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協商

2024-08-15 18:04:36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一)自行協商的概念和特點

  自行協商是指爭議各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前提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爭議事項進行磋商和談判,最終達成解決爭議協議的民間糾紛解決方式,是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的一種。該糾紛解決方式最明顯的特徵是沒有第三方的介入,而是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自行協商解決爭議的相關事項,在取得雙方同意的基礎上,擬定爭議解決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認可協議成立。實踐中,自行協商糾紛解決方式在我國民間適用範圍非常廣泛。

  (二)自行協商應當遵循的法律規則和達成協議的法律效力

  幼兒人身傷害事故自行協商解決制度,是指在幼兒在園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後,幼兒園、涉事教職員工、受傷害學生及其監護人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在各方自願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自行磋商和談判的方式,解決幼兒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的相關問題,最終達成解決爭議的協議的法律制度。

  1.自行協商應當遵循的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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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發生在園人身傷害事故後,園方與幼兒家長、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在自願的前提下,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心平氣和地進行磋商,解決事故的責任分擔問題。由於是各方自願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自行協商具備自動履行率高、糾紛解決成本低、社會負面影響小的優勢,是國家積極倡導的糾紛解決方式。幼兒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後,採用自行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遵循以下法定規則:第一,自行協商必須出於當事人自願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自願選擇自行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這是進行磋商、談判並達成協議的先決條件。任何一方不得採用脅迫、欺詐等手段強迫另一方進行協商,迫使對方達成協議。第二,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雙方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必須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互相諒解、相互妥協,不能簽訂顯失公平、過分損害一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協議。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合法,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本協議內容會因違法而導致協議無效。第四,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的協議依法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且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必要時,還要邀請兩名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並在協議上簽字證明,協議方能生效。

  2.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法律效力

  自行協商解決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糾紛的方式同樣廣泛存在於學前教育實踐中。由於幼兒活潑好動的天性和較弱的自我防護能力,學前教育領域輕微性的幼兒致傷事件發生頻率明顯高於中小學。幼兒園與幼兒家長在自行協商解決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糾紛的過程中,對於自行協商達成的協議,常常遇到幼兒家長拒絕履行協議或者推翻協議,將糾紛起訴到法院的困境,這種現象在全國普遍存在。幼兒家長出爾反爾的行為給幼兒園解決糾紛帶來了很大的現實困難,這就涉及自行協商達成的協議具有何種法律效力的問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精神,自行協商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效力,協議各方當事人應當遵照執行。自行協商達成的協議雖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但是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一方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不能夠依照此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根據2011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確認決定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做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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