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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前教育法規的研究對象

2024-08-15 17:59:00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一)學前教育法規的研究對象

  任何一門獨立的學科,都具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對象。無論哪一門學科,其研究對象一般是指該學科研究所針對事物的現象及該現象與相關事物發生關系所特有的事物運行規律。對一門學科研究對象的界定不清晰、不全面,將會導致這門獨立學科的根基不穩定,也難以劃分該學科與相鄰學科的界限。

  學前教育法規的研究對象是以法學和學前教育學等相關學科為基礎,研究學前教育法律現象、學前教育法律關係及其運行發展的規律。學前教育法規研究應當強調其研究的理論性和應用性價值,以指導學前教育法律關係主體依法辦事,推動學前教育事業在法治化軌道上健康發展。

  (二)學前教育法規的研究內容

  從學前教育法規研究的具體範圍來看,學前教育法規的研究對象不是某一部專門調整學前教育法律關係的法律法規,而是由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調整有關學前教育法律關係的基本精神和相應內容所構成的廣義的學前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其具體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研究學前教育法規學科建設的基本問題。學前教育法規作為一門學科建設的基本問題,主要包括學科性質、學科地位、學科功能、學科研究的對象和方法、學科研究的意義以及學科產生和發展的歷程等基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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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研究學前教育法規的基本理論問題。學前教育法規作為一門學科,涉及的基本理論問題主要包括三個層面:一是學前教育法規的基礎理論問題,主要包括教育法規與學前教育法規的概念、教育法規與學前教育法規的特徵、學前教育法律規範體系、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我國學前教育的性質、功能的政策、法規相關規定、學前教育法律關係、學前教育法規的制定與實施;二是學前教育的法律關係主體及其權利與義務,主要包括我國現行學前教育基本制度體系、學前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法律地位、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等;三是學前教育的法律責任與法律救濟,主要包括我國學前教育管理的政府職責、學前教育法律責任的基本問題、學前教育法律救濟等相關問題。

  第三,研究學前教育法規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的實踐性問題。我國學前教育法規從萌芽時期過渡到初步發展時期,直至改革開放以後進入全面建設時期,重點研究改革開放以來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面臨的新機遇、新挑戰;研究學前教育法規在調整學前教育法律關係過程中帶有規律性的實踐經驗;研究運用科學的方法創造性地破解學前教育發展中具有中國特色的實踐性問題,包括針對已經頒布實施的學前教育部門規章的修訂與完善,針對指導學前教育發展的重要方針政策的調整與補充等。在黨的十八大、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的指引下,我國即將迎來學前教育法規創新性科學發展、構建科學的學前教育法規體系的重要歷史發展時期。

  第四,研究國際學前教育法律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我國學前教育法規學科體系還應當具備不可或缺的比較法研究內容,即研究兒童權利保障的國際性條約;各國兒童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受保護權的現狀和法律保障;各國學前教育法律體系發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從中吸收成功、有益的經驗為我所用,推動我國學前教育事業不斷取得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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