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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件取樣觀察法及其運用

2024-08-14 20:33:27 作者: 王彩鳳 莊建東

  (一)事件取樣觀察法的含義

  事件取樣觀察法是以特定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為取樣標準,從而進行觀察的一種方法。

  事件取樣觀察法和時間取樣觀察法的相同之處在於同樣是抽樣,同樣需要在觀察前確定所要觀察的行為或者事件,如欺負行為、友愛行為、同伴交往行為等。兩者不同之處在於,事件取樣觀察法是以特定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為取樣標準,一旦事件發生,記錄就隨之開始。並且可以作詳細的描述性記錄。時間取樣觀察法則不然,它的取樣標準是一定的時間間隔。也就是說,事先定好每隔5分鐘進行一次觀察就是5分鐘進行一次觀察,所要觀察的行為和事件出現就記錄,不出現則不記錄。假設在觀察結束的第6分鐘發現了行為事件,我們是不能將之記錄到觀察記錄表中的。因為這種方法嚴格按照時間間隔為標準,不在觀察時間範圍內的一切事件都不予考量。

  (二)事件取樣觀察法的優點和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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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面時間取樣觀察法局限性的討論過程中,首當其衝被提出來的就是記錄方式使行為事件缺乏完整性。然而,這個局限性在事件取樣觀察法這裡得到了彌補。因為事件取樣觀察法最大的優點即是能豐富、詳細地描述行為事件和情境,以及事件發生的全過程。不但可知其然,而且可知其所以然。如此,在因果討論上便有了更多可靠的證據。當然,這個優勢主要來自於事件取樣觀察法的記錄方式上的特點,即將行為事件編碼和敘述性描述結合在了一起。所謂的行為事件編碼,簡單地說就是指將行為事件拆解為幾個維度,以便於高效且完整地記錄行為事件要點。而這個過程是在觀察之前就已經設計好的。敘述性描述的意義就在於使得行為事件的記錄更翔實,更具連貫性和完整性。

  跟時間取樣觀察法一樣,事件取樣觀察法也存在像隻適合觀察外顯性行為事件這樣的局限性;另外,困擾採用事件取樣進行科研的研究者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測量的不穩定性。兒童在不同時間,不同場合發生的同類行為有時具有不同的含義。因為,運用事件取樣觀察法要注意記錄和分析行為事件發生的情境和背景。如果你希望或需要十分詳細地記錄行為和情境的具體細節,那麼事件取樣觀察法也不是一種適宜的方法。這一點為我們下一節的學習埋下了伏筆。

  (三)事件取樣觀察法的運用實例

  關於事件取樣觀察法的實例,我們選取的是美國研究者達維(H.C.Dawe)的研究[11]。這個研究的研究對象是託兒所學校的幼兒的爭執行為,研究方法就是事件取樣觀察法。在兒童自由遊戲的時間裡觀察自發的爭執事件,進行描述記錄。時間是自1931年10月19日至1932年2月9日。觀察過程是當爭執事件發生後,觀察者即可用秒表計時,並開始觀察和記錄發生的情況。觀察的內容事先設計好,主要相關記錄事項,見表4-9。

  表4-9 幼兒爭執事件記錄表

  經過三個多月、58個小時的觀察之後,達維共記錄了爭執事件200例。觀察結果是:200例爭執事件中,68例發生在室外,132例發生在室內;平均每小時發生3~4次爭執事件;爭執時間持續1分鐘以上的隻有13例,平均爭執時間不到24秒;室內爭執持續時間比室外爭執時間短;男孩爭執多於女孩,攻擊性水平也高於女孩;爭執常發生在不同年齡組、相同性別的兒童之間;隨著年齡增長,爭執事件減少,侵犯性質增強;幾乎所有的爭執都伴有動作,如衝擊、推拉等,爭執中,偶爾有大聲的哭泣,但無聲爭執占大多數;導緻爭執發生的原因往往是對占有物品的不同意見;大多數爭執自行平息,往往是年幼兒童被迫服從年長兒童或年長兒童自願退出爭執;爭執平息後,恢復常態很快,無耿耿於懷、憤憤不平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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