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兒童傷害的分類

2024-08-14 21:46:01 作者: 曹慧弟

  (一)一般事故

  在托幼機構中,由於兒童缺乏自身保護能力或受限於客觀因素和條件等發生的擦傷、劃傷、骨折、跌傷、脫臼、吞入異物等事故屬於一般事故。托幼機構中發生的大多數是此類事故,應引起保教人員充分重視,儘量防止該類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事故

  凡由於保教人員責任心不強、照顧兒童不細心、擅離崗位、不執行安全制度或園所內其他規章制度而發生的服錯藥、食物中毒、煤氣中毒,以及燒(燙)傷,兒童被冒領、走失,把兒童遺忘在空房間裡,高處墜落,體罰,觸電,溺水等事故,經積極採取措施未造成重大傷害的,為責任事故。

  (三)重大責任事故

  導致兒童死亡、殘疾、重要組織器官損傷或增加兒童嚴重痛苦的事故,為重大責任事故。這類事故發生例數較少,但性質嚴重,後果危害很大,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杜絕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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