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相互關係
2024-08-15 17:57:53
作者: 何杰等編著
教育政策是黨和國家關於教育事業發展的基本要求和行動準則,與教育法規共同組成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發展進程中重要的行為規範體系。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在人民民主專政性質下創建發展起來的人民教育事業,有著強烈的全體人民意志性、公共性和普惠性,它的發展與壯大曆來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正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序言所指:「教育是民族振興、社會進步的基石,是提高國民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根本途徑,寄託著億萬家庭對美好生活的期盼。強國必先強教……全黨全社會同心同德,艱苦奮鬥,開闢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建成了世界最大規模的教育體系,保障了億萬人民群眾受教育的權利……教育的發展極大地提高了全民族素質,推進了科技創新、文化繁榮,為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民生改善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大貢獻。我國實現了從人口大國向人力資源大國的轉變。」由此可見,在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發展的進程中,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只有協調一致、互為補充,才能指導我國教育事業得到健康快速的發展。
(一)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關聯性
我國的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都是黨和政府指導、管理教育事業的重要手段,都為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是基於兩者具有本質相同的共性,才決定了兩者協調一致、缺一不可的關係。
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聯繫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兩者本質的一致性。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都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領域的組成部分,都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利益和意志,都是黨和政府管理教育事業的重要手段,同時都具有相應的規範性和約束力。由此,我國的政權性質和政治體制決定了兩者在本質方面是高度一致的。另一方面,教育政策對教育法規的制定和實施起指導作用,而教育法規又是教育政策的定型化、條文化。從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實踐來看,用來調整、規範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政策性規定往往在先,經過教育實踐的反覆運用和檢驗,教育政策中符合我國國情的、能夠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規定內容被保留下來,並在制定教育法規的過程中將其條文化和定型化,成為教育法規的法定內容。因此,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規的重要依據,同時對教育法規的貫徹實施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而教育法規是將教育政策運用中合理、科學的內容通過法定程序固定下來,賦予其法律規範的效力,保持其穩定的社會效應。特別是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領域,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法律位階的學前教育法律,因此,學前教育政策在指導和規範我國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進程中,便起到了重要的政策性指導作用。例如,2001年7月教育部印發的《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2003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的《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2010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2011年7月國務院印發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2012年10月教育部印發的《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等學前教育領域的政策性文件,組成了我國學前教育政策的科學指導體系,與學前教育法規協調一致、密不可分,共同發揮著指導和規範作用。
(二)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差異
1.兩者的制定主體和制定過程不同
教育政策主要由執政黨、國家機關按照政策的制定程序加以制定並予以發布。執政黨在教育政策的制定和發布過程中起重要的領導作用。例如,2010年6月,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這是中國進入21世紀之後的第一個教育規劃,是今後一個時期指導全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在我國,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各級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在具體的教育政策的制定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教育法規是由法定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教育法規的制定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的規定加以制定和頒布,教育法規的制定主體和制定過程具備嚴格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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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
教育政策通常以黨和政府關於教育工作的會議決議、紀要、決定、指南、實施綱要、通知、報告、宣言等形式發布,其內容主要是具有號召性、原則性和概括性的規定,文字不具有嚴格的條文格式,且不具備違反政策性規定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內容。教育法規一經制定,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加以頒布。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淵源體系的規定,教育法規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憲法》中的教育條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等;教育法規的內容主要為規定的法律關係主體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文字表達明確、清晰,且以條文形式呈現,同時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便於在教育法規實施過程中,對於違法者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3.兩者的實施方式和約束力不同
教育法規的實施是國家法律的執行,是以國家強制力加以保障的。教育法規一經頒布實施,依據法律淵源的不同層級,凡是涉及教育關係的各類主體必須嚴格遵守,且其行為受法律的約束,如若違反法律規定,必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教育法規的實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國家強制性。而教育政策的實施是黨和政府制定關於教育工作的政策的貫徹執行。教育政策主要是通過黨和政府組織機構的職責要求、黨員和各級幹部的嚴格執行、政策的宣傳引導及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與擁護等加以實現的,一般不具有廣泛的約束力和國家強制力。對違反教育政策的行為,主要通過黨紀、政紀的相關規定實施處分。
4.兩者的相對穩定性不同
教育法規在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並頒布實施後,在一定的時期內必須保持相對的穩定性,非經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修改和廢止,如有個別條款規定不適應教育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也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和完善。而教育政策是黨和政府根據不同時期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對教育提出的要求來加以制定的。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和教育事業發展的不斷變化,黨和政府積極通過調整、補充以及組織和實施教育政策來應對不斷變化的形勢,以實現黨和政府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因此,教育法規的相對穩定性較強,而教育政策的應對性、靈活性更強。
由以上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聯繫和區別可以看出,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對教育發展中提出的新目標、新要求的影響,首先體現在對教育政策的調整和補充中。教育政策的靈活性決定了黨和政府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可以實現與時俱進,經過反覆的使用和檢驗,將教育政策中符合我國國情的,反映教育事業發展客觀規律的政策性內容,通過法定的立法程序條文化、定型化,轉化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法規體系內容。因此,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規的重要依據和指導。與此同時,教育政策的內容在經過法定程序轉化為教育法規的規範性內容後,就具備了普遍的約束力,特別是對於黨和政府及其公職人員,要求其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依法辦事,在正確處理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關係中,既要反對將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割裂開來,片面強調任何一方的作用,防止借執行教育政策來違背教育法規;同時,也要反對簡單地將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等同起來,特別防止以執行教育政策來代替執行教育法規的錯誤傾向。如此,在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指引下,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才能協調一致、相互補充,指導我國教育事業不斷取得新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