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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我國綜合高中的發展

2024-08-14 21:32:37 作者: 肖建彬

  一、民國時期綜合高中的實踐

  (一)綜合高中引入的原因

  我國是繼美國後最早推行綜合高中的國家。民國時期引入綜合高中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3個。第一,清末民初的中學實踐不盡如人意,弊端叢生。首先,培養健全國民,提升國民素養的目標難以達成;其次,升學者僅是少數,只占十分之一,而占到十分之九的多數學生不能升學,他們沒有營生的本領,畢業後找不到出路;最後,學校課程太多,學生負擔重。因此,改革中學制度的呼聲從未停止,清末民初「文實分科」和「二部制」的爭論就是證明。第二,美國中學教育制度的改革當時正進行得如火如荼,特別是1918年發表的《中等教育的基本原則》提出的綜合中學制度,不僅強化了基礎教育,而且較好地解決了升學與就業的矛盾,與我國當時中學教育提出的目標吻合。況且我國的現代學校制度是從西方引入的,缺乏生存的根基,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病急亂投醫」的現象。第三,留美歸國學者對美國綜合中學的推崇以及美國學者來華講學的宣傳。這些原因促成了綜合高中制度在我國學制改革時被引入。

  (二)綜合高中的引入

  我國實行綜合高中制度的設想肇始於民國初年。為解決許多高中畢業生升學無望又缺乏基本職業訓練的狀況,1917年教育部提出在中學增設第二部,具體辦法是中學從第三學年起,設立第二部,為那些不打算升學而準備從事職業的學生提供職業科如農、工、商等的課程。這種融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於一體的制度,當時雖然沒有叫作「綜合高中」,但可以將其看作我國「綜合中學」的雛形,也成了我國1922年「新學制」之中學段的基本框架。

  我國真正確立並大力推廣綜合高中制度是1922年的新學制。為了解決中等教育畢業生的出路問題,使職業學校、師範學校與普通中學共享資源,以求獲得更好的發展,學界在討論新學制時,達成了將職業學校和師範學校併入普通中學,在高級中學實施包括師範教育在內的職業教育的共識,並具體落實到了新學制中。1922年11月1日新學制正式施行,在中等教育條目下,第12條明確指出:「高級中學分普通、農、工、商、師範、家事等科。但得斟酌地方情形,單設一科,或兼設數科」;第13條又規定:「中等教育得用選科制。」由此,綜合中學制便在中等教育領域開始全面實行,並逐步取得了主體的地位。[40]

  本章節來源於𝖻𝖺𝗇𝗑𝗂𝖺𝖻𝖺.𝖼𝗈𝗆

  新學制頒布以後,除原來已經在實施分科選科制的省區仍繼續推行外,其他一些省區,如安徽、浙江、吉林等也都紛紛開始試行其改組和發展綜合中學的計劃。在《改進安徽職業教育辦法案》中規定在高級中學設農、工、商、家事等科。浙江省在施行新學制標準時,將省立舊制中學與舊制初級師範學校合併改組為新制綜合中學,內設初級中學和高級中學普通科和師範科,而且在大規模多科綜合中學實現以後,還把其他職業科目收入高級中學之中。吉林省將中學分為初、高兩級,高級中學分設「文、理、農、工、商、師範等科」。

  (三)綜合高中的終結

  綜合高中制在1922年新學制頒布之後可謂是盛極一時,但由於沒有充分考慮中國當時特殊的國情及中美兩國在各方面發展上所存在的差異,因此,在綜合中學制的不斷推廣和發展的過程中,困難和問題越來越多,如師資、設備、課程和管理等的效果並不好。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中學體制最初仍沿用綜合高中制。1928年5月在南京召開了國民政府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議。這次大會規定高級中學仍分設普通、職業、師範等科,但同時也提出了農、工、商、師範等科可另外單獨設立為高級職業中學校,修業年限為三年。這是綜合高中與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並設的時期。1932年,教育部整頓全國教育,認為中學系統混雜、目標分歧,導致普通中學無法發展,師範教育和職業教育喪失獨立性。同年12月,教育部相繼頒布《師範學校法》《職業學校法》和《中學法》,廢止綜合中學,規定中等教育階段分別設立普通中學、職業學校和師範學校,且高中不分文理科,至此,在我國推行了10年的綜合中學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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