了匯報,對張集馨說:姜道等人既然已經查辦明白了,我也不願入告。一旦入奏皇上,張藩台恐怕不能不受連累。不過這攤派欽差費一項,事關重大,必須再查,以免後患。楊巡撫委派張集馨和葉名琛專查這筆款子。

  我以為楊巡撫的決定是非常英明的,這事不能就這麼完了。林縣令憑著幾封信,把山西的省領導們折騰得焦頭爛額,用兩萬兩銀子才算把事擺平,這分明樹立了一個危險榜樣,想學習林縣令的人還有多少?這種地雷一般的、一旦處分下級官員就會爆炸的信件還有多少?花多少銀子才能擺平?留著如此重大的隱患,省領導還怎麼當?

  張集馨受命之後,與葉名琛商量了一個清除地雷的辦法,其名義之嚴正,構思之巧妙,清除之徹底,直叫我看得目瞪口呆,拍案叫絕。張集馨聲稱,此事固然不能因為林縣令說一句話就信以為真,也不能因為林縣令認一個錯就斷定全無。因此,特為此事通知山西全省各級政府,凡攤派過欽差費的,立刻要據實上報。沒有攤派過的,也要出具切實的書面保證,加印蓋章,送省備案。

  試想,林縣令與領導翻臉時是什麼處境?他已經被中央下令「斥革」,整個成了無產者,再沒什麼可損失了。現在的各級領導又是什麼處境?他們最要緊的是保官和升官,誰願意拿自己的前程冒險,像綁票的土匪一樣敲詐領導?果然,張集馨很快就收到了下屬各級政府蓋了大印的保證書,全省皆無攤派問題。地雷報廢了,危機擺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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