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開放至21世紀前學前教育政策法規的基本發展歷程(1979—2000年)
2024-08-15 17:59:11
作者: 何杰等編著
隨著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中國全面進入了社會主義建設發展的偉大歷史轉折時期,教育工作也進入了全面恢復、健康發展的時期,學前教育事業走上了恢復振興、全面發展的軌道。
1978年,教育部在普通教育司設立幼教特教處,負責直接領導全國幼兒教育工作。1979年3月29日,中國人民保衛兒童全國委員會恢復。1979年6月,第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要十分重視發展託兒所、幼兒園,加強幼兒教育」。1979年7月21日至8月7日,召開全國托幼工作會議,會議做出由國務院設立「托幼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要求各省(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托幼工作領導小組,以保證全國托幼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工作部署在各省(市)能夠得到貫徹執行。1982年12月,國務院在《關於第六個五年計劃的報告》中提出「要注重發展學齡前教育」,明確提出「六五」期間幼教事業的發展指標為,從「1980年1151萬名入園的幼兒數增加至1985年的1800萬名」,但因國家機構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幼教事業的發展,直到1990年以後,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部分地區、縣均設立了兒童工作負責協調機構,學前教育領導機構才得以健全。
1979年11月,教育部頒發的《城市幼兒園工作條例(試行草案)》,對城市幼兒園舉辦幼兒教育的方針、目標、內容和制度做出了較詳盡的規定,要求儘快恢復幼兒園的正常教學管理秩序。1981年,教育部頒發的《幼兒園教育綱要(試行草案)》,作為「各類幼兒園進行教育工作的依據」,要求各地幼兒園結合實際積極試行。同時,教育部委託上海市組織編寫幼兒園教材。自此,幼兒園教育活動有了基本的規範要求。1983年9月,教育部頒發的《關於發展農村幼兒教育的幾點意見》,指導了農村幼兒園規範幼兒教育的發展。1987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明確幼兒教育事業領導管理職責分工的請示》的通知,該文件將發展托幼事業提到與民族素質密切相關的戰略高度,推動了一系列部門規章的出台,這些部門規章主要有衛生部頒發的《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教委頒發的《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勞動人事部和國家教委頒發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等,從而使得這一時期學前教育政策法規建設的針對性、現實性明顯增強。1989年6月,國家教委頒發了《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1989年8月,國務院批准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學前教育行政法規《幼兒園管理條例》;1991年6月,國家教委頒發了《關於改進和加強學前班管理的意見》;1995年,國家教委等部門頒發了《關於企業辦幼兒園的若干意見》等。至此,我國學前教育政策法規體系建設步入了正軌,且取得了初步成效。
這一時期,需要重點加以介紹的學前教育政策法規如下。
(一)《幼兒園教育綱要(試行草案)》
為了儘快適應學前教育領域撥亂反正的發展需要,1981年10月,教育部頒布了《幼兒園教育綱要(試行草案)》,要求全國各類幼兒園試行適用。該規章主要內容包括:幼兒園小、中、大班年齡特點及教育任務;小、中、大班教育內容與要求(包括幼兒生活衛生習慣、體育活動、思想品德、語言、常識、計算、音樂、美術八個方面);小、中、大班教育手段(包括遊戲、體育活動、上課、觀察、勞動、娛樂和日常生活等)以及注意事項。該規章首次較系統、全面地規範了幼兒園的教育教學活動,使各類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有了基本的部門規章依據,使幼兒園管理者、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有章可循,促使我國學前教育事業進入了科學發展的軌道。
(二)《幼兒園工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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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為了發展高質量的學前教育事業,促進兒童身心全面、和諧地發展,1989年6月,國家教委發布了《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並於1990年2月1日起施行。該規程共分10章、60條,包括:總則,幼兒園的招生、編班,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幼兒園的教育,幼兒園的園舍、設備,幼兒園的工作人員,幼兒園的經費,幼兒園與幼兒家庭,幼兒園的管理工作,附則。其主要內容包括:幼兒園保育教育的目標;幼兒入園條件和編班員額;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原則和具體規範;幼兒園的教育工作原則和具體規範;幼兒園的園舍與設備要求;幼兒園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工作職責;幼兒園的經費來源和管理;幼兒園、家庭和社區的互動關係;幼兒園的管理體制及規範要求。該規程的全面施行,推動了全國各類幼兒園的全面規範發展,提高了幼兒園的教育管理水平和保教質量,使我國學前教育工作逐步走上依法辦學的健康發展軌道。1996年3月,國家教委重新修訂了《幼兒園工作規程》,並予以公布實施。2016年1月,教育部公布了再次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上兩次重新修訂,都是在原《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的基本框架內增加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新規範和新要求,刪除部分與新時期學前教育發展不相吻合的要求。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是目前我國幼兒園依法管理中最重要的專門規章之一。
(三)《幼兒園管理條例》
為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幼兒教育的宏觀指導與管理,根據憲法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1989年8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9月11日國家教委頒發的《幼兒園管理條例》,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經國務院批准的我國學前教育法規體系中效力層次最高的一部行政法規,是各級政府管理學前教育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規。
《幼兒園管理條例》共分6章、32條,包括總則、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幼兒園的行政事務、獎勵和處罰、附則。其基本內容包括:幼兒園的性質和任務;保育和教育工作的目標;學前教育的發展方針和領導體制;舉辦幼兒園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幼兒園保育、教育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工作規範;政府管理幼兒園的基本職責;幼兒園內部行政管理體制的主要內容;違反該條例的法律責任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在這一時期,國家不斷出台了與教育領域、未成年人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1995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教育法》;199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教師法》;1991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通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在很大程度上豐富了學前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