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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06:21:16
作者: 吳思
無論正式規定是怎麼樣的,掌握了合法傷害權的人就是牛氣得要命。在他們的眼睛裡,老百姓形同魚肉。我們的祖先也就以「魚肉百姓」一詞來形容這些人和老百姓的關係。
據《竹葉亭雜記》[2]記載,清代的四川有一種流行甚廣的陋規,名叫「賊開花」。每當民間發生盜竊案件,州縣地方官接到報案後,官吏衙役不作任何調查,先把被盜人家周圍的富戶指為窩贓戶。既然認定嫌疑犯是官吏們的合法權力,關押嫌疑犯也是他們的合法權力,他們這麼做當然沒什麼風險。那些被指為窩贓戶的人家也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家裡無人做官,沒有後台。於是官府放心大膽地把他們拘押起來敲詐勒索,每報一案,往往牽連數家,「賊開花」由此得名。那些被指為窩贓的富戶,特別害怕坐牢,只能自認倒霉,拿出大把的錢來賄賂官吏,打點差役。官吏撈足了錢,才把這些富戶放出來,並宣布他們沒有窩贓。在術語裡這叫「洗賊名」。
最初看到這些歷史記載的時候,我曾經設身處地替那些被敲詐者想過,結論是;如果換了我,就要讀書科舉,混個功名在身,讓他們不敢敲詐。不過這是很有個人特色的對策,只能自保卻不能普度眾生,並且遠水解不了近渴,顯然不是正經辦法。後來我找到了正經辦法。在清朝人段光清寫的一本書里,我看到了安徽宿松縣民間用來對付這種敲詐的高招,不禁被人民群眾的創造力所折服。
據《鏡湖自撰年譜》[3]道光十七年(1837年)記載,這年九月,小地主段光清(當時已經中了舉人,即有了國家幹部的身份)的佃戶及其家境稍好的幾戶鄰居,忽然被差役傳喚,誣陷他們接了賊贓。段光清說,這是失主與捕役串通好了,囑咐盜賊咬他們一口,藉此敲一筆錢。佃戶找到段光清的哥哥哭訴,段光清的哥哥就找他商量對策。
段光清首先回顧歷史,從前人的智慧和經驗里尋求啟發。他說,父親曾經說過,嘉慶初年(1797年前後)鄉里有一種惡習,乞丐生病倒斃了,地方無賴就要藉機生出波瀾,說必須要經過地方官驗屍才能掩埋。而地方官每次下鄉驗屍,必定要帶一大群人。仵作和刑書自是必需的,還要包括縣衙門裡院的門印、籤押、押班、小使,外院的六房、三班,再加上地方官的儀衛、皂隸、馬仆、轎夫,浩浩蕩蕩多至百餘人。於是,只聽得地方官驗屍的鑼聲一響,鄉下有數百畝家產的人家,就要傾家蕩產,連灰也剩不下了。
段光清說,父親當時的辦法是:召集同鄉的紳衿到縣裡向領導請示,如果乞丐確實是自己死了,經檢驗沒有傷痕,可以由地保掩埋,無須報官府驗屍。領導同意了,還把這條規定刻在石碑上,立在路旁。段光清沒有說他父親拜見縣領導的時候帶沒帶銀子,從情理推測,應該不至於空手去求人。從下文推測,前輩很可能以某種方式孝敬了父母官。
段光清聯繫現實,說如今囑託盜賊栽贓,這又是一種惡習。兄長最好召集同鄉開一個會,大家湊一筆經費,每年給負責本片的捕役數千,作為他們辛辛苦苦為我們抓盜賊的獎勵,同時要求他們別再囑託盜賊誣扳良民。段光清的哥哥接受建議,召集同鄉開了會,果然大家踴躍掏錢,賊開花的問題就這樣得到了雙方滿意的解決。至於和吏胥談判的具體過程,段光清沒有記載,但有三個意思恐怕兜多大圈子也要表達出來:「我們承認你們能害我們,我們掏錢,你們別再用這種手段害我們了。」這看上去很像是和黑手黨打交道,我也承認,在辨別專制政府與黑手黨的實質性區別時,我經常感到自己愚鈍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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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合法傷害權是很值錢的。有了這種權力,沒有錢可以有錢,沒有斂錢的規矩可以創造出規矩。用古漢語一個簡潔貼切的詞來表達,這叫「勢所必至」。勢之所至,潛規則生焉。即使這規則不合法,也可以轉彎抹角將它裝扮起來——廣大群眾愛護人民警察,湊點錢表達他們的感激之情,這難道有什麼不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