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衣裳之治
2024-09-19 17:36:41
作者: 柳詒徵
《易·繫辭》稱黃帝、堯、舜之德,首舉「垂衣裳而天下治」。其義至可疑。治天下之法多矣,何以首舉垂衣裳乎?顧君惕森謂古「衣」字象覆二人之形,衣何以覆二人,義亦不可解。「衣」字之下半,當即「北」字。古代北方開化之人,知有冠服,南方則多裸體文身。故「衣」字象北方之人戴冠者。其說至有思想。衣裳之原,起於禦寒。西北氣寒,而東南氣燠,故《禮記·王制》述四夷,惟西北之人有衣,東南無衣也。
顧惕森,作者的一位友人。具體事跡不詳。
《王制》:「東方曰夷,被發文身。南方曰蠻,雕題交趾。西方曰戎,被發衣皮。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
以文字證之,南北曰袤,
《說文》:「袤,衣帶以上。從衣,矛聲。一曰南北曰袤,東西曰廣。」
邊地曰裔。
《方言》:「裔,夷狄之總名。」郭璞曰:「邊地為裔。」
固皆以衣分中外,而衣服之服,古以為疆界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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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皋陶謨》:「弼成五服。」《禹貢》:「五百里甸服,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綏服,五百里要服,五百里荒服。」
五服,夏王朝以國都為中心,按照距離京師遠近,以每五百里為一「服」區,由近及遠將所有方國劃分為甸服、侯服、綏服、要服、荒服五個級別,以示與王室的隸屬關係。
推其引申假借之由,必非出於無故。以事實證之,禹時有裸國。
《呂氏春秋·貴因篇》:「禹之裸國,裸入衣出。」
當商時,荊蠻之俗,文身斷髮。
《史記·太伯世家》:「太伯、仲雍二人,奔荊蠻,文身斷髮。」
至戰國時于越猶然。
《莊子·逍遙遊》篇:「宋人資章甫而適諸越,越人斷髮文身,無所用之。」
中夏之文明,首以冠裳衣服為重,而南北之別,聲教之暨,胥可於衣裳覘之。此《繫辭》所以稱「垂衣裳而天下治」歟!
衣服之原料古惟有羽皮。
《禮記·禮運》:「昔者先王未有麻絲,衣其羽皮。後聖有作,然後治其麻絲,以為布帛。」
若卉服,則惟南方有之。
《禹貢》:揚州「島夷卉服」。
不知何人發明織麻養蠶之法,世傳伏羲作布。
《白氏帖》:「伏羲作布。」
世又稱伏羲化蠶桑為穗帛,《皇圖要覽》:「伏羲化蠶桑為穗帛,西陵氏始養蠶。」 說均未足據。
然羲、農時已有琴瑟。琴瑟皆用絲弦,則絲之發明久矣。《禹貢》載九州貢物,凡六州有衣服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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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洪水以後,吾民之利用天產者,其地甚廣矣。
冠服進化之跡,以冠為最著。太古之時,以冃復首。
《說文》:「冃,小兒及蠻夷頭衣也。」段註:「小兒未冠,夷狄未能言冠,故不冠而冃。荀卿曰:『古之王者,有務而拘領者矣。』楊註:『舊讀為冒,拘與句同。』《淮南書》曰:『古者有鍪而綣領以王天下者。』高註:『古者蓋三皇以前也。鍪著兜鍪帽,言未知制冠』……務與鍪皆讀為冃,即今之『帽』字也。後聖有作,因冃以制冠冕,而冃遂為小兒蠻夷頭衣。」
其後則有弁、
《說文》:「覍,冕也。弁或覍字。[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43126.jpeg" /],籀文覍。」段註:「『[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45424.jpeg" /]』為籀文,則『覍』本古文也。」按覍從皃,其[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4985.jpeg" /]象形。蓋古者簡易之制也。
有冕、
《說文》:「古者黃帝初作冕。」
有冠,
《說文》:「冠,豢也,所以豢發,弁冕之總名也。從冖,從元,元亦聲。冠有法制,故從寸。」
而法制漸備。黃帝之冕有旒,
《世本》:「黃帝作冕旒,垂旒,目不邪視也。」
後世因之,以玉為旒。
《尚書》(大小夏侯說):「冕版廣七寸,長尺二寸,前圓後方,前垂四寸,後垂三寸,用白玉珠,十二旒。」
為冠制之至尊者。然冕之布以麻為之,而施以漆,仍存尚質之意。惟麻縷細密,異於余服耳。
《禮書通故》(孔安國、鄭玄說):「麻冕三十升布為之。」蔡邕云:「周爵弁,殷[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51473.jpeg" /],夏收,皆以三十升漆布為殼。」賈公彥曰:「布八十縷為升。」
《禮書通故》,清人黃以周(1828~1899)著。該書從辨析是非的角度入手,分析三禮,並附有各種禮節圖表及名物圖。
弁制用皮,而別其色。
《釋名》:「以爵韋為之,謂之爵弁。以鹿皮為之,謂之皮弁。以韎韋為之,謂之韋弁。」
亦以示法古尚質之義。
《白虎通》:「皮弁者,何謂也?所以法古至質冠之名也。弁之為言攀也,所以攀持其發也。上古之時質,先加服皮,以鹿皮者,其文章也。《禮》曰:『三王共皮弁素積』,言至質不易之服,反古不忘本也。戰伐田獵皆服之。」
太古冠亦以布,其色白。齋戒之時,則著黑色之冠。
《儀禮記》:「太古冠布,齋則緇之。」
後世則易以皂繒,此其進化之概也。
《儀禮記》:「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后氏之道也。」
《禮書通故·續漢志》:「委皃,以皂繒為之。孔疏云:三冠皆緇布為之,蓋非。記曰:太古冠布,則毋追、章甫,委貌不以布矣。」
古之男子,上衣下裳。
《白虎通》:「聖人所以製衣服何?以為[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54248.jpeg" /]絡蔽形,表德勸善,別尊卑也。所以名為『裳』何?衣者,隱也;裳者,障也,所以隱形自障蔽也。何以知上為衣、下為裳?以其先言衣也。」
其材或以絲,或以布。
周制,朝服用十五升布,裳用白素絹,爵弁服純衣。鄭註:「純衣,絲衣也。是衣之材,或用布,或用絲也。」
其色上玄而下黃,
《續漢·輿服志》:「乾坤有文,故上衣玄,下裳黃。」
間亦有他色。
《禮記·玉藻》:「狐裘黃衣以裼之。」是衣亦有黃色也。
《儀禮》:「玄端,玄裳、黃裳,雜裳可也。」是裳亦有玄色也。若皮弁服之用白布衣,爵弁服之[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56799.jpeg" /]裳純衣,各視其冠帶而為色,初非一律玄衣黃裳也。其進化之跡不甚可考。觀孔子述黃帝之衣裳,知其時已尚彩繪。
《大戴禮·五帝德篇》:「黃帝黼黻衣,大帶,黼裳。」註:「白與黑謂之黼,若斧文。黑與青謂之黻,若兩巳相戾。」
帝嚳、帝堯之衣,皆與黃帝同。
《大戴禮》:「帝嚳黃黼黻衣,帝堯黃黼黻衣。」
《史記》稱帝堯黃收純衣。是其衣亦有時不繪黼黻也。」
《史記·五帝本紀》:「帝堯黃收純衣。」《索隱》:「純,讀曰緇。」
虞舜欲觀古人之象,以五采彰施於五色,於是衣裳之文繡,盛行於中國者數千年。
《書·益稷》:「予欲觀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會;宗彝、藻、火、粉米、黼、黻,[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59620.jpeg" /]繡,以五采彰施於五色,作服,汝明。」
雖其說頗多聚訟,不能確定何說為得真。唐虞衣服之制有二說。
《尚書大傳》曰:「天子衣服,其文華蟲、作績、宗彝、藻火、山龍;諸侯作繢、宗彝、藻火、山龍;子男宗彝、藻火、山龍;大夫藻火、山龍;士山龍。故《書》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又曰:「山龍,青也;華蟲,黃也;作繢,黑也;宗彝,白也;藻火,赤也。天子服五,諸侯服四,次國服三,大夫服二,士服一。」
此今文家說也。
鄭玄曰:「自日月至黼黻,凡十二章,天子以飾祭服。凡畫者為繪,刺者為繡。此繡與繪各有六,衣用繪,裳用繡。天子冕服十二章,以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繪於衣,以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繡於裳。諸侯九章,自山龍以下;伯七章,自華蟲以下;子男五章,自藻火以下;卿大夫三章,自粉米以下。尊者繪衣,卑者不繪衣。」
此古文家說也。然觀《堯典》及《皋陶謨》之文,
《堯典》:「車服以庸。」
《皋陶謨》:「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
則此繪繡之法,非第為觀美也。文采之多寡,實為階級之尊卑,而政治之賞罰,即寓於其中,故衣裳為治天下之具也。
階級之制雖非盡善之道,當人類未盡開明之時,少數賢哲主持一國之政俗,非有術焉辨等威而定秩序,使賢智者有所勸,而愚不肖者知愧恥而自勉,則天下脊脊大亂矣。黃帝、堯、舜之治天下,非能家喻而戶說也。以勸善懲惡之心,寓於尋常日用之事,而天下為之變化焉,則執簡馭繁之術也。《尚書》之文簡奧,讀者多不能喻其意。惟《尚書大傳》釋之最詳:
古之帝王,必有命民,能敬長矜孤、取捨好讓者,命於其居,然後得乘飾車、駢馬、衣文錦。未有命者,不得衣,不得乘。乘、衣者有罰。……未命為士者,不得乘飾車朱軒,不得衣繡。庶人單馬木車,衣布帛。
觀此文,則知古之車服,以為人民行誼之飾,非好為區別,故示民以異同也。不究其勸勉人民為善之心,第責其區分人民階級之制,則曰此實不平之事,或愚民之策耳。
衣服之用,有賞有罰,故古代之象刑,即以冠履衣服為刑罰。
《尚書大傳》:「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苗民用刑,而民興相漸。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純;中刑,雜屨;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恥之。」「唐、虞象刑,犯墨者蒙皂巾,犯劓者赭其衣,犯臏者以墨幪其臏處而畫之。犯大辟者,布衣無領。」
象刑,相傳上古無肉刑,僅令違法者穿著不同色質的衣巾服飾,象徵施以不同刑罰,給予羞辱與懲戒。
荀子嘗斥象刑之非。
《荀子·正論篇》:「世俗之類說者曰: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墨黥(楊註:「墨黥當為墨幪,但以墨巾幪其頭而已。」),慅嬰(楊註:「當為澡纓,謂澡濯其布為纓,澡或讀為草,《慎子》作草纓。」),共艾畢(楊註:「共艾未詳,或衍字。艾,蒼白色,畢與鞸同」),菲,對屨,(楊註:「菲,草屢也。對,當為[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62758.jpeg" /];[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65358.jpeg" /],枲也。」),殺,赭衣而不純。治古如是。是不然,以為治耶?則人固莫觸罪,非獨不用肉刑,亦不得用象刑矣。以為輕刑邪?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然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莫大焉。」
按《書》之象刑,與流宥五刑、鞭、撲並舉,初非專恃象刑一種。
《書·堯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人之知有羞恥者,略加譴責,已惕然自愧,若無所容;其無恥者,雖日加以桁楊桎梏,而無所畏,是固不可以一概論也。後世犯法者,衣服亦異於常人,殆由古者嘗以是為罰,後雖用刑,猶治其制而不廢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