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法的法律特徵
2024-08-15 17:57:17
作者: 何杰等編著
教育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律特徵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教育法是調整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行為規範
教育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進入知識經濟時代以來,教育法律規範的作用日益凸顯。
從特定的調整對象分析,教育法主要包含調整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行為規範。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主要包括直接教育活動和間接教育活動,並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直接教育關係和間接教育關係。直接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是指教育者的施教行為直接作用於受教育者身心的活動和形成的教育關係,例如,學校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活動;間接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是指圍繞直接教育活動的需要而產生的相關活動和形成的教育關係,例如,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教師、學生的組織和管理活動。[3]
教育法通過法律規範的權利義務內容,具體規定教育活動的各個行為主體,包括國家、政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受教育者、家庭、社會等,在教育活動中的授權性規範(可以怎樣行為)、義務性規範(應當怎樣行為和禁止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條件和法律後果,以此通過法律的規範作用,指引教育法律關係的各個主體依法行政、依法辦學和依法執教。
(二)教育法是我國人民民主政權性質的體現,反映全體人民在教育事業發展中的共同意志
我國的國家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教育法同樣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教育法,其所體現的是全體人民群眾在教育事業發展中的共同意志。黨和政府確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健全和完善教育法律體系的建設,就是為了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科學文化教育發展需求,為實現人民群眾的教育利益而服務。
教育是當今世界每個國家都必須經歷的發展之路。2010年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在序言中明確指出:「教育是民族振興、社會進步的基石,是提高國民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根本途徑,寄託著億萬家庭對美好生活的期盼。強國必先強教。優先發展教育、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具有決定性意義。」由此可見,教育對國家、社會、家庭和公民個人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已然成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教育發展共識,高度重視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始終是我們黨和政府的工作重點,推進教育法體系的健全和完善,也是我國法律體系建設的工作重點,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要組成部分。
(三)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規範
法作為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主要是通過制定和認可的方式創製,教育法同樣是通過法定的制定和認可方式進行創製。教育法的制定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序創製、調整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規範性文件的活動。教育法的認可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的形式,賦予已經存在的習慣、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動。國家機關制定和認可的教育法律規範都是國家教育意志的體現,是依法治教的根本法律依據。
(四)教育法是以規定教育權利和教育義務為內容的行為規範
法作為調整法律關係主體的行為規範,其規範性主要是通過對法律關係的主體設定權利和義務加以實現,這也是法與道德、政策等社會規範調整手段的不同之處。法律上的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係主體能夠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並要求相對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法律權利是法律賦予主體的某種能力、資格和利益。法律上的義務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係主體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的約束。法律義務是法律要求主體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教育法規定的教育權利和教育義務,是教育活動內在的必然關係和客觀的運行法則在法律中的體現和固定,是指導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科學規範。
教育權利和教育義務是教育法律規範的基本內容,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必須依法行使法定權利,嚴格履行法定義務。以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職權職責為例,2004年3月,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把權責統一規定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順應了從權力政府向責任政府轉變的發展趨勢。按照這一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職責行政,行使多大的權力就要承擔多大的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是我國在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進程中對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使教育職權、履行教育職責的新目標和新要求。
(五)教育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範
社會規範根據其各自特有的規範性質和得以實施的保證因素不同,對於人們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同時約束力的強制性有著不同程度的區別。道德規範主要依靠人們的內心信念、社會輿論、榜樣的示範、政策的引導等因素得以維繫。法律自產生之日起,就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法律的實施便是其鮮明的特徵。國家強制力主要包括維護政權統治的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有組織的國家暴力,是伴隨著國家的誕生而存在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是法律的特徵之一,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律不重視和強調人們的自覺遵守。只有將法律的強制力和人們的自覺性有機統一起來,才能收到良好的法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