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傳疑之制度
2024-09-19 17:37:28
作者: 柳詒徵
夏、殷之禮,文獻無征。而古書所言古代制度,多有莫知何屬者。漢、晉諸儒解釋其制,往往托之於夏、殷,謂其與周代制度不合也。今以諸說合為一篇,標曰「傳疑之制度。」
(一)九州之界域。
《爾雅》:「九州:兩河間曰冀州,河南曰豫州,河西曰雍州,漢南曰荊州,江南曰揚州,濟河間曰兗州,濟東曰徐州,燕曰幽州,齊曰營州。」郭璞註:「此蓋殷制。」郝懿行曰:「郭雲『此蓋殷制』者,《釋文》引李、郭同。《詩·周南·召南譜正義》引孫炎曰:『此蓋殷制。《禹貢》有梁、青無幽、營,《周禮》有幽、並無徐、營。』是孫炎以《爾雅》之文與《禹貢》、《周禮》異,故疑為殷制。」又曰:「《逸周書·大匡篇》云:『三州之侯咸率』。《程典篇》云:『文王合六州之侯奉勤於商。』《商頌》云:『奄有九有。』《毛傳》:『九有,九州也。』又云:『帝命式於九圍。』《毛傳》:『九圍,九州也。』殷有九州,皆其證。」
《毛傳》,我國研究《詩經》的著作即《毛詩故訓傳》的簡稱。其作者一般認為指漢代魯國人毛亨(世稱大毛公)所作。
(二)封建之制。
《禮記·王制》:「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鄭玄《注》:「此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
(三)八州封國之數。
《王制》:「凡四海之內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國三十。七十里之國六十,五十里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國。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間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國。」鄭《注》:「此殷制也。」孔穎達《疏》:「『此殷制也』者,以夏時萬國,則地餘三千里,周又中國方七千里,今大界三千,非夏非周,故云殷制也。」
(四)王畿封國之數。
《王制》:「天子之縣內,方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名山大澤不以朌,其餘以祿士,以為閒田。」鄭玄《注》:「縣內,夏時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殷曰『畿』。《詩·殷頌》曰:『邦畿千里。』周亦曰『畿內。』」
(五)九州封國之總數。
《王制》:「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天子之元士,諸侯之附庸,不與。」鄭《注》:「《春秋傳》云: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言執玉帛,則是惟謂中國耳。中國而言萬國,則是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禹承堯、舜而然矣。要服之內,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夏末既衰,夷狄內侵,諸侯相併,土地減,國數少。殷湯承之,更制中國方三千里之界,亦分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國焉。」
塗山,在今安徽蚌埠市懷遠縣境。傳說禹建都陽翟(河南禹縣)後,召集夏、夷等部落的首領在塗山會盟。後世多以此為夏朝建立的標誌性事件。
(六)方伯連帥之制。
《王制》:「千里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十國以為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十六長,八伯各有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為左右,曰二伯。」鄭《注》:「屬、連、卒、州,猶聚也。伯、帥、正,亦長也。凡長皆因賢侯為之。殷之州長曰『伯』,虞夏及周皆曰『牧』。」
鄭《注》,此處指東漢鄭玄的《禮記注》。鄭玄以畢生精力遍注儒家經典,且其注釋長期被封建統治者作為官方教材,收入九經、十三經註疏中,對儒家文化乃至整個中國文化的流傳作出了重要貢獻。
(七)王室之官制。
《禮記·曲禮》:「天子建天官,先六太,曰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典司六典。」「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眾。」「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貨,典司六職。」「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獸工、草工,典制六材。」鄭玄《注》皆謂此「殷時制也。」
(八)冢宰制國用之法。
《王制》:「冢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為出。祭用數之仂,……喪用三年之仂。喪祭,用不足曰暴,有餘曰浩。祭豐年不奢,凶年不儉。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然後天子食,日舉以樂。」
皮錫瑞《王制箋》:「案註疏不解冢宰,當是即以《周官》之冢宰解之。證以《白虎通》,則此經冢宰,必非《周官》冢宰。」又引陳立《白虎通疏證》,定此冢宰為殷之太宰。
(九)質成之法。
《王制》:「天子齋戒受諫,司會以歲之成,質於天子。冢宰齋戒受質。大樂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從質於天子。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齋戒受質,百官各以其成質於三官。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質於天子,百官齋戒受質。然後休老勞農,成歲事,制國用。」
黃以周《禮書通故》:「以《尚書·立政》、《伏書·夏傳》、《戴記·曲禮》諸文參之,此蓋殷制也。夏重司空,以司空公領司空,而上兼百揆。其司馬公領司馬,而又兼司寇。司徒公領司徒,而又兼秩宗。五官之職,以三公統攝之,是謂三宅。成湯因之。故《書·立政》曰:『三有宅,克即宅。』此所謂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者,即司徒公、司馬公、司空公也。殷重司徒,故以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為次。大樂正為殷之宗伯,大司徒領司徒,亦兼宗伯。故大樂正之質,從大司徒。大司馬領司馬,亦兼司寇,故大司寇之質,從大司馬。大司空領司空,亦兼市,故市之質,從大司空。《曲禮》記殷五官之制,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司士,《左傳》作司事,蓋即周之宗伯,此又謂之大樂正。於大司徒三官之外,又曰大樂正、大司寇者,明五官之制也。市本小官,故不言大,特欲配下大司空舉之耳。大樂正、大司寇、市之質,必從於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者,明殷之五官亦如夏制,以三公統攝之也。司會為冢宰之屬,冢宰即太宰。《曲禮》記殷官制,天官太宰,不與五官分職。故此司會之質,別受於冢宰,不從於大司徒三官。至周乃以太宰與五官同分職者,殷、周制之別也。」
(十)司空制地之法。
《王制》:「司空執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澤,時四時,量地遠近,興事任力……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濕,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剛柔輕重遲速異齊,五味異和,器械異制,衣服異宜。修其教不異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無曠土,無遊民,食節事時,民咸安其居,樂事勸功,尊君親上,然後興學。」
皮錫瑞《王制箋》:「案司空,依今文說當為三公之司空,不當為六卿之司空。《韓詩外傳》曰:『三公者何?曰司空、司馬、司徒也。』司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漢書·百官公卿表》同。《白虎通·封公侯》篇曰:『司馬主兵,司徒主人,司空主地。』引《別名記》同。《御覽》引《書大傳》曰:『溝瀆壅遏,水為民害,則責之司空。』《論衡》引《書大傳》曰:『城郭不繕,溝池不修,水泉不降,水為民害,則責於地公。』蓋司空一曰地公,正掌度地量地之事。此夏、殷官制與周官六卿不同者也。」
《韓詩外傳》,西漢文帝時博士韓嬰(生卒不詳)所撰的一部訓解《詩經》的書。也是今文經學家存世的唯一《詩經》研究著作。
(十一)司徒及樂正教民之法。
《王制》:「司徒修六禮以節民性 ,明七教以興民德 ,齊八政以防淫 ,一道德以同俗,養耆老以致孝,恤孤獨以逮不足。上賢以崇德,簡不肖以絀惡。命鄉簡不帥教者以告。耆老皆朝於庠。元日,習射上功,習鄉上齒,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執事焉。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如初禮。不變,移之郊,如初禮。不變,移之遂,如初禮。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樂正崇四術,立四教,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王太子、王子、群後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凡入學以齒。將出學,小胥、大胥、小樂正,簡不帥教者以告於大樂正。大樂正以告於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不變,王親視學。不變,王三日不舉,屏之遠方。西方曰棘,東方曰寄,終身不齒。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正義》:「熊氏以為此中年舉者,為殷禮。」)「天子命之教,然後為學,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天子曰辟雍,諸侯曰泮宮。」鄭玄曰:「此小學大學,殷之制。」
(十二)司馬官人之法。
《王制》:「司馬辯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有發,則命大司徒教士以車甲。凡執技論力,適四方,裸股肱,決射御。凡執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醫、卜及百工。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
皮錫瑞《王制箋》:「案今文家說,司馬主天,謂之天官,其位最尊。故進退人才皆由司馬。《周官》司馬專主武事,與此不同也。」
今文家,指今文經學家,與「古文家」相對。西漢末,稱用當時通行的隸書傳授的經傳為今文,用古籀文傳授的經傳為古文。
(十三)司寇正刑明辟之法。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三刺。有旨無簡不聽。附從輕,赦從重。凡制五刑,必即天論,郵罰麗於事。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疑獄,泛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獄辭,史以獄辭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後制刑。凡作刑罰,輕無赦。……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行偽而堅,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眾,殺。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此四誅者,不以聽。凡執禁以齊眾,不赦過。」
(十四)田裡關市之法。
《王制》:「古者,公田籍而不稅,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夫圭田無征。」「圭辟金璋不粥於市,命服命車不粥於市,宗廟之器不粥於市,犧牲不粥於市,戎器不粥於市,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車不中度不粥於市……錦文珠玉成器不粥於市,衣服飲食不粥於市,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木不中伐不粥於市,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關執禁以譏,禁異服,識異言。」鄭玄曰:「古者,謂殷時。」孔穎達曰:「此王制多是殷法。」
上十四則,見於《爾雅》者一,《小戴記·曲禮》者一,《王制》者十二。其謂為殷制者,皆以其與周制不合,故用反證之法,以為殷制。夫《商頌》之「九圍」、「九有」,既未言其異於夏、周,《殷祝》稱諸侯三千,何以九州僅容千八百國?其餘諸制亦多可疑。盧植謂《王制》為漢文帝博士諸生所作。鄭玄謂《王制》之作在周赧王之後,其時距殷甚遠,固不待言。俞樾、皮錫瑞謂《王制》為孔氏之遺書,七十子後學者所記,當亦未必盡棄周制而遠法殷、商。劉師培纂《中國歷史教科書》直以《王制》所云悉屬殷制,使學者據以為說,不復究其由來,則襲謬沿訛,其誤非淺矣。
盧植(?~192),東漢末年學者、政治家,字子干,著《尚書章句》、《三禮解詁》等(皆佚)。
愚意《王制》之言自屬周、秦間學者理想中之制度,第此等理想亦必有其由來。今文家所謂變周之文從殷之質者,故非無見。茲列數證以明其雖非完全殷制,亦可藉以推測殷代制度之梗概焉。
(一)諸侯國數。封建諸侯,自不能如布子於棋局,一一恰合其數。然殷末諸侯之數,似亦有一千七八百國。
《史記·殷本紀》:「周武王之東伐至盟津,諸侯叛殷會周者八百。」
《逸周書·世俘篇》:「武王遂征四方,凡憝國九十有九,凡服國六百五十有二。」
以此計之,已有一千五百餘國,其他豈無中立而不亡者?則謂殷之諸侯由三千而漸少至千八百國,亦理所宜有也。
(二)當時官制。
《史記·殷本紀》:「紂以西伯昌、九侯、鄂侯為三公。」
是殷之尊官為三公也。《書·牧誓》周官司徒、司馬、司空下,即稱「亞旅」「師氏」,以司徒、司馬、司空為三公,與諸大夫有別也。當時周室之制必與殷制相近,故解《王制》者謂司徒、司馬、司空為殷之三公,非附會也。
(三)殷之重刑。商人先罰而後賞,故刑罰最嚴。
《書·多方》曰:「乃惟成湯,克以爾多方,簡代夏作民主。慎厥麗乃勸,厥民刑用勸,以至於帝乙,罔不明德慎罰,亦克用勸。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勸。開釋無辜,亦克用勸。」
以此言衡《王制》,則司寇之正罰明辟,似亦本於殷。且《墨子》稱「湯有官刑」 ,《荀子》言「刑名從商」 。刑名之嚴,殆自商始。《王制》以「析言破律,亂名改作」為大罪,其以此歟?
(四)關市田賦之制。《孟子》:「殷人七十而助。」助者,借也。與「公田借而不稅」之說合。又稱「文王治岐,耕者九一,關市譏而不征,澤梁無禁」,亦殷末之事。《逸周書·大匡篇》:「無粥熟,無室市。」所謂粥熟,即飲食之成熟者,所謂室市,即室中各物皆取於市也。此殷之市禁行之於周者,特不如《王制》之詳耳。
大抵人類之思想不外吸集、蛻化兩途。列國交通,則吸集於外者富;一國獨立,則蛻化於前者多。三代制度雖有變遷,而後之承前大都出於蛻化。即降至秦、漢學者,分別質文,要亦不過集合過去之思想為之整理而引申,必不能謂從前絕無此等影響。而後之人突然建立一說,乃亦條理秩然,幻成一烏托邦之制度。故謂《王制》完全系殷制未免為鄭、孔所愚,而舉其說一概抹殺,謂其絕無若干成分由殷之制度繹而生者,亦未免失之武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