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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前教育法規的相關概念

2024-08-15 17:58:55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一)教育法規與學前教育法規

  教育法規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教育法規體現著統治階級在教育干預和管理方面的意志,由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認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調整和規定教育主體在教育活動中所發生教育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教育法規是以教育關係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

  學前教育法規是指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調整學前教育法律主體在學前教育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國家教育行政機關所制定的關於調整學前教育關係的規範性文件的總體。[1]學前教育法規是以學前教育法律關係作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學前教育法規是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共同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體系。

  (二)學前教育法律與學前教育法規

  學前教育法律與學前教育法規兩個概念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狹義上的學前教育法律,專指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者認可的,調整學前教育法律關係的規範性文件,即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學前教育法律關係的規範性文件。廣義上的學前教育法律和學前教育法規,都是指調整學前教育法律關係的,有關學前教育領域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它既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學前教育法律,也包括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頒布的教育法規、國家教育行政部門(主要指教育部)制定頒布的教育部門規章,還應包含地方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學前教育法規、地方行政機關(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學前教育政府規章。本書是從廣義上的學前教育法規角度來展開論述的。

  目前,我國尚未出台一部由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專門調整學前教育法律關係的學前教育法律。當前,在我國的學前教育法規體系中,專門調整學前教育法律關係的教育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制定頒布的,例如,1989年8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由國家教委發布,自1990年2月1日起實施的《幼兒園管理條例》。該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務院批准的第一部幼兒教育行政法規。再如,1989年6月由國家教委發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該規程是指導幼兒園內部管理的重要部門規章,並於1996年3月經國家教委重新修訂、公布實施。2016年1月,教育部公布了再次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是目前我國幼兒園依法管理中最重要的專門規章之一。

  需要特別加以說明的是,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實踐證明,在學前教育法規發揮規範、調整作用的同時,絕不可忽視學前教育政策對學前教育改革和發展所發揮的積極指導作用。學前教育政策是制定學前教育法規的基礎和依據,學前教育法規是學前教育政策的定型化、條文化,教育法規本身就是教育政策的具體體現。兩者的相互關係在本書第三章中會加以具體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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