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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06:21:19 作者: 吳思

  合法傷害權在監獄裡表現得最為充分,陋規也就特別多。

  清朝文學家方庖蹲過中央級的監獄,並且寫了一篇文章,題目就叫《獄中雜記》。他寫道:康熙五十一年三月(1715年),我在刑部監獄,每天都看見三四個犯人死掉從牆洞裡拉出去。一塊坐牢的洪洞縣的杜縣令說,這是病死的。現在天時正,死的還算少,往年多的時候每天死十數人。……我問:北京市有市級的監獄,有五城御史司坊(監察部系統),為什麼刑部的囚犯還這麼多?杜縣令回答說:刑部的那些喜歡折騰事的司局長們,下邊的辦事人員、獄官、禁卒,都獲利於囚犯之多,只要有點關聯便想方設法給弄到這裡來。一旦入了獄,不管有罪沒罪,必械手足,置老監,弄得他們苦不可忍,然後開導他們,教他們如何取保,出獄居住,迫使他們傾家蕩產解除痛苦,而當官的就與吏胥們私分這些錢財。

  方庖提到的這些榨取錢財的手段,晚清譴責小說作家李伯元在《活地獄》里有詳細的描寫:

  山西陽高縣有個叫黃升的人,無辜被牽連入獄。衙役的快班頭子史湘泉把他關在班房裡,故意用鏈子把他鎖在尿缸旁邊,那根鏈子一頭套在脖子上,一頭繞在柵欄上。鏈子收得很緊,讓他無法坐下,就這樣拘了大半天。直到掌燈時分,史湘泉出來與黃升講價錢了。

  「你想舒服,卻也容易,裡邊屋裡,有高鋪,有桌子,要吃什麽,有什麽。」說著便把黃升鏈子解下來,拿到手裡,同著他向北首那個小門,推門進去,只見裡面另是一大間,兩面擺著十幾張鋪,也有睡覺的,也有躺著吃煙的。黃升看了一會兒,便對史湘泉說:「這屋裡也好。」史湘泉道:「這個屋可是不容易住的。」黃升問他怎的,史湘泉說:「進這屋有一定價錢。先花50吊(按糧價折算,每吊錢至少相當於60元人民幣),方許進這屋;再花30吊,去掉鏈子;再花20吊,可以地下打鋪;要高鋪又得30吊,倘若吃鴉片煙,你自己帶來也好,我們代辦也好,開一回燈,5吊。如果天天開,拿一百吊包掉也好。其餘吃菜吃飯,都有價錢,長包也好,吃一頓算一頓也好。」

  黃升聽了,把舌頭一伸道:「要這些嗎?」史湘泉道:「這是通行大例,在你面上不算多要。你瞧那邊蹲著的那一個,他一共出了300吊,我還不給他打鋪哩。」

  這位黃升偏偏身上沒有帶錢,史湘泉一怒,將他送入一道柵欄門,裡邊的犯人又讓他掏錢孝敬,黃升拿不出來,眾人便一擁而上,將他打了個半死,又罰站了一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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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將處決的死刑犯應該是最難敲詐的了,但是吏胥們依然有辦法,他們可以在行刑和捆綁的方式上做交易。

  據方苞記載,即將執行死刑的時候,行刑者先在門外等候,讓他的同夥入獄談判,索要財物。當時的術語叫「斯羅」。如果犯人富裕,就找他們的親戚談。如果犯人窮,就找他們本人談。他們對陵遲處死的犯人說:順我,就先刺心,否則把你胳膊腿都卸光了,心還不死。對絞刑犯則說:順我,一上來就讓你斷氣。否則就縊你三次,再加上別的手段,然後才讓你死(在此提一句,李大釗先生就被縊了三次才死)。最難做手腳的斬首,他們還可以「質其首」——難道劊子手還能扣留腦袋麼?我搞不清楚究竟如何「質」腦袋,姑且原文照抄。

  以上是行刑者的交易方式。憑藉他們手裡的「合法傷害權」,一般能從富裕者那裡敲出數十兩甚至上百兩銀子,從貧窮者那裡也能把衣服行李敲乾淨。完全敲不出來的,就按照事先威脅的辦法痛加折磨。

  負責捆犯人的也這樣。方苞說,不賄賂他,在捆縛時就先將其筋骨扭斷。每年宣判的時候,死刑和死緩犯一概捆縛,押赴刑場待命,被處決的有十之三四,活下來的要幾個月才能將捆傷養好。有的人會落下終身殘疾。

  方苞曾經問一個老胥,說你們無非想要點東西,又沒有什麼仇,實在沒東西,最後也別那麼折磨人家,這不是積德行善的好事嗎?老胥回答說:這是「立法」,目的是警告旁人和後人。不這樣做,別人就會心存僥倖。

  吏胥們對自己立的法——「刑獄潛規則」顯然是一絲不苟的。與方苞同時被捕上刑的有三個人,一個人以三十兩銀子行賄,骨頭受了一點傷,養了一個月才好。另外一個人賄賂的銀子比前者多一倍,皮肉受了點傷,十來天就好了。第三個人掏的銀子還要多一倍,當天晚上就可以像平常一樣走路了。曾有人問過這樣一個問題:罪人貧富不均,都掏錢就行了,何必再製造多寡的差別呢?回答說:沒有差別,誰肯多掏錢[4]?

  監獄和班房(類似臨時拘留所)是合法傷害權密集的大本營,因此也是貪官污吏的鎮山之寶。說到極端處,犯人在監獄和班房中凍餓病死,或者叫庾斃,官府是不用承擔責任的。這是比巡航飛彈還要厲害的一種武器。巡航飛彈固然是低風險傷人的利器,畢竟還需要花錢生產,而庾斃幾條人命卻不用你掏一文錢,甚至還能幫助你賺點囚糧、囚衣、醫藥和鋪蓋錢。合法傷害權的根基既然如此美妙,抽出許多粗黑的枝條,開出許多賊花樣,一概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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