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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桌球比賽器材、場地及規則

2024-08-15 18:20:03 作者: 趙虎林

  (一)桌球比賽器材及場地

  1. 比賽器材

  (1)球檯。球檯的上層表面叫作比賽台面,應為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2.74m,寬1.525m,離地面高76cm。比賽台面不包括與球檯台面垂直的側面。比賽台面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每個2.74m的比賽台面邊緣各有一條2cm寬的白色邊線,沿每個1.525m的比賽台面邊緣各有一條2cm寬的白色端線。比賽台面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台區,各台區的整個面積應是一個整體。雙打時,各台區應由一條3mm寬的白色中線,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並應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2)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檯上的夾鉗部分。球網高度為15.25cm。

  (3)球。桌球應為圓球體,直徑為40mm。球重2.7g。球呈白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4)球拍。球拍的大小、形狀和質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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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場地條件

  (1)賽區空間應不少於14m長、7m寬、5m高。

  (2)賽區應由75cm高的同一深色的擋板圍起,以與相鄰的賽區及觀眾隔開。

  (二)桌球比賽規則

  1. 定義

  「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球處於比賽狀態」:從發球時球被有意向上拋起前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上的最後一瞬間開始,直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一分」:判分的回合。

  「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

  「阻擋」:對方擊球後,在比賽檯面上方或向比賽台面方向運動的球,尚未觸及本方台區,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戴(帶)的任何物品,即為阻擋。

  「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除從球網和比賽台面之間通過以及從球網和網架之間通過的情況外,球均應視作已「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球檯的「端線」:包括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2. 合法發球

  (1)發球開始時,球自然地置於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保持靜止。

  (2)發球員須用手將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cm,球下降到被擊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體。

  (3)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

  (4)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球員的右半區。

  (5)從發球開始,到球被擊出,球要始終在比賽台面的水平面以上和發球員的端線以外;而且不能被發球員或其雙打同伴的身體或他們所穿戴(帶)的任何物品擋住。

  (6)球一旦被拋起,發球員的不執拍手臂應立即從球和球網之間的區域移開。

  (7)運動員發球時,應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8)如果裁判員對運動員發球合法性有懷疑,在一場比賽中第一次出現時,判重罰球,並警告發球員。

  (9)此後,裁判員對該運動員或其雙打同伴發球動作的合法性再次懷疑,將判接發球方得1分。

  (10)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無須警告,應判接發球方得1分。

  (11)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做出決定免予執行。

  3. 合法還擊

  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4. 比賽次序

  (1)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發球,再由接發球員還擊,然後兩者交替還擊。

  (2)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發球,再由接發球員還擊,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還擊,此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還擊。

  5. 重發球

  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後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或其同伴阻擋。

  (2)如果接發球員或接發球方未準備好時,球已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接發球方沒有企圖擊球。

  (3)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發球、還擊或遵守規則。

  (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6. 暫停

  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1)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2)由於要實行輪換發球法。

  (3)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4)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干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7. 1分

  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1分。

  (1)對方運動員未能正確發球。

  (2)對方運動員未能正確還擊。

  (3)運動員在發球和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4)對方擊球後,球沒有觸及本方台區而越過本方台區或其端線。

  (5)對方阻擋。

  (6)對方連擊。

  (7)對方運動員或穿戴的任何東西使球檯移動。

  (8)對方運動員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9)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台面。

  (10)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8. 一局比賽

  在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1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9. 一場比賽

  一場比賽由奇數局組成。

  10. 發球、接發球和方位的次序

  (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方位的權力應當抽籤來決定。中籤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位。

  (2)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了先在某一方位後,另一方運動員必須有另一個選擇。

  (3)在獲得每2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以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10分或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1分球。

  (4)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先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在以後的各局比賽中,第一發球員確定後,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5)在雙打中,每次換發球時,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6)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2分時,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2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8)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的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的正確方位進行糾正,再繼續比賽。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 輪換發球法

  (1)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0min仍未結束(雙方都已獲得至少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2)當時限到時,球仍處於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由被暫停回合的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3)當時限到時,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4)此後,每位運動員都輪發1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13次還擊,則判接發球方得1分。

  (5)輪換發球法一經實行,將一直使用到該場比賽結束。

  (三)比賽方法

  桌球比賽有團體和單項兩種形式。團體設男子團體、女子團體;單項設男子單打、女子單打、男子雙打、女子雙打和男女混合雙打項目的比賽。單打一般採用七局四勝制,團體一般採用五局三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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