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京都市計劃大綱》與其他日本占領地區都市計劃的比較
2024-08-16 10:14:05
作者: 黃興濤
(一)與東北、華北地區其他日本占領地城市規劃的比較
明治維新以來,日本大量學習和借鑑了西方的政治、經濟、法律等制度文明,以及近現代科學技術,近代以來西方城市規劃的理論、思想以及技術也是其制度學習的內容。
日本侵略者在中國的東北、華北的占領地區的重要城市都分別進行了城市規劃和建設活動。在東北地區所進行的都市計劃早在「九一八」事變之後、全面侵華戰爭開始以前就開始了。占領華北地區後,日軍對此的指導思想是,「都市是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而且在戰爭時期,也是重要的兵站。占領後治安一恢復,市區的復興、產業開發,以及隨著日本人激增所引起的住宅問題等,全部蜂擁而至,實有解決的必要。華北在戰爭之下所進行的都市計劃,以防衛產業道路、上下水道的建設,以及新市區的建設(日本人住宅區和工業區)為主要內容」[27]。當時日軍計劃在北京、天津(包含塘沽)、濟南、太原、石家莊、大同等華北重要城市都進行都市計劃的制訂和實施。由於戰事緊張,華北各城市的都市計劃只是進行了有限度的實施。
當時偽華北政務委員會下設的建設總署的行政職位由中國人擔任,日本人提供所謂的技術支持,因此在一批專業人士的主持下,華北的都市計劃基本由日本人主導制訂。但計劃制訂出來後日偽政府並不可能全盤照章實施,當時華北日占領當局高層下達的指示是「最好只實行最低需要限度的建設,同時資金由當地籌措」[28]。在抗日戰爭進入轉折時期後,當時的日軍御用技術機構興亞院所採取的方針是,「除了北京西郊和天津之外,北京東郊、濟南、石家莊、太原、徐州的都市建設事業暫時都先延期」[29]。因此儘管東北都市計劃與華北都市計劃的制訂者和制訂程序是一樣的[30],規劃的基本思路和方案也差不多,但華北地區城市規劃的實施比東北地區要差得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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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略者制訂的中國東北、華北地區占領地的城市規劃的共同特點是城市規劃成為其實現軍事占領和殖民統治的重要手段,以便實現其占領統治的政治目的;城市規劃的理論和技術符合近現代城市規劃發展的時代趨勢;中國占領地成為日本將歐美最新的、先進的規劃理論和城市管理制度引入並進行試驗的場所,在中國東北、華北制訂的城市規劃甚至比日本國內已經完成的規劃更加先進和成熟等;在東北、華北地區制訂規劃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都是「以戰養戰」,以滿足戰爭和殖民統治的需要為最終目的,並儘量在短時間內達到這一目的,如日偽當局下了很大力量開發建設北京西郊新市區。
單純就技術性來講,日本侵略者制訂的規劃強調以下幾點:一是拋開舊城,重點開闢建設新區;二是新市區的規劃採用鄰里單位理論;三是實行分區制;四是借鑑歐美城市建設的技法,對綠地、廣場等公共空間高度重視;五是高度重視日本人的居住區的規劃。從第一個特點看,日本人著力開闢城市新區的目的是意圖儘快建設適宜殖民統治者行政管理、居住、生活的新區,因為舊城改造的困難,對舊城區的放棄客觀上起到了保存舊城的作用。
日本侵華時期對東北的瀋陽、長春、哈爾濱等城市進行了都市計劃的制訂和建設,特別下功夫進行建設的則是偽都「新京」長春。
為體現偽都「新京」的中心地位,偽滿政權建立後加緊偽都城市建設。東北淪陷期間,偽都「新京」長春迅速成為東北著名的近代化城市。長春的近代化建設是伴隨著城市的殖民地化而實現的,幾乎與其他被占領城市一樣,日本侵略者只注重新區建設,不考慮舊區發展,任其破陋。新區的道路、電力、煤氣、供水、排水、電訊、綠化等近現代化設施應有盡有,中國人居住的舊區則與之差距甚大。日本人居住的新區自來水普及率為99.9%,中國人居住的舊區則不到30%。煤氣幾乎全部集中在新區。偽滿當局規定,「日系住宅」標準分六個等級,一等100平方米,二等86平方米,三等68平方米,四等45平方米,五等38平方米,六等25平方米。「滿系住宅」標準分三個等級,一等38平方米,二等25平方米,三等20平方米。一等標準的「滿系住宅」,僅僅相當於五等標準的「日系住宅」,相差是如此的懸殊。
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對東北的重要城市的規劃和建設的根本指導思想是「以戰養戰」。出於長期占領的目的,日本在1932—1935年制訂了一系列的城市規劃,較大規模地建設了瀋陽、哈爾濱、長春、牡丹江、吉林等一批重工業基地和軍事重地,奠定了東北城市發展的基本格局。日本規劃界在這一時期已經吸收了不少西方近現代城市規劃和建築設計的思想和手法,因此城市布局的風格也多是西方新古典主義的方格形和多點放射對角線路網,以及與較明確地利用鐵路、河流、綠化等分隔帶進行城市功能分區的思想相結合。
(二)與「台灣」日本侵占時期城市規劃的比較
日本對台灣的野心自明代以來一直沒有鬆懈。1895年通過不平等的《馬關條約》的簽訂,日本占領了台灣,並把台灣當作是自己的本國屬地。為了達到持久占領和統治的目的,日本殖民者在台灣地區進行了詳細的地質調查工作,按照其軍事和政治目的以及理想的殖民城市定位,著手進行了各城市的改造計劃,普遍採取擴寬、新辟道路,改善上下水道,預留殖民發展用地的思路進行城市改造。根據台灣學者黃世孟的研究,台灣的城市規劃的90年近現代化歷程可以分為七個階段:1895—1908年是基礎建設調查時期;1900—1935年是城市改造規劃時期;1921—1945年是城市規劃制度確立時期;1945—1964年是戰後初期市政建設接收時期;1955—1971年是聯合國規劃顧問參與時期;1966—1979年是規劃體系與法令制度健全時期;1978至今是綜合規劃發展時期。日本占領台灣期間恰好在前三個階段。
日本殖民者在台灣進行城市規劃的目的主要是鞏固其殖民統治。日本對台灣的明確定位是殖民屬地,在具有殖民性質的前提下,明確把台灣的城市看成是一座日本人可以長期占領統治和生活的城市,因此將台灣的城市發展進行利於其殖民統治的綜合考慮,作為政治、軍事、商貿、文化城市進行規劃。日本殖民當局頒布「台灣城市規劃令」,並以其作為強制推行城市規劃的手段,城市規劃的基本思路是城市的中心位置布置行政機關,以廣場為中心布置路網,保護日本人居住區,將傳統城市改造為日本人理想的住宅區、商業區和業務區。公共用地如道路、綠地、水路、公園、廣場都比較大。日本在台灣是依靠強制力推行他們制訂的規劃。在這個過程中,殖民統治的城市規劃法規起了核心的作用。
日本人在台灣的城市規劃建設過程中,力圖全面摧毀城市和市民生活中所反映和體現的中華傳統文化和台灣本土文化,強行灌輸日式文化和生活習俗,完全按照日本人的理想城市的概念規劃建設城市。這樣,中華傳統文化和台灣本土文化被扼殺,城市的傳統和文脈被粗暴破壞。這是日本侵略者在台灣與其他中國城市進行城市規劃活動的一個較大的區別。由於事實上的長期占領和殖民,日本人主導制訂的城市規劃法規在城市建設中發揮了比較大的作用,這與東北、華北等城市相對缺乏法律約束力是不同的。
與台灣相比較,日本在北京進行的都市計劃,沒有規劃法規的指導和強制推行,沒有殖民政府的投資來實施,因實力不夠,規劃基本放棄舊城,因此舊城格局、傳統風貌和文脈基本保存。因此,日本人在台灣進行的城市規劃在具體的思想、技法上與其他在中國大陸被日本殖民或占領城市的區別不大,但在指導思想和運作過程方面有較大的差別。但是,不管是哪一種方式,日本人在中國城市規劃的活動中對歐美規劃思想的吸收、發展和轉化都是以為殖民主義服務為宗旨的。無論是摒棄舊城,建設理想的殖民城市,還是在舊城基礎上進行市區改正,都是日本保障其政治目的和侵略占領長久化的工具,是以規劃實現國家利益的一種活動。
(三)與日本本土的城市規劃的比較
從明治維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近代的城市規劃分為四個歷史時期:第一,1868—1887年是歐化改造時期,以移植歐洲城市形式為目標,重點改造道路和建築,採用方格路網,依道路等級決定沿街建築物的高度。這個階段的代表性規劃建設活動,是銀座磚街規劃和日比谷官廳集中規劃,它們完全運用了西歐城市規劃和城市設計的思想。這兩次規劃雖然沒有完全實現,但促進了日本近代城市規劃思想和實踐的發展。第二,1880—1918年是市區改正時期,主要進行舊市區的改造。《東京市區改正條例》《東京市區改良土地建築物處理規則》是這次市區改正運動的法律依據。這段時期重點建設近現代城市交通體系,引進地域用途分區制,區分官廳、居住、商業三類區域,添建廣場、公園等城市公共設施。第三,1919—1935年是制度確立時期。1919年,日本大量引進歐美城市規劃制度和技術並根據日本的實際情況進行修訂,頒布了《城市規劃法》和《市街地建築物法》,這標誌著日本城市規劃法律制度的確立。根據這些法規,日本施行了土地區劃、用途分區、道路線、建築控制線、建築高度和形態控制等規劃制度。第四,1931—1945年,戰爭時期的日本海外殖民地城市成為日本接受歐美城市規劃制度、技術和思想的最新的試驗場所[31]。他們將剛剛學來的近現代城市規劃思想和技術幾乎沒有時間差地運用到了殖民地和占領地的城市,就像用戰俘和占領國的平民作為醫學解剖的標本一樣。
通過對日本城市規劃歷史的回顧,我們可以看出,日本在中國台灣和東北、華北的城市規劃已經被日本規劃界看作是日本城市規劃史的重要組成部分。實際上,日本人主導的在中國城市的規劃建設活動與日本的規劃建設實踐是有密切聯繫的。
日本人在本土進行的規劃建設活動的意義大大不同於在殖民地或占領地的城市所進行的相應活動,但開展城市規劃的理念和手段的專業性是基本一致的。對於日本本土來講,由於戰爭的持續進行,日本繼續學習西方先進規劃思想和技術的腳步放慢,國內已經沒有精力和實力進行大規模的城市規劃建設活動。而且,日本經過明治維新以來的近現代化城市建設,使大部分城市區域已經成為建成區,缺乏使用新的規劃思想建設的場地,在日本軍國主義者發動侵略戰爭的情況下,日本規劃師的實踐場所也轉向了日本在海外的各殖民地和占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