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隋唐之制度
2024-09-19 17:39:49
作者: 柳詒徵
三國以降,世亂如棼絲,凡百政治,苟且補苴,無所謂經制也。北朝元魏,頗有善制,孝文以後,復不能繼續進步,嬖倖擅國,以至於亡。北周繼魏,有志復古,蘇綽、盧辯等,咸有製作。
《周書·蘇綽傳》:「太祖召綽,拜大行台右丞,參典機密。綽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計帳戶籍之法。」「又為六條詔書,奏施行之。其一先治心,其二敦教化,其三盡地利,其四擢賢良,其五恤獄訟,其六均賦役。太祖令百司習誦之,其牧守、令長非通六條及計帳者,不得居官。」《盧辯傳》:「除太常卿、太子少傅。孝武西遷,朝章禮度洇墜咸盡。辯因時制宜,皆合軌度。」「初,太祖欲行《周官》,命蘇綽專掌其事。未幾而綽卒,令辯成之。於是依《周禮》建六官,置公、卿、大夫、士,並撰次朝儀,車服器用多依古禮,革漢、魏之法。事並施行。」「辯所述六官,太祖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自茲厥後,世有損益。宣帝嗣位,事不師古,官員班品,隨意變革。」「於時雖行《周禮》,其內外眾職又兼用秦、漢等官。」
然徒務復古,而無古人之精神,又不能盡革時弊,未足語於善制也。惟隋承周而唐承隋,因革損益,亦當遠溯其源焉。
《隋書·經籍志》史部有舊事、官職、儀注、刑法四篇,皆六代之典制,惜其書多不傳。然其綱要,則散見於五代史志中。
《隋書考證》:「唐武德五年,起居舍人令狐德棻奏請修五代史。十二月,詔中書令封德彝、舍人顏師古修隋史。綿歷數載,不就而罷。貞觀三年,續詔秘書監魏徵修隋史。十年正月,徵等詣闕上之。」「十五年,又詔左僕射于志寧、太史令李淳風、著作郎韋安仁、符璽郎李延壽同修五代史志,凡勒成十志,三十卷。顯慶元年上進,詔藏秘閣。後又編第入《隋書》,其實別行,亦呼為《五代史志》。」
蓋隋兼承南北,故南述梁、陳,北紀齊、周,以明其統系也。學者欲知自漢以來一切制度之變遷,當詳覽《隋志》,茲篇不能縷述,節錄《百官志序》以見一斑:
漢高祖除暴寧亂,輕刑約法,而職官之制,因於嬴氏。……光武中興,聿遵前緒。唯廢丞相與御史大夫,而以三司綜理眾務。洎於叔世,事歸台閣。論道之官,備員而已。魏、晉繼及,大抵略同。爰及宋、齊,亦無改作。梁武受終,多循齊舊。然而定諸卿之位,各配四時,置戎秩之官,百有餘號。陳氏繼梁,不失舊物;高齊創業,亦遵後魏。台省位號,與江左稍殊。……有周創據關右,日不暇給。洎乎克清江、漢,爰議憲章。酌酆鎬之遺文,置六官以綜務。詳其典制,有可稱焉。高祖踐極,百度伊始。復廢周官,還依漢、魏。唯以中書為內史、侍中為納言,自余庶僚,頗有損益。煬帝嗣位,意存稽古,建官分職,率由舊章。大業三年,始行新令。於時三川定鼎,萬國朝宗,衣冠文物,足為壯觀。既而以人從欲,待下若仇;號令日改,官名月易。尋而南征不復,朝廷播遷,圖籍註記,多從散佚。今之存錄者,不能詳備焉。
唐之制度,亦多變遷。綜其一代,未可概論。然欲考求有唐一代良法美意,莫若先治《唐六典》。蓋《六典》成於開元中,正唐室全盛之時。弘綱巨旨,粲然明備,足與《周官》頡頏。而宋以後所行之法,亦多孕育於其中。
《唐六典序》(王鏊):「周之後莫善於唐,唐有《六典》可追仿《周禮》。」「國家官制,則像《周官》,於唐制固若未暇,而亦未嘗遺之。蓋唐以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參領天下之務,今六部雖分,顧猶尚書省之舊。而內閣則隱然中書,通政、給事則門下之遺也。其餘寺監府院以分眾職,品爵勛階以敘群材,尚多唐舊。」
雖書中所云,亦末盡使用。
《四庫全書提要》:「《唐六典》卅卷,其書以三師、三公、三省、九寺、五監、十二衛,列其職司官佐,敘其品秩,以擬《周禮》。《書錄解題》引韋述《集賢記》注曰:開元十年,起居舍人陸堅被旨修是書。帝手寫白麻紙六條曰:理、教、禮、政、刑、事,令以類相從。」「二十六年,奏草上,迄今在直院,亦不行用。程大昌《雍錄》則曰:唐世制度,凡最皆在《六典》。」「草制之官,每入院必首索《六典》,則時制盡在故也。二說截然不同。考《呂溫集》有《代鄭相公請刪定施行六典開元禮狀》一篇,稱『宣示中外,星周六紀,未有明詔施行』,……與韋述之言相合。唐人所說,當無訛誤。……疑當時討論典章,亦相引據,而公私科律,則未嘗事事遵用,如明代之《會典》也云爾。」
然考求吾國人立國之法,自《周官》外,無逾是書者矣。
《周官》所重,體國經野。《唐六典》則惟重設官分職,而其體國經野之法,則具於戶部職中。
《唐六典》:「戶部尚書、侍郎,掌天下戶口井田之政令。」「郎中、員外郎,掌領天下州、縣戶口之事。凡天下十道,任土所出,而為貢賦之差,分十道以總之。一曰關內道,凡二十有二州,東距河,西抵隴坂,南據終南之山,北邊沙漠。厥賦:絹、綿、布、麻,厥貢:岱赭鹽、山角弓、龍鬚席、蓯蓉、野馬皮、麝香。二曰河南道,凡二十有八州,東盡於海,西距函谷,南瀕於淮,北薄於河。厥賦:絹、[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191152.jpeg" /]、綿、布,厥貢:[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194750.jpeg" /][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19771.jpeg" /]、文綾、絲葛、水蔥、藨心席、瓷石之器。三曰河東道,凡十有九州,東距恆山,西據河,南抵首陽、太行,北邊匈奴。厥賦:布[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00697.jpeg" /],厥貢:[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03449.jpeg" /]扇、龍鬚席、墨蠟、石英、麝香、漆、人參。四曰河北道,凡二十有五州,東並於海,南迫於河,西距太行、恆山,北通渝關、薊門。厥賦:絹、綿及絲,厥貢:羅綾、平[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06733.jpeg" /]、絲布、絲[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09119.jpeg" /]、鳳翮、葦席、墨。五曰山南道,凡三十有三州,東接荊,西抵隴蜀,南控大江,北據商、華之山。厥賦:絹、布、綿、[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12266.jpeg" /],厥貢:金、漆、蜜蠟、蠟燭、鋼鐵、芒硝、麝香、布、交梭、白縠、[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1590.jpeg" /]紵、綾葛、彩綸、蘭干。六曰隴右道,凡二十有一州,東接秦,西逾流沙,南連蜀及吐蕃,北界朔漠。厥賦:布、麻,厥貢:麩金、礪石、碁石、蜜蠟、蠟燭、毛毼、麝香、白[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18261.jpeg" /]及鳥、獸之角、羽毛、皮革。七日淮南道,凡一十有四州,東臨海,西抵漢,南據江,北距淮。厥賦:[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21872.jpeg" /]、絹、綿、布,厥貢:交梭、紵[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23557.jpeg" /]、孔雀熟絲布、青銅鏡。八日江南道,凡五十有一州,東臨海,西抵蜀,南極嶺,北帶江。厥賦:麻、紵,厥貢:紗編、綾綸、蕉葛、練麩金、犀角、鮫魚、藤、硃砂、水銀、零陵香。九曰劍南道,凡三十有三州。東連牂柯,西界吐蕃,南接群蠻,北通劍閣,厥賦:絹、綿、葛、紵,厥貢:麩金、羅綾、綿[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26555.jpeg" /]、交梭、彌牟布、絲葛、麝香,羚羊、犛牛角尾。十曰嶺南道,凡七十州。東南際海,西極群蠻,北據五嶺。厥賦:蕉紵、落麻,厥貢:金、銀、沉香、甲香、水馬、翡翠,孔雀、象牙、犀角、龜殼、[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30435.jpeg" /]鼊、絲、藤、竹布。」
其地方分州、縣兩級,其下有鄉里村坊之別。
《唐六典》:「四萬戶以上為上州,三萬戶以上為中州,不滿為下州。六千戶以上為上縣,二千戶以上為中縣,一千戶以上為中下縣,不滿一千戶皆為下縣。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兩京及州縣之廓內分為坊,郊外為村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為鄰,五家為保,保有長,以相禁約。」
其民有計帳、戶籍,
《唐六典》:「凡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有一為丁,六十為老。每一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縣以籍成於州,州成於省,戶部總而領焉。」
分等而載之,計年而比之。
《唐六典》:「凡天下之戶,量其資產,定為九等。每定戶以中年 ,造籍以季年 。州縣之籍,恆留五比,省籍留九比。」
計口授田,度地之肥瘠寬狹而居之。
《唐六典》:「凡天下之田,五尺為步,二百有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度其肥瘠寬狹,以居其人。凡給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頃 ,老男、篤疾、廢疾以四十畝,寡妻妾以三十畝,若為戶者則減丁之半。凡分田為二等,一曰永業,一曰口分。丁之田,二為永業,八為口分。凡道士給田三十畝,女冠二十畝,僧尼亦如之。凡官戶受田,減百姓口分之半。凡天下百姓給園宅地者,良口,三人以上給一畝,三口加一畝,賤口,五人給一畝,五口加一畝,其口分、永業不與焉。凡給口分田,皆從便近。居城之人本縣無田者,則隔縣給受。凡應收授之田,皆起十月,畢十二月。凡授田,先課後不課,先貧後富,先無後少。凡州縣界內所部受田悉足者為寬鄉,不足者為狹鄉。」(按其法蓋多沿魏、周及隋之制而變通之也。)
《文獻通考》:「隋代中男、丁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開皇九年,任墾田千九百四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開皇十二年,文帝以天下戶口歲增,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眾,衣食不給,議者咸欲徙就寬鄉,帝乃發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狹鄉每丁才至二十畝,老少又少焉。至大業中,天下墾田五千五百八十五萬四千四十頃。」「隋文帝頒新令,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為小,十七歲以下為中,十八歲以上為丁,以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開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煬帝即位,戶口益多,男子以二十二為丁。高熲奏人間課稅,雖有定分,年恆征納,除注常多,長吏肆情,文帳出沒,既無簿籍,難以推校,乃定輸籍之樣,請遍下諸州。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巡人各隨近五黨三黨共為一團,依樣定戶上下。帝從之,自是奸無所容。」
雖人戶之數,隋、唐相等,
《文獻通考》:「煬帝大業二年,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口四千六百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六。」
《通典》:「天寶十四載,管戶總八百九十一萬九千三百九,口五千二百九十萬九千三百九。」
《通典》,唐代典志體政書,「三通」之一。記載上起黃帝下迄唐天寶末的典章制度。唐代大臣、史學家杜佑(735~812)撰。
尚未可以比於漢室,然論者頗稱其法焉。
《文獻通考》載蘇軾曰:「自漢以來,丁口之蕃息,與倉廩府庫之盛,莫如隋。其貢賦輸籍之法,必有可觀者。然學者以其得天下不以道,又不過再世而亡,是以鄙之而無傳焉。」
唐之設官,大抵皆以隋故,
《新唐書·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號爵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其官司之別,曰省、曰台、曰寺、曰監、曰衛、曰府,各統其屬,以分職定位。其辨貴賤、敘勞能,則有品、有爵,有勛、有階,以時考核而升降之。」
其格令定於開元二十五年。
《文獻通考》:「開元二十五年,刊定職次,著為格令。尚書省以統會眾務,舉持繩目;門下省以侍從獻替,規駁非宜;中書省以獻納制冊,敷揚宣勞;秘書省以監錄圖書;殿中省以供修膳服;內侍省以承旨奉引;御史台以肅清僚庶;九寺 、五監 以分理群司;六軍 、十六衛 以嚴其禁御。一詹事府,二春坊,三寺 ,十率 ,俾乂儲官,牧守督護,分臨畿服。設官以經之,置使以緯之 ,自六品以下,率由選曹,居官者以五歲為限。」
論者謂門下省給事中之掌封駁,為一代極善之制。
《唐六典》:「給事中侍奉左右,分制省事。凡百官奏鈔,侍中審定,則先讀而署之,以駁正違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則稱揚德澤,褒美功業,復奏而請施行,小事則署而頒之。凡國之大獄,三司詳決,若刑名不當,輕重或失,則援法例,退而裁之。凡文武六品以下授職,所司奏擬,則校其仕歷深淺,功狀殿最,訪其德行,量其材藝。官若非其人,理失其事,則白侍中而退量焉。凡天下冤滯未申及官吏刻害者,必聽其訟,與御史及中書舍人同計其事宜而申理之。」
《日知錄》卷九(顧炎武):「人主之所患,莫大乎唯言而莫予違。……漢哀帝封董賢,而丞相王嘉封還詔書。後漢鍾離意為尚書僕射,數封還詔書。自是封駁之事,多見於史,而未以為專職也。唐制,凡詔敕皆經門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還,而給事中有駁正違失之掌,著於六典。如袁高、崔植、韋弘景、狄兼謨、鄭肅、韓[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32685.jpeg" /]、韋溫、鄭公輿之輩,並以封還敕書,垂名史傳。亦有召對慰諭,如德宗之於許孟容;中使嘉勞,如憲宗之於薛存誠者。而元和中,給事中李藩在門下,制敕有不可者,即於黃紙後批之。吏請別連白紙,藩曰:『別以白紙,是文狀也。何名批敕?』宣宗以右金吾大將軍李燧為嶺南節度使,已命中使賜之節。給事中蕭仿封還制書,上方奏樂,不別召中使,使優人追之,節及燧門而返。人臣執法之正,人主聽言之明,可以並見。五代廢弛。宋太宗淳化四年,始復給事中封駁。而司馬池猶謂門下雖有封駁之名,而詔書一切自中書以下,非所以防過舉也。明代雖罷門下省長官,而獨存六科給事中,以掌封駁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給事中駁正到部,謂之科參。六部之官,無敢抗科參而自行者。故給事中之品卑而權特重。」
蓋漢代人主及大臣之於政務,多與群僚會議。自三國以降,君主及大臣之權漫無限制。故唐以門下省給事中掌封駁,使糾正其違失。沿及明、清,猶存其制之遺意,孰謂君主之世皆專制哉!
封駁,唐代封還皇帝失宣詔令、駁正臣下奏章違誤的一種制度。始於漢代,但當時無封駁之名,也沒有專官執掌。唐代始成制度,五代廢止,宋又復設,至清廢。
魏、晉以來,國之人政,多總於中書。中書舍人掌撰制誥,其職尤重。唐代因之,諸官莫比。
《文獻通考》:「中書省自魏、晉始,梁、陳時,凡國之政事,並由中書省。隋初改為內史省,唐武德三年,復中書省。」「隋內史舍人專掌詔誥。武德三年,改為中書舍人,專掌詔誥,侍從署敕,宣旨勞問,授納訴訟,敷奏文表,分制省事。自永淳以來,天下文章道盛,台閣髦彥,無不以文章達。故中書舍人為文士之極任,朝廷之盛選,諸官莫比焉。」
而尚書省奉行政令,分立六部,後世多因此以分職,迄清末始改。蓋自漢置五曹,至隋置六部,歷經研究,始定此政務之大綱(隋置吏、禮、兵、刑、民、工六部尚書,唐與之同,惟民部曰戶部),斂而行政之法,遂詳備焉。六部行政,各有區別。就其總者言之,如官司之奏報,文牘之施行,皆有定式,是亦可覘唐制之善矣。
《唐六典》:「尚書都省掌舉諸司之綱紀,與其百僚之程式,以正邦理。凡內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其發日,為之程限。一日受,二日報。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獄案三十日,其急務者不與焉。小事判句經三人以下者給一日,四人以上給二日;中事每經一人給二日,大事各加一日。內外諸司咸率此。若諸州計奏達於京師,量事之大小多少以為之節,二十條以上,二日;倍之,三日;又倍之,四日;又倍之,五日。雖多,不是過焉。凡制敕施行,京師諸司有符移關牒,諸下州者,必由於都省以遣之。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訖,皆書其上端,記年月日,納諸庫。凡施行公文應印者,監印之官考其事目,無或差謬,而後印之。必書於歷,每月終,納諸庫。」「凡內外百僚,日出而視事,既午而退,有事則直官省之,其務繁不在此例。」
天下大政,曰財,曰兵。其制度之變遷,則以唐為古今大判之樞。唐行授田之法,其賦役亦因以定製為租、調、庸、徭四目,
授田法,古時按戶分田的制度。
《唐六典》:「凡賦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役,四曰雜徭。課戶每丁租粟二石,其調隨鄉土所產綾、絹、[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35457.jpeg" /]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38464.jpeg" /]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二斤,皆書印焉。凡丁歲役二旬,無事則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凡庸、調之物,仲秋而斂之,季秋發於州。租則准上收穫早晚,量事而斂之,仲秋起輸,孟春而納畢。」
其取於民也均。開元以後,法度廢弊,又經大亂,版籍難定,於是有楊炎兩稅之法。
兩稅法,唐代後期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租庸調製的賦稅制度。由宰相楊炎(727~78)1建議推行。
《文獻通考》:「租庸調法以人丁為本。開元後,久不為版籍,法度廢弊,丁口轉死,田畝換易,貧富升降,悉非向時,而戶部歲以空文上之。……天寶中,王[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4173.jpeg" /]為戶口使,務聚斂,乃按舊籍,除當免者。積三十年,責其租庸,人苦無告,法遂大弊。至德後,天下兵起,人口凋耗,版圖空虛。賦斂之司,莫相統攝,綱紀大壞。王賦所入無幾,科斂凡數百名。……德宗時,楊炎為相,遂作兩稅法。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置兩稅使以總之。凡百役之費,先度其數而賦之於民,量出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其田畝之稅,以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為定,而均收之。」
後世專重田賦,分為夏、秋兩稅。又不計土壤高下,沿各地所收舊數而高下之,皆本楊炎之法,而古者均地均賦之義亡矣。
唐之兵制,亦因周、隋設府兵。
《文獻通考》:「周太祖輔西魏時,用蘇綽言,始仿周典置六軍,籍六等之民。擇魁健材力之士,以為之首。盡蠲租調,而刺史以農隙教之,合為百府。每府一郎將主之,分屬二十四軍,開府各領一軍。」《新唐書·兵志》:「府兵之制,起自西魏、後周而備於隋,唐興因之。」「諸府總曰折衝府,凡天下十道,置府六百三十四,皆有名號,而關內二百六十有一皆以隸諸衛。凡府三等,兵千二百人為上,千人為中,八百人為下。」「凡民年二十為兵,六十而免。」「其隸於衛也,左右衛皆領六十府,諸衛領五十至四十。」「凡當宿衛者番上,兵部以遠近給番。五百里為五番,千里為七番,千五百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為十二番,皆一月上。若簡留直衛者,五百里為七番,千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為十二番,亦月上。」
實即今日所謂徵兵之制,亦即古者兵農不分之意。
《文獻通考》:「府兵平日皆安居田畝,每府有折衝領之。折衝以農隙教習戰陣,國家有事徵發,則以符契下其州及府,參驗發之。」
開元之後,改為募兵,而從來徵兵之制不可復矣。
《文獻通考》:「自開元之末,張說始募長徵兵,謂之『[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4355.jpeg" /]騎』。其後益為六軍。及李林甫為相,奏諸軍皆募人為兵,兵不土著,又無宗族,不自重惜,忘身徇利,禍亂自生。」
唐代京師學校,皆隸於國子監,沿隋制也。其學校有六:一曰國子,二曰太學,三曰四門,四曰律學,五曰書學,六曰算學。其學生以階級分之。
《唐六典》:「國子博士掌教文武官三品以上及國公子孫從二品以上曾孫之為生者,……太學博士掌教文武官五品以上及郡縣公子孫三品曾孫之為生者,……四門博士掌教文武官七品以上及侯伯子男之為生者,若庶人於為俊士生者,……律學博士、書學博士、算學博士掌教文武官八品以下及庶人子之為生者。」
各有定額及專業年限。
《新唐書·選舉志》:「國子學,生三百人;太學,生五百人;四門學,生千三百人 ;律學,生五十人;書學,生三十人;算學,生三十人。……凡生,限年十四以上、十九以下;律學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唐六典》:「國子生五分其經以為之業,習《周禮》、《儀禮》、《禮記》、《毛詩》、《春秋左氏傳》,每經各六十人,余經亦兼習之。習《孝經》、《論語》,限一年業成;《尚書》、《春秋》、《穀梁》、《公羊》各一年半;《周易》、《毛詩》、《周禮》、《儀禮》各二年;《禮記》、《左氏春秋》各三年。其習經有暇者,命習隸書,並《國語》、《說文》、《字林》、《三倉》、《爾雅》。」「太學生五分其經以為之業,每經各百人。」「四門分經同太學。」「律學生以律令為專業,格式法例亦兼習之。」「書學生以《石經》、《說文》、《字林》為專業,余字書亦兼習之。《石經》三體書限三年業成,《說文》二年,《字林》一年。」「算學生二分其經以為之業,習《九章》、《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十有五人,習《綴術》、《緝古》十有五人。《孫子》、《五曹》共限一年業成,《九章》、《海島》共三年,《張丘建》、《夏侯陽》各一年,《周髀》、《五經算》共一年,《綴術》四年,《緝古》一年。」
入學有束脩,每旬有考試。
《唐六典》:「其生初人,置束帛一篚、酒一壺、脩一案,號為束脩之禮。每旬前一日,則試其所習業。」
業成者上於監,無成者免。
《唐六典》:「凡六學生每歲有業成上於監者,丞以其業與司業祭酒試之。明經,帖經口試策經義;進士,帖一中經,試雜文策時務征事。其明法、明書算,亦各試所習業。登第者上於尚書,禮部主簿掌印句檢監事。凡六學生有不率師教者,則舉而免之。其頻三年下第九年在學及律生六年無成者,亦如之。」
其地方之學校學生,亦有定額,
《新唐書·選舉志》:「京都學生八十人,大都督、中都督府、上州各六十人,下都督府、中州各五十人,下州四十人,京縣五十人,上縣四十人,中縣、中下縣各三十五人,下縣二十人。」
設博士、助教等教之。
《唐六典》:「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及各州,皆有經學博士一人,助教二人或一人。」
別有弘文、崇文館學生,講習經業,兼學書法。
《唐六典》:「門下省弘文館學生三十人 ,太子崇文館學生二十人,其課試舉送如弘文館。」
當太宗時,學風最盛。
《新唐書·選舉志》:「自高祖初入長安,開大丞相府,下令置生員,自京師至於州縣皆有數。既即位,又詔秘書外省別立小學,以教宗室子孫及功臣子弟。其後又詔諸州明經、秀才、俊士、進士,明於理體為鄉里稱者,縣考試,州長重覆,歲隨方物入貢。吏民子弟學藝者,皆送於京學,為設考課之法,州縣鄉皆置學焉。及太宗即位,益崇儒術,乃於門下別置弘文館,又增置書、律學,進士加讀經史一部。十三年,東宮置崇文館。白天下初定,增築學舍至千二百區。雖七營飛騎,亦置生,遣博士為授經。四夷若高麗、百濟、新羅、高昌、吐蕃,相繼遣子弟入學,遂至八千餘人。」
天寶後,學校遂衰,員額均減於舊。
《新唐書·選舉志》:「自天寶後,學校益廢,生徒流散。」元和二年,「始定生員,西京國子館生八十人,太學七十人,四門三百人,廣文六十人 ,律館二十人,書、算館各十人;東都國子館十人,太學十五人,四門五十人,廣文十人,律館十人,書館三人,算館二人而已。」
《選舉志》,正史專志之一,《新唐書》新增,專論科舉取試。
而學風之壞,亦頗為時人所譏焉。
《與太學諸生書》(柳宗元):「僕少時,嘗有意游太學,受師說,以植志持身。當時說者咸曰;『太學生聚為朋曹,侮老慢賢,有墮窳敗業而利口食者,有崇飾惡言而肆斗訟者,有凌傲長上而誶罵有司者,其退然自克,特殊於眾人者無幾耳。』仆聞之,遂退托鄉閭家塾,考厲志業。過太學之門,而不敢跼顧。」
唐代重科舉,其學校亦科舉之一法,非專為講學之地。天寶中,嘗令舉人專由國學及郡縣學,後又復鄉貢。
《新唐書·選舉志》:「舉人舊重兩監,後世祿者以京兆、同、華為榮,而不入學。天寶十二載,敕天下罷鄉貢,舉人不由國子及郡縣學者勿舉送。……十四載,復鄉貢。」
故終唐之世,人悉騖於科名,而唐之科目亦特備。
《新唐書·選舉志》:「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舊,然其大要有三。由學館者曰生徒,由州縣者曰鄉貢,皆升於有司而進退之。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有進士,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開元禮,有道舉,有童子。而明經之別,有五經,有三經,有二經,有學究一經,有三禮,有三傳,有史科。此歲舉之常選也。其天子自詔者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才焉。」
士皆懷牒自列於有司,
《新唐書·選舉志》:「每歲仲冬,州、縣、館、監舉其成者送之尚書省,而舉選不由館、學者,謂之鄉貢,皆懷牒自列於州、縣。試已,長吏以鄉飲酒禮,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弦,牲用少牢,歌《鹿鳴》之詩,因與耆艾敘長少焉。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結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戶部集閱,而關於考功員外郎試之。」
各科之試法不同,要以明經、進士二科為重。
《新唐書·選舉志》:「凡秀才,試方略策五道,以文理通粗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為及第。凡明經,先帖文,然後口試,經問大義十條,答時務策三道,亦為四等。凡《開元禮》,通大義百條、策三道者,超資與官;義通七十、策通二者,及第。散、試官能通者,依正員。凡三傳科,《左氏傳》問大義五十條,《公羊》、《穀梁傳》三十條,策皆三道,義通七以上、策通二以上為第,白身視五經,有出身及前資官視學究一經。凡史科,每史問大義百條、策三道,義通七、策通二以上為第。能通一史者,白身視五經、三傳,有出身及前資官視學究一經;三史皆通者,獎擢之。凡童子科,十歲以下能通一經及《孝經》、《論語》,卷誦文十,通者予官,通七,予出身。凡進士,試時務策五道,帖一大經,經、策全通者為甲第;策通四、帖過四以上為乙第。凡明法,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第,通八為乙第。凡書學,先口試,通,乃墨試《說文》、《字林》二十條,通十八為第。凡算學,錄大義本條為問答,明數造術,詳明術理,然後為通。試《九章》三條,《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算》各一條,十通六,《記遺》、《三等數》帖讀十得九,為第。試《綴術》、《緝古》錄大義為問答者,明數造術,詳明術理,無注者,合數造術,不失義理,然後為通。《綴術》七條、《緝古》三條,十通六,《記遺》、《三等數》帖讀十得九為第。落經者,雖通六,不第。」又:「開元二十九年,始置崇玄學,習《老子》、《莊子》、《文子》、《列子》,亦曰道舉。其生,京、都各百人,諸州無常員。官秩、蔭第同國子,舉送、課試如明經。」
《開元禮》,《大唐開元禮》的簡稱。唐代官修禮制書,上承先秦漢魏,下啟趙宋,在中國古代禮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因成書於唐玄宗開元年間,故名。
其得第者,大抵百分之一。
《文獻通考》:「開元以後,四海晏清,士恥不以文章達。其應詔而舉者,多則二千人,少不減千人,所收百才有一。」
世多病其法之不善,然九品中正之弊,致成貴族政治。矯之以科舉,而平民與貴族乃得均享政權,是亦未始無關於國家社會之進化也。
隋都長安,以洛陽為東都。唐室因之,以長安為西京,洛陽為東京。兩京城坊之壯麗,軼於前世,《兩京城坊考》(徐松)詳述之。
《兩京城坊考》:「唐西京初曰京城,隋之新都也。開皇二年所築 。唐天寶元年為西京。」「宮城東西四里,南北二里二百七十步,周十三里一百八十步。其崇三丈五尺,南即皇城。」 「傅宮城之南面曰皇城,亦曰子城。東西五里一百一十五步,南北三里一百四十步,周十七里一百五十步。城中南北七街,東西五街。左宗廟,右社稷,百寮廨署,列於其間。」 「外郭城隋曰大興城,唐曰長安城,亦曰京師城。前直子午谷,後枕龍首山,左臨灞岸,右抵灃水。東西一十八里一百一十五步,南北一十五里一百七十五步,周六十七里。其崇一丈八尺,面各三門,郭中南北十四街,東西十一街,其間列置諸坊,有京兆府萬年、長安二縣所治,寺觀邸第編戶錯居焉。當皇城南,面朱雀門,有南北大街,曰朱雀門街,東西廣百步,萬年、長安二縣以此街為界;萬年領街東五十四坊及東市;長安領街西五十四坊及西市。」「東京一名東都,始築於隋大業元年,謂之新都。唐顯慶二年,曰東都。」「宮城在皇城北,東西四里一百八十八步,南北二里八十五步,周一十三里二百四十一步。其崇四丈八尺。」「皇城傅宮城南,東西五里一十七步,南北三里二百九十八步,周一十三里二百五十步。高三丈七尺。城中南北四街,東西四街。」「東京城,隋大業元年築,曰羅郭城。唐長壽二年李昭德增築,改曰金城。前直伊闕,後倚邙山,東出[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47693.jpeg" /]水之東,西出澗水之西。雒水貫都,有河漢之象焉。周五十二里,南東各三門,北二門,城內縱橫各十街。凡坊一百十三,市三。」
日本之平安京,即仿唐之長安城,彼國至今猶盛稱之。考史者所宜資以比較者也。唐之都會,民居與市廛不雜,故商店悉聚於兩市,
平安京,今日本京都。
《兩京城坊考》:「西京東市,隋曰都會市,東西南北各六百步。四面各開二門,四面街各廣百步。北街當皇城南之大街,東出春明門,廣狹不易於舊。東西及南面三街向內開,北廣於舊。街市內貨財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積集。」「西市,隋曰利人市,南北盡兩坊之地。市內店肆,如東市之制。長安縣所領四萬餘戶,比萬年為多。浮寄流寓,不可勝計。」「東都南市,隋曰豐都市。唐以其在雒水南,故曰南市。東西南北居二坊之地,其內一百二十行,三千餘肆。四壁有四百餘店,貨賄山積。」(其西市、北市之制未言,當亦等於南市。)
《兩京城坊考》,全名《唐兩京城坊考》。為研究隋唐時期長安、洛陽的宮殿遺址、建築布局、城坊制度等的史籍。清代地理學家徐松(1781~1848)撰。
而掌以市令。
《唐六典》:「京都諸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為之貳,以二物平市 。以三賈均市 。凡與官交易,及懸平贓物,並用中賈。其造弓矢長刀,官為立樣,仍題工人姓名,然後聽鬻,諸器物亦如之。以偽濫之物交易者沒官,短狹不中量者還主。凡賣買奴婢牛馬,用本司本部公驗以立券。凡賣買不和而榷固及更出開閉,共限一價。若參市而規自入者並禁之。凡市以日午擊鼓三百聲,而眾以會;日入前七刻,擊鉦三百聲,而眾以散。」
其地方亦各有市令焉。
《唐六典》:「漢代諸郡國,皆有市長。晉、宋以來,皆因之。隋氏始有市令。皇朝初,又加市丞。戶四萬以上者省補市令,州市令不得用本市內人,縣市令不得用當縣人。」
唐人之居室,以貴賤為差等。其制掌於左校令。
《唐六典》:「左校令掌供差構梓匠之事,致其雜材,差其曲直,制其器用,程其功巧。丞為之貳。凡宮室之制,自天子至於士庶,各有差等。」
後世民居,多則五間,少則三間,沿唐制也。
衣服之制,別之以色,則起於隋。
《通鑑》卷一百八十一:「大業六年十二月,上以百官從駕,皆服袴褶,於軍旅間不便。是歲始詔從駕涉遠者,文武官皆戎衣。五品以上,通著紫袍;六品以下,兼用緋絲,胥使以青,庶人以白,屠商以皂,士卒以黃。」
其禮服兼用歷代之制,
《唐六典》:「乘輿之服,則有大裘冕、袞冕 、鷩冕 、毳冕 、[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249588.jpeg" /]冕 、玄冕 、通天冠、武弁、弁服、黑介幘、白紗帽、平巾幘、翼善冠之服 。百官有朝服、公服、弁服、平巾幘服、袴褶之服。」
常服則用袍,
《唐六典》:「凡常服,親王三品以上、二王后服用紫,飾以玉;五品以上服用朱,飾以金;七品以上服用綠,飾以銀;九品以上用青,飾以鍮石;流外庶人服用黃,飾以銅鐵。」
其闊狹長短均有定例。
《唐會要》(王溥):「袍襖衫等曳地不得長二寸以上,衣袖不得廣一尺三寸以上。婦人制裙,不得闊五幅以上,裙條曳地不得長三寸以上,襦袖不得廣一尺五寸以上。」
然各地風氣,亦有變遷,奢侈者往往流於長闊焉。
《唐會要》:「開成四年,淮南觀察使李德裕奏管內婦人,袖先闊四尺,今令闊一尺五寸,裙先曳地四五寸,今令減五寸。」
《唐會要》,記載唐代典章制度的專書,是現存最早的會要體史書。宋代大臣、史學家王溥(922~982)撰。
唐人之飲食,亦有階級。觀其膳部所掌官吏食料,可以考見唐人飲食之材料及其節日之所尚。
《唐六典》:「膳部郎中,掌邦之牲豆酒膳,辨其品數。凡親王以下,常食料各有差 ,三品以上食料九盤 ,四品五品常食料七盤 ,六品以下、九品以上常食料五盤 ,凡諸王以下,皆有小食料。午時粥料各有差,復有設食料、設會料,每時皆有常食料。又有節日食料。」
《六典》載珍羞署有餳匠,良醞署有酒匠,皆唐所特置。此可見唐人之嗜餳與酒矣。
《唐六典》:「珍羞署餳匠五人 ,良醞署酒匠三十人。」
唐之交通,均有定法。按驛程定其遲速,
《唐六典》:「駕部郎中,掌邦國之輿輦車乘,及天下之傳驛廄牧官私馬牛雜畜之簿籍,司其名數,凡三十里一驛,天下凡一千六百三十有九所 。又度支郎中,掌水陸道路之利。凡陸行之程,馬,日七十里;步及驢,五十里;車,三十里。水行之程,溯河,日三十里,江,四十里;沿流之舟,河,日一百五十里,江,百里;余水,七十里。」
其運價亦有定數,
《唐六典》:「河南、河北、河東、關內等四道諸州運租、庸、雜物等腳,每馱一百斤,一百里一百文;山阪處一百二十文。車載一千斤,九百文。黃河及江水並從幽州運至平州,上水十六文,下水六文;余水上十五文,下五文。從澧、荊等州至揚州四文。其山陵險難驢少處,不得過一百五十文;平易處不得下八十文。」
各地長官,皆置進奏院於京師,以通文報。
《兩京城坊考》:「崇仁坊有東都、河南、商、汝、汴、淄、青、淮南、兗州、太原、幽州、冀州、豐州、滄州、天德,荊南、宣歙、江西、福建、廣、桂、安南、邕寧、黔南進奏院。」
京師之事,亦有日報達於四方。
《讀開元雜報》(孫樵):「樵曩於襄、漢間得數十幅書,系日條事,不立首末。其略曰:某日,皇帝親耕籍田。某日,百僚行大射禮於安福樓內。某日,安北諸蕃長請扈從封禪。某日,宣政門宰相與百寮廷爭十刻罷。如此凡數十百條。樵當時未知何等書,有知者曰:『此開元政事。』及來長安,日見條報朝廷事者,徒曰今日除某官,明日授某官;今日幸於某,明日幸於某。」
孫樵(生平不詳),晚唐散文家。字可之,一作隱之。曾被清人列入唐宋十大家。為晚唐堅持唐宋古文運動的代表作家之一。
故其疆域雖廣,而內外貫通,無隔閡之虞也。
自漢時創常平倉,
《漢書·食貨志》:「五鳳中,歲數豐穰。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令邊郡皆築倉,以谷賤時增其價而糴,以利農谷,貴時減價而糶,名曰常平倉。」
歷代因之,藉以利民。
《文獻通考》:「後漢明帝永平五年,作常平倉。」「晉武帝泰始二年,立常平倉。」
至隋又立社倉,由軍民共立。
《文獻通考》:「開皇五年,工部尚書長孫平,奏請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窖貯之,即委社司執帳檢校。每年收積,勿使損敗。若時或不熟,當社有饑饉者,即以此谷賑給。由是諸州儲峙委積。」「十六年,詔社倉准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斗,下戶不過四斗。」
唐代並置常平倉及義倉。常平積穀或錢,而義倉惟積穀。畝別征之,以備荒年。
《唐六典》:「凡王公以下,每年戶別,據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種苗頃畝,造青苗簿。諸州以七月以前申尚書省,至徵收時,畝別納粟二升,以為義倉。凡義倉之粟,唯荒年給糧,不得雜用。」
《文獻通考》:「太宗詔畝稅二升粟麥粳稻土地所宜,寬鄉斂以所種,狹鄉據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五斗為差。下下戶及夷獠不取。歲不登則以賑民,或貸為種,至秋而償。其後洛、相、幽、徐、齊、並、秦、蒲州又置常平倉,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濕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於令。」「開元七年,敕關內、隴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荊、揚、襄、夔、綿、益、彭、蜀、資、漢、劍、茂等州並置常平倉,其本上州三千貫,中州二千貫,下州一千貫,每糴具本利與正倉帳同申。」
維持民食,調節經濟,使谷價常平,而人民知思患預防,且食互助之益,一善制也。天寶中,天下諸色米積九千六百餘萬石,而義倉得六千三百餘萬石。可見人民合力之所積,逾於官吏之所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