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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經濟之變遷

2024-09-19 17:42:20 作者: 柳詒徵

  吾國歷代雖有與各國通商互市之事,然在滿清道、咸以前,大都鎖國獨立,其經濟之變遷,要皆限於國內。自五口通商以後,門戶洞開,海陸商埠,逐年增闢,加以交通之進步,機械之勃興,而吾國之經濟遂息息與世界各國相通。昔之荒陬僻壤,可變為最重要之都市;昔之家給人足者,多變為不平均之發展。語物力之開發,則為遠軼於前;論財政之困難,又覺迥殊於古。而國民之思想道德,根於經濟之變遷而變遷者,尤為治史者所當深究矣。

  經濟之變遷無他,吸收散殊之各點,集中於新辟之地。新興之業與外人相競爭,而卒之仍為外人所操縱,而吾國之巧黠者又襲取其術以操縱吾愚民,而愚民遂日隨以顛倒而已。集中之法,第一在通商市埠。商埠之開,始多迫於條約,繼則自保利權,輪舶走集,物貨填委,其附近各地及與之關連者,罔不仰通商大埠之鼻息。而此通商大埠,又聽命於世界各大商場,銅山東崩,洛鍾西應,牽連鉤貫,而盈虧消息,恆多不能自主。此數十年間經濟變遷之主因也。

  各省商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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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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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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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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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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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則為公司。吾國商業,從來雖有獨資合資之別,要皆無大規模。自與西人通商,震於其公司之財力雄厚,知非小商業所能抵制,則集小資本為大資本,而公司之制以興。同、光之間,李鴻章創辦輪船、織布等局,招商集股,尚未名為公司。

  《李文忠公奏稿·復陳招商局疏》:「輪船招商局之設,系由各商集股作本,按照貿易規程,自行經理,已於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創辦之初奏明,盈虧全歸商認,與官無涉。」

  《試辦織布局折》:「飭據鄭觀應等擬稟估需成本銀四十萬兩,分招商股足數,議有合同條規,尚屬周妥。當經批准,先在上海設局試辦。」

  其後各省經營鐵路,相率仿行公司之制。清廷修訂商律,首頒公司法,分為合資公司、合資有限公司、股分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四種。

  《公司律》:「第一條,凡湊集資本共營貿易者,名為公司,共分四種:一合資公司,一合資有限公司,一股分公司,一股分有限公司。第四條,合資公司,系二人或二人以上集資營業,公取一名號者。第六條,合資有限公司,系二人或二人以上集資營業,聲明以所集資本為限者。第十條,股分公司,系七人或七人以上創辦,集資營業者。第十三條,股分有限公司,系七人或七人以上創辦,集資營業,聲明資本若干,以此為限。」

  民國初年,頒行公司條例,又為改定名稱,

  《公司條例》:「第一條,本條例所稱公司,謂以商行為業而設立之團體。第二條,公司共分為四種:一無限公司,二兩合公司,三股分有限公司,四股分兩合公司。」

  並定保息條例,以示提倡大規模商業之意,而公司之數乃日增。

  《第三次農商統計表》:「民國二年調查,五年印行。內載全國公司數凡一一○家,資本金共九○五二二一七二元,公積金共一六七五二八七元。」

  然公司法律雖極嚴密,其權往往操之大股東及經理人之手,小資本之股東,目擊其腐敗而無可如何,惟有聽其浪擲。久之而股分公司之信用墮落,已成者破產倒閉,未成者或積久而不能募集焉。民國十年,頒行《交易所條例》,買賣證券者,尤舉國若狂。經濟變遷,益趨激烈,因之貧困自殺者,時有所聞。蓋經濟集中,則影響孔巨,投機之業,尤以引人妄念。詐欺奢侈,相因而生,舉凡從前儉勤謹信之德,率緣經濟之潮流而變矣。

  其次則為銀行。吾國昔之操金融權者,惟錢莊與票號。錢莊營業不巨,資本亦微。票號流通全國,為匯兌專業,其資本亦不過數十萬兩。

  《支那經濟全書》(東亞同文會編) :「第五編,山西票莊篇。票號為支那金融機關中最有勢力者,其經營者多山西人,嚴守秘密,研究至難。」「山西票莊之組織,頗為嚴密,其取引之習慣規矩極嚴,故其基礎堅固。所僱傭者,決不用他省人,而又賞罰嚴明,使彼等對於業務不倦不撓,且互守秘密不泄。」「自清初迄今,凡經二百數十年,日益繁榮增長。」「其資本大概,小則十萬兩,大至五六十萬兩,惟南邦義善源及源豐潤,皆百萬兩。」

  甲午戰後,講求變法,始有倡設銀行,以為通商惠工之本者。

  《光緒政要》二十二年十一月《總理衙門奏復四品京堂盛宣懷條陳自強大計請開設銀行折》:「查原奏謂西人通商惠工之本,其樞紐皆在銀行,中國亦宜仿行。及另片所奏,遴選各省公正殷實之紳商,舉為總董,招集股本銀五百萬兩,先在京都、上海設立中國銀行,其餘各省會口岸以次添設,由商董自行經理。」「奉旨,責成盛宣懷選擇殷商,設立總董,招集股本,合力興辦。」

  盛宣懷首設中國通商銀行,

  《民國元年世界年鑑·經濟類》:「中國通商銀行,為盛宣懷等發起。資本五百萬兩,創始於光緒二十四年,為股分有限公司之組織,是普通商業銀行性質。」

  嗣由政府設立戶部銀行 及交通銀行。

  《中國泉幣沿革》:「光緒三十年正月,財政處戶部奏由部試辦銀行。二月,又奏定試辦銀行章程三十二條。三十一年七月,始奏明在京師、天津、上海等處先行開設,是為戶部銀行。三十四年正月,度支部奏改戶部銀行為大清銀行,並定則例二十四條。宣統三年,革命軍起,上海大清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民國元年,各處均改為中國銀行。二年四月十五日,公布《中國銀行則例》三十條。」「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郵傳部奏設交通銀行,定章程三十八條。民國三年三月,公布《交通銀行則例》二十三條。」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三年《郵傳部奏擬設交通銀行綰合輪路電郵四政收回利權折》:「擬由臣部設一銀行,官商合辦,股本銀五百萬兩,招募商股六成,由臣部認股四成,名曰交通銀行,將輪路電郵各局存款,改由該行經理。就臣部各項借款,合而統計,以握其經畫之權,一切經營,悉照各國普通商業銀行辦法。」

  《世界年鑑》:「中國銀行,由中華民國政府設立,資本五千萬兩,總行在北京,各省均有分行。」「凡政府發行之期票、匯票及公債票等,皆可貼現及抵押借款,具中央銀行性質。」「交通銀行,資本五百萬兩,分為五萬股。內百萬兩,由招商局、電報局及盛氏所承買,余招諸各地商人,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總行在北京,其漢口、天津、上海、南京、香港、廣東、芝罘、新加坡、卑南等處,均有分行。其內部組織,分為放款、存款、匯兌三課,系仿西制,具殖業銀行之性質。」

  民國以來,銀行猥多,中央及地方政府所設之銀行,固為全國經濟之樞紐,商民合資開設者,亦競進而與官立銀行爭利,於是全國經濟,又集中於銀行或類似銀行之銀號錢局之類。

  《第三次農商統計表》:「銀行類,民國三年,全國銀行總數凡五十九家,資本金總額五六七一七二○六元,各戶存款額共三四一○二八四一元,紙幣發行額共一五八三一四六六元。」

  民國十一年銀行年鑑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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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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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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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此有一連帶之事,不可不並述者,即外人在華所設之銀行是也。吾國未設銀行之先,西商已在各商埠設立銀行,經營中外匯兌兼存款放款之業,其力實足操縱吾國金融。

  《世界年鑑》:「通商以來,各埠外國銀行之設立,日多一日,以補助其母國商人,攫奪遠東商權。外商之能操縱金融者,惟銀行是賴,且其資本金及公積金之雄厚,迥非我國銀行所及。又能發行紙幣,吸收我國現金,故一舉手間,社會金融已隱在外人掌握。」「外國銀行之在我國者,計十有三家:(一)麥加利銀行 、(二)花旗銀行 、(三)英國寶信銀行 、(四)滙豐銀行 、(五)中華匯理銀行 、(六)義豐銀行 、(七)德華銀行 、(八)華比銀行 、(九)東方匯理銀行 、(十)有利銀行 、(十一)荷蘭銀行 、(十二)華俄道勝銀行 、(十三)橫濱正金銀行。」

  而清季貪墨官吏,懼以贓私獲罪者,多存儲於外國銀行,辛亥以來尤甚。歐戰之時,各國經濟困難,其銀行或倒閉,或停付,清之親貴大僚,損失至巨。而近年之軍閥,仍多以其盜取之金錢,輦致外國銀行,外人乃取而貸之吾國政府,盤剝重利,干我主權,要我抵品,是至可痛之事也。民國元年,英、美、法、德四國組織銀行團,專營借款,嗣又加入俄、日二國,而美國尋即退出。歐戰時,銀行團解散,至歐戰既終,又組織新銀團以謀我,而共同管理財政之聲,日有所聞。

  《借款團歷史及改組新銀行團經過》(《東方雜誌》第十七卷第七號):「借款團新名,在中國始見於1912年,為英、美、法、德所成立。第一次成立,為借給新中華民國建立共和之行政,及發展經濟一切用途之經費。本借款,借款團有監督權,擔保品為鹽稅。」「1913年,俄、日兩國始新加入借款團,是年三月,美國退出借款團。」「1913年7月,英國提議,以後借款團不借給中國經濟借款,只供給政治借款。」「1914年因大戰,借款團機關解散。」「1918年6月,美國首發起組織新借款團,集英、法、日、美四國為團員,美國合三十一家銀行,共派一財政家,赴中國專門調查。」「1919年5月12日,協商國各重要銀行代表,在巴黎開一大會,擬定組織新借款團草案:(一)新團員為英、法、美、日四強國,借款團為借給中國必需借款;(二)新借款團,非徒供給中國政治借款,亦當供給經濟借款;(三)新團員各國,因從前借款在中國所得之特權與優先權,當各放置於新借款團,或統還中國。」

  而吾國之業銀行者,初不以保護國權為意,發行紙幣,既極紛歧,經理借款,尤多弊竇。甚至以儲蓄之款,為帝制之用;舉贏餘之利,供政黨之事。其以紙幣之兌換,價格之漲落,因之獲利巨萬者,更不足論矣。

  近數十年,物價日益騰貴,生計日益困難,推其原因,則貨幣之淆雜濫偽及價值低落,實為主因之一。觀民國二年泉幣司之調查,各省銀銅貨幣之龐雜,已可概見。

  《中國泉幣沿革》:「現行銀銅幣統計:據民國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財政部泉幣司所制之調查表,計天津、廣東、武昌、四川、江南、奉天、雲南、湖南、河南、福建、吉林、江蘇、清江、安徽、山東、江西、浙江十七處銀銅元局廠,自開辦以來,截至是年報告之時為止 ,其枚數及折合元數,分列表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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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表總計,合銀元789971301.33,約言之可稱79000萬元。其中一元銀主幣約占20600萬餘,五角以下銀輔幣約占28600萬餘 ,銅輔幣約占21700萬餘 。銀銅輔幣合計約50300萬餘,與一元主幣之數相較,大約主幣居一而輔幣幾居三。統計局廠十七處,惟津、粵、鄂、川、寧、奉、滇、吉八廠,銀銅幣並鑄,其餘湘、豫、閩、蘇、皖、魯、贛、浙、清江九廠,均只鑄銅幣。現在只留津、粵、鄂、川、寧、奉、滇、湘八廠,余均停撤。」

  清季及民國初年,均擬整頓錢幣,頒行條例,皆不果行。

  《中國泉幣沿革》:「宣統二年四月十六日,度支部奏厘定幣制,酌擬則例,同日明諭內外大臣,遵照則例,切實奉行。」「民國三年二月八日,頒國幣條例及施行細則。三月八日,特設幣制局,監督進行,議借外債,剋期辦理。秋間歐戰忽起,借款無望,年杪總裁辭職,撤局。」

  《中國泉幣沿革》,民國時第一部中國貨幣史論著,清末民初學者章宗元(1878~?)著。

  近年幣制日益紊亂,發行兌換券之銀行,既日出不窮,已經停鑄之銅元局,又重行開鑄,雖經人民之呼籲,而在位者竟無術以劑其敝焉。

  《全國銀行公會建議案》(《東方雜誌》第十八卷第三號):「改革幣制之條陳,裒然成帙,然民國幣制破壞擾亂,甚於前清。即就兌換券一端言之,民國四年十月,政府曾擬訂取締條例,凡已經發行紙幣之銀錢行號,有特別規定者,於營業年限後,應即全數收回;無特別規定者,由財政部酌定期限,陸續收回;未發行者,概不得發行。乃三年來,凡稱中外合辦銀行,無不特許發行紙幣,即一二與政府當局有關係之銀行,亦享此特權,致令市面紙幣駁雜,商民疑懼。……流弊所至,必至相率濫發,擾亂金融。一旦有停兌之事,全國將蒙其殃。……至於停鑄銅元,中國商民之籲請,外國商會之要求,至再至三,政府已允飭令各廠一律停鑄。乃昨年以來,因籌款無法,向外商賒購生銅,密令南京、武昌等廠鑄銅元,變售銀元,以鑄餘利充行政經費。於是各省效尤,紛紛加鑄。安慶、開封已奉部令裁撤之銅元局,均已開鑄銅元。近聞天津總廠,至有以全廠押借外款,專鑄銅元,並發行銅元券之說。……

  圖目前之少利,壞國家之大法,勢必至以整理弊制之權,授之外人而後已。」

  清代國用,歲不過數千萬兩。

  《清財政考略》:「順治七年以前,每歲入數14859000餘兩,出數15734000餘兩。」「康熙六十年,地丁銀2800餘萬兩,鹽課銀370萬兩,關稅雜稅300萬有奇,米麥690萬擔各有奇。」「雍正元年,歲入計共4000餘萬。」「乾隆五十六年,各省實征歲入銀4359萬,歲出3177萬,而漕糧兵糧不與。」「嘉慶十七年,歲入銀4013萬有奇,歲出銀3510有奇。」「道光二十二年,歲入地丁鹽課關稅共銀3714萬,歲出3150餘萬。」「同治末年,歲入6000餘萬,歲出在7000萬上下。」

  宣統之末,增至三萬數千萬元。

  《宣統四年歲入歲出預算表》:「歲入總計銀350859982元」,「歲出總計銀356361607元」,「出入相抵,共虧銀5501625元。」

  至民國八年,增至五億元。

  《民國八年歲入歲出預算表》:「歲入總計490419786元」,「歲出總計495762888元。」

  其支出之最巨者,厥惟軍費,以光緒甲午以前額軍餉乾及勇餉之數,較之民國海陸軍費之數,真有天壤之別。列表如下:

  《光緒會計表》出項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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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軍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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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蓋民國一年中所用於陸海軍之費,可以供同、光以前政府全部之經費三四倍而有餘。即比之宣統末年之國用,亦已占其三分之二,而其他獨立省份所用之軍費,尚不在北京政府預算之內,此豈國民所能擔負乎!

  國用增加,則恃內外債以救目前之急,而外資遂源源輸入,一方則患其貧,一方則見其富。債款集中,而使用此債款者,任意揮霍,奢侈無藝。畸形之發達,乃以此十數年中為驟。居必洋房,行必汽車,賭博冶遊,日支千萬無吝色,問其來源,皆國債也。前清國債,自庚子賠款外,僅以中日戰役之後所借七次外債為最巨。

  《民國行政統計匯報》:「甲午以後,連借外債七次,統計債額銀1000萬兩。法金4萬佛郎,英金3700萬鎊。」

  佛郎,即法郎。

  其清末幣制借款,僅付40萬鎊,余未及交而革命事起。

  《國債輯要》:「1911年1000萬鎊之大借款,兩方交涉,正在困難之中,忽辛亥之亂起,四國銀行團僅交付40萬鎊之前付金,其餘均一時終止。」

  民國以來,政綱瓦解,中央政府不能節制地方,舉凡到期之外債,急需之軍費政費,舉恃外債以應之。於是逐年以債累債,積至12萬萬有奇。(民國十一年財政部公布外債數,有抵押品者,約共102900餘萬元;無抵押品者,約20040萬元,合計約126900餘萬元。)而各省單獨所負之債及交通部之債額,尚不在內。

  《國債輯要》:「鐵道外資總額,合計30989000鎊。」

  此民國政府所以為世所詬病也。清季嘗募昭信股票及愛國公債,是為內債之濫觴。

  《民國行政統計匯報》:「我國內債,濫觴於前清光緒甲午年昭信股票之發行,定額1萬萬兩,年息五厘,二十年還清。然其時人民鮮知運用公債之利,當道辦理多未得法,以致購買無人,率歸失敗。辛亥事起,清政府復發行愛國公債,定額3000萬元,年息六厘,通共收數不滿1200萬元。」

  民國以來,以外債之不能應手,累年發行國內公債,積至民國十一年,凡欠內債45000萬有奇。(民國十一年財政部公布內債數,有抵押品者,約共20840餘萬元;無抵押品者,約24900餘萬元,合計約45700餘萬元。)論者謂國民之實力即此可覘。然以人民有限之財,供當局無厭之欲,要亦所謂「取之盡錙銖,用之如泥沙」耳。

  《全國銀行公會建議案》:「民國發行內債,計元年公債12000餘萬元,三年公債2400萬元,四年公債2400萬元,五年公債1500餘萬元,七年長短期公債70餘萬元,八年公債1900餘萬元,八厘軍需公債570餘萬元。整理金融公債,截至最近止,已發行4700餘萬元,共計票面3萬餘元。其間市價高低不一,以目下市價計之,約計現洋2萬萬元左右,此皆募自民間者。……年來變亂相乘,公私交困,而能吸收內債如此之巨,孰謂吾國民無實力乎。」

  經濟之變遷,全視人口與物質之關係。清代人口,雖無精確之統計,然當道光中已達四百兆之數。太平軍之後,人口銳減。同、光以來,生息又復其故。稽其約數,最近之人口,殆不下四億三千餘萬。而近人之欲望與需要,遠軼於前數十年,供求不相應,則時時現恐慌之狀。道德之墮落因之,思想之激烈因之,是亦自然之趨勢也。

  近數十年人口約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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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增加,而土地初未增拓,則生計自然日形困難。以民國五年農商部統計表觀之,全國農田園圃凡十五萬萬餘畝,以四百兆人分之,一人不足四畝,即以所列荒田合計,亦不過人得五畝,而常年災歉之地,又占三分之一強,此所以常懸民食不足之問題也。

  《民國五年農商部統計表》:「各省田圃面積,1578347925畝。荒地面積,578867296畝。災歉田地面積,653475445畝。」

  吾國北方人民多食豆麥雜糧,南方人民則全食米,米價騰貴,則百物之價值隨之而長。各地米價雖不一致,以上海近年米價騰貴推之,即可得其梗概。

  《民食問題》(《東方雜誌》第十七卷第十五號):「上海米價,在歐戰以前,每擔約五元。到去年十二月 已經漲到七元二角;今年四五月間,到了八元五角;六月初間,到了十一元;二十日後,居然漲到了十六七元。」

  吾國號稱農業立國,然每年尚須購入食米數百萬擔或數十萬擔。列食米出入口表如後。

  民國元年至八年食米出入口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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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遇大荒,或鄰國荒歉,需購吾米之時,則食料不敷分配,而貧民有因以斷炊者矣。

  近年世界各國,因經濟之變遷,而致工人罷工者,所在皆是。吾國受其影響,以及國內經濟之變遷,亦時有罷工之舉,而勞工問題遂為社會最重要之一事。雖都會及商埠與內地情形迥殊,不可一概而論,然牽聯鉤貫,各地之工價隨時增長,亦如潮流之澎渤。試就清末漢口工廠之工價與近年廣州勞工之工價相較,即知其增長之趨勢矣:

  《漢口》 :「武昌織布廠工二千人,工錢分上、中、下三等:上等一日一人200文,中等150文,下等100文。執業之時間,午前自六時至十二時,午後自一時至六時,夜晚七時至十一時。……紡紗局職工一千五六百人,工錢分三等:上等400文,中等300文,下等100文以上。執業之時間,午前六時至十二時,午後一時至六時,目下雖不為夜業,若有夜業時,則給以一日分之工錢。……官絲局職工470人,皆系女工,工錢上等180文,中等120文,下等90文。執業時間,午前自六時半至十一時半,正午自十二時至六時半。……第一工場職工453人,男工一日最高15仙,最低7仙;女工最高13仙,最低6仙。執業時間,每日午前七時至午後六時。……漢陽鐵政局職工,男工400餘人,女工1000人以上。爐子房男工,月薪6元,押板房6元,脫板房4元,上藥房6元,軋刀房6元,裝盒房女工每日5仙,抽斗業5仙,成包房7仙。」

  《廣州勞工狀況調查表》 (鄭籌伯):「織布工廠內漂紗及上機用男工,月薪十餘元。織布則多女工,每織布一丈,得工值5分,每日約得2~3角。織毛巾者多女工,每織一打,得工值3角,日可獲4~5角。機器工人月薪可得20~30元。造木船工人月薪不過7~8元,造汽船者恆至20~30元。電燈工人,分修路線與廠內司機二種。廠內司機者,月薪數十元,工作時間分日夜班;每班約八時至十時;修理路線者,月薪僅8~10元耳。建築工人,分泥水、造木兩種,所業雖各不同,而工作必須互相聯絡。工值從前每日3角,近日已漲至7角。店主得1角,工人得6角。工作時間,如每日由六時開工,則至九時必休息一時或二時,至十一時後開工,至一時又必暫停,下午五時,則一日之工作完矣。人力車夫,日夜二人交替,合租一車。如遇旺時,日夜可得1元8角余,除車租外,實得一元二三角。二人均分,每人得6~7角。」

  仙,貨幣單位,港台及東南亞人對英文cent(即「分」)的音譯。

  國內之地,不足以養其人,則必求食於國外。華人之移殖海外者,遠起宋元,至明代而漸盛。清代嚴海禁,而冒禁出洋者殊夥,大抵皆閩、廣人也。清季華工之出洋者益多,往往受外人之排斥,而政府初不保護之,任其自為謀。

  《中國五十年來之外交》:「同治十二年,古巴之夏灣拿(Havana)有虐待華工事,政府與日斯巴尼亞交涉,至光緒三年始議結。廢同治三年招工之約,聽華僑之自為謀。」「光緒六年《中美續約》,中國承認美國得有限定在美華工人數及華工居美年數之權。」「是後十餘年,美國對於華工之取締,逐漸加嚴。而歐工之中之愛爾蘭人,仇視華工亦日以加厲。中國既承認美國之有權限制,則惟有聽其所為而已。」「二十年,駐美公使楊儒與之訂《中美保工條約》,中國允自禁華工之前往。」「從此,在美華工有減無增。」

  夏灣拿,今通譯哈瓦那,古巴首都。

  間思吸取華僑之金錢,則派員一巡視,而名為愛護僑民,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四年,命農工商部右侍郎楊士琦,考察南洋華僑商業情形,歷經美屬之飛獵濱,法屬之西貢,暹羅之曼谷和屬爪哇之巴達維亞、三寶壠、泗水、日惹梭羅及附近蘇門答臘之汶島,英屬之新加坡、檳榔嶼,及附近之大小霹靂等埠。」

  而於外人之苛待,固無術以抵之。

  《中國五十年來之外交》:「英荷所屬之馬來半島及東印度群島,華商頗占勢力,而僑民之數亦特多。英屬各大埠,我國早設置領事,而荷蘭屬地則否,華僑深以為苦。光緒三十年以後,荷人對於華僑更設種種之苛例,僑民大窘,屢告急於政府。宣統三年,始設立領事條約。」

  論者謂吾國通商口岸輸入恆超過輸出,而其所恃以抵補者,在海外工商能以其工資及商業所得,輸入祖國,然其數雖不能確定,大致亦甚微也。

  吾國之對外貿易總額,年有增加,自表面觀之,亦可謂為經濟之進步。

  《東方雜誌》第二十卷第三號《三十年來之經濟進展觀》:「國際貿易之有統計,始於光緒三年之海關冊。全國進出口總數,自光緒三年以至十三年,均在2億萬兩以內,其後歷年增加。光緒三十四年增至6億萬兩左右,宣統年間增至8億萬兩左右,民國五年增至9億萬兩左右,迨及民國十年,則歷年增進,竟達於15億萬兩。」「在光緒十九年間,全國貿易進出口總數,共為2億7000餘萬兩。今則十年度,上海一埠之貿易總額數,已有6億3000餘萬兩之巨,殆兩倍於當年之全國總數。苟就貿易統計以觀察之,則三十年來國際貿易之趨勢,固不能謂為無進展也。」

  然自通商以來,僅有光緒二年,出口之數超過入口,余均有絀無贏。

  《四十年來中國貿易統計》:「輸出超過輸入,僅最初光緒二年,計贏1000餘萬兩。自光緒三年起,無歲不絀。光緒六年,絀數最少,為140萬餘兩。民國九年,絀數最多,為22061萬餘兩。民國三年,歐戰發生,各國軍事倥傯,無暇擴張商業,我國正宜利用時機,大興實業,發展對外貿易,以求輸出之增加。乃當民國四年歐戰正烈之時,雖輸入頓減,尚絀至3561萬餘兩之巨。」「此四十五年中共絀2921997339兩。除光緒二年,贏10580938兩,實絀2911 416461兩,平均每年約絀6470萬兩。」

  故吾謂吸收散殊之各點,集中於新辟之地,新興之業,與外人相競爭,而卒之仍為外人所操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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