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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的現場處理

2024-08-15 18:04:15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一)幼兒傷害事故中受傷幼兒的救護及報告義務

  第一,幼兒園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後,幼兒園必須履行對受傷害學生的救助責任,以及告知家長和報告教育主管機關的責任。上述責任在2003年9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中已經被明確規定為學校的法定職責。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告知學生父母或者監護人」;第二十三條規定「事故發生後,學校對受傷害學生未採取救助措施,導致損害後果加重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對受到傷害的學生及時履行救助的職責和告知家長的義務是幼兒園必須履行的法定責任,如若幼兒園不履行救助和告知的義務,導致損害後果加重的情形,幼兒園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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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幼兒園發生幼兒安全事故後,在場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立即採取一切有效措施救護受傷幼兒,並且迅速通知幼兒園保健醫生進行必要的、專業的現場救護應急處理,同時根據幼兒情況決定是把幼兒護送醫院還是撥打120、110或者119急救電話來尋求幫助。醫療救治機構接到學生安全事故救助請求時,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前往現場實施救治;本機構技術力量不足或者救治設備欠缺的,應當及時報告衛生部門或者請求鄰近醫療救治機構給予援助。

  第三,幼兒園發生幼兒安全事故後,對幼兒傷勢明顯輕微的,如輕微磕碰皮膚等,完全能夠在幼兒園進行安全處理的,園方相關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根據幼兒傷勢情況,及時通知受傷害幼兒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便事故的後續處理。

  第四,幼兒園安全事故發生後,幼兒園應當在1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發生重大學生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報告。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幼兒園應當啟動應急預案,處理突發安全事故。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接到重大學生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生違法犯罪活動、交通事故以及出現食物中毒、急性傳染病等症狀的,學校應當立即報告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前往處理。

  (二)幼兒傷害事故中現場的有效保護

  第一,事故現場是有效記錄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的原始場所,同時也是事故證據的重要載體,因此,需要對某一處或者某幾處場所、地點做出明顯的標記,並儘量對事故現場進行封閉。例如,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安全事故,應當迅速對廚房、教室等場所進行封閉,對幼兒吃剩的食物、嘔吐物等進行保存,以便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指派專人負責對事故現場進行有效保護,防止其他人員進入現場或者破壞現場。幼兒園發生幼兒安全事故後,由於忙於救助幼兒,加上家長或者其他人員的參與,易發生事故現場被破壞的情況。幼兒園應當在現場工作人員的指揮下,用繩子將現場圈起來,將發生事故的教室關閉、上鎖等,防止無關人員和其他物體進入現場或者破壞現場。如果學生安全事故較為嚴重,幼兒園應當在公安等執法部門的指揮下處理事故現場。

  (三)幼兒傷害事故中證據的收集和保全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規定明確了我國幼兒園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認定實行過錯推定原則。根據我國教育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和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今後在我國學前教育工作領域,針對加強學生安全事故的預防與處理工作,幼兒園及其教職員工應當高度重視和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幼兒園及其教職員工應當嚴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規關於學校、保教人員應當履行的工作職責規定,明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幼兒園、教師與學生的教育、管理法律關係的內涵和基本要求。幼兒園、教師必須盡到教書育人,通過實施約束、指導實現管理,保護幼兒身心健康的職責,把握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內在規律,堅守崗位,做到守土有責。

  第二,新時期幼兒園及其教職員工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時,必須強化收集和保全證據的意識,這樣才能有效地維護幼兒園、幼兒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否則,在解決事故糾紛過程中,特別是選擇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糾紛的渠道時,會在承擔舉證責任方面遇到非常無奈的困境,導致幼兒園、教師已經履行的教育、管理職責無法依靠證據加以證明,致使園方的主張無法得到法庭的支持,導致無法證明幼兒園、教師在學生事故中「無過錯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依照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規則,會直接推定幼兒園、教師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

  當前,學前教育領域廣大管理者和教職員工對《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錯推定原則並沒有理解和掌握,導致在法院訴訟實務中,園方常常在法庭上吃啞巴虧,其自身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應有的保障。例如,據北京市教育局2014年公布的數據,社會各方面對學校安全事故的責任性質認識不清,特別是學校自身不了解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嚴重影響了事故的解決和認定。近三年來,北京市發生學校賠償經濟損失的學生傷害事故共360餘起,有一半以上的學校在處理事故時,由於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力,在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方面遇到了很大的困難。因此,應當大力加強中小學、幼兒園的法制教育工作,努力改進學校法制教育的內容和形式,注重學校法制教育的科學性、常態性和實效性,推進學校法制教育向縱深不斷發展。

  第三,幼兒園及其教職員工在工作中應當掌握基本的收集和保全證據的方法。在傷害事故發生之前、發生過程中以及發生後,能夠觀察到的重要信息,都是處理事故時的重要線索。對此,要進行必要的記錄和保存,特別是親歷者和目擊者觀察到的重要線索往往是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的來源,要特別注重收集和保全。

  對於學生傷害事故中受傷害學生的陳述,要求完整、全面和客觀地收集,必須嚴格遵守收集證據的法定程序要求。證據只有具備合法性才能夠成為定案的依據。例如,司法人員收集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時,必須有兩名正式的司法人員共同在場才能完成。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在現代信息社會,通過現代信息技術設備和手段來記錄事故發生的經過和結果,可以節約大量人力和物力,完整再現事故的發生過程,這對事故的分析和認定具有重要的證據價值。例如,可以將幼兒園內部安裝的監控視頻很好地運用在收集和保全證據的工作中。但無論採用哪種方式,幼兒園必須在辦案人員的指揮下有序地做好學生安全事故的證據收集和保全工作。

  第四,幼兒園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學校無法調查處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學生安全事故的,由學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並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投保學生安全事故學校責任險的,學校應當及時通知保險機構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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