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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兒園依法治園的制度保障

2024-08-15 18:02:52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一)《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概述

  針對近年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學校的安全工作,不斷探索和創建學校安全工作的有效機制。2016年11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旨在督促地方政府及各相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管職責,確保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確保中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1.制定和施行《暫行辦法》的重大意義

  第一,學校安全工作關係到黨和政府全局性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政策的有效執行,涉及全社會的和諧安寧和千家萬戶的家庭幸福。《暫行辦法》的創新和實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的具體細化,是督促各地貫徹中央關於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控工作總體要求的有效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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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為了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教育行政機關公職人員依照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領導、做好中小學及幼兒園安全防控工作的水平,使政府管理和監督學校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和實施《暫行辦法》是法治政府、責任政府依法履行職責的必然要求。同時,學校安全工作法治體系的建設,為各級政府依法依規開展學校安全督導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通過《暫行辦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各級政府切實負起對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政府管理責任。通過創新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這一工作機制,實行督導結果的公開,督導報告向社會公示,保障社會公眾對學校安全的知情權與參與權,有利於各級政府依法執政的自覺性和社會公信力的提升。

  2.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的職能劃分

  《暫行辦法》在總則中規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省級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專項督導;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對下一級及轄區內的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專項督導。

  3.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的基本原則

  開展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統一領導。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把學校安全工作作為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定期開展督導檢查。

  二是注重實效。完善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形式、內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確保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取得實效。

  三是公開透明。堅持標準與方法公開、組織與人員公開、過程與結果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4.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的主要內容

  依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第一,組織管理。重點督查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建立中小學安全工作機制,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制定崗位安全職責,落實資金、資源情況。

  第二,制度建設。重點督查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設情況,中小學「三防」能力建設情況。

  第三,預警防範。重點督查相關職能部門、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建立和預警公告情況,中小學安全教育、安全風險預防工作落實情況。

  第四,教育演練。重點督查教育等相關職能部門指導、參與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情況,中小學開展安全專題教育、組織應急疏散演練情況。

  第五,重點治理。重點督查教育等相關職能部門、中小學對防溺水、交通事故、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涉校涉生違法犯罪和心理、行為諮詢與矯治等重點問題的預防與應對情況。

  第六,事故處理。重點督查相關職能部門學校安全事故應對、處理與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健全情況,組織實施事故救援、調查、善後處理和責任認定、追究情況。

  5.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的主要方式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的主要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一是日常監督。充分發揮責任督學作用,強化日常檢查,促進學校安全工作有序進行。

  二是地方自查。省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指標體系進行自查,並將結果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

  三是實地督導。在日常監督與地方自查結果基礎上,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隨機抽取督學和專家組成督導組,隨機確定督導對象開展實地督導,確保專項督導工作取得實效。

  6.對於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中發現的問題的處理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於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中發現的問題依照以下程序處理:

  第一,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地方自查和實地督導結果,形成專項督導意見和督導報告,督導報告向社會發布。

  第二,接到督導組督導意見的省份,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議進行整改。

  第三,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建立工作問責機制,對職責落實不到位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對學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現嚴重問題的地區進行問責。

  第四,對出現的特大、重大學校安全責任事故,嚴重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按照法律法規開展調查處理。對違紀問題線索,交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各地務必加強《暫行辦法》的貫徹實施

  一是做好《暫行辦法》的發布工作。組織學習《暫行辦法》,領會制度創新的精神,提高學校安全風險防控意識,進一步強化落實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和學校的主體、監管責任。

  二是督促並指導各地參照《暫行辦法》制定本地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具體實施方案。省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將本省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是廣泛開展基層調研,積累經驗,進一步完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制度,推動各地建立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體系和運行的長效機制。

  四是建立專項督導資料庫,運用大數據技術,掌握各地學校安全專項督導工作進展,綜合分析存在的原因和問題,及時指導各地完善有關學校安全制度和措施,有效防範事故災難,確保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健康成長。

  (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評估指標體系》概述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在印發《暫行辦法》的同時,在《暫行辦法》的附件中同時發布《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評估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指標體系》是專項督導中評估和檢查各地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政策性、權威性指標體系,各地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1.《指標體系》的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

  一級指標:包括組織管理、制度建設、預警防範、教育演練、重點治理、事故處理六項指標。

  二級指標:包括建設組織機構、落實部門職責、制定規章制度、建立工作機制、健全安全標準、完善認證機制、建立安全區域、排查安全隱患、強化風險識別、開展安全教育、組織應急演練、關注重點領域、打擊違法犯罪、處置應急事故、追究事故責任十五項指標。

  2.《指標體系》的評估要點

  《指標體系》的評估要點以二級指標所包含的工作內容為依據,按照各級政府的部門職責分工,結合本部門與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預防與處理的工作內容聯繫,具體列舉出評估工作要點,是用於檢查、監督和評價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重要工作依據;同時,亦是指導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和中小學、幼兒園對照評估要點,逐一落實工作要求和部署,保證組織機構、標準、制度、人員、經費和其他資源全部到位,真正落實學校安全責任和措施,促使政府積極承擔起主體責任,保障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進入良性循環的發展態勢。

  資料連結

  表7-1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評估指標體系[1]

  續表

  [1] ,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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