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事故調查程序
2024-08-14 19:32:50
作者: 李士軍
事故調查程序是事故報告;趕赴現場;布置搶救;成立事故調查組;現場調查取證;事故原因和責任調查以及預防措施制定;批覆調查結果;督促調查結果落實。
1.事故報告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1)事故報告的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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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2)趕赴現場,布置搶救。
責任主管部門應迅速通知有關方面組織搶救人員,控制事故,減少損失;並儘快帶領有關部門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情況,協調指導工作;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科學施救;保護現場;儘量保持事故現場實際情況;因搶救需要和其他特殊需要,必須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對事故現場要及時攝錄、照相,條件允許時應抓緊勘察現場和繪製事故現場圖,標明原始狀態。
2.成立事故調查組
安監部門將事故情況通報有關部門,並與之初步商定調查組成員名單並報同級政府審定;根據政府對調查組成員的審定意見,召開會議宣布成立事故調查組及成員名單,提出事故調查要求。
3.調查組組成
事故調查組有以下6類部門派人參加:
(1)人民政府;
(2)安監部門;
(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4)監察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
(5)應邀請檢察院參加;
(6)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生產安全事故一般由安監部門任組長)。
4.調查組成員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我國沒有建立專職的事故調查隊伍,調查組臨時抽調人員組成。對調查組成員不符合條件的,調查組組長可以提出調整人員的意見。
5.調查組職責
查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調查組權力
(1)有權向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索取有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2)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不得阻礙、干涉調查組正常工作,並應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提示:事故調查不僅技術性強,政策性更強。調查組應當正確履行權力,不能超越權限濫用權力。
7.調查組分組
調查組的分組沒有固定模式。一般分為綜合組、技術組(原因組)、管理組(責任組)。
有時為了加強對事故搶救、調查、處理、善後以及社會穩定等工作的領導和綜合協調,要設立領導小組。在領導小組之下,設立事故調查組以及搶救組、善後組等。領導小組設立沒有法規規定,是一種經驗做法,一般適合對比較大的事故的調查處理。
8.現場取證和調查
各調查小組在各小組組長的指揮下開展現場調查。調查人員要完成記錄事故現場、搜集證據、拍攝照片、詢問獲取口供等一系列工作。
取證:物證收集、材料收集、證言收集、現狀收集。
研究討論:調查組組長經常召集會議,各調查小組匯報調查情況,並對有關事項進行討論和布置。現場調查結束後,調查小組寫出調查報告,所有調查人員在調查報告上簽字認可,交調查組組長。
溝通匯報情況:在不違反調查紀律情況下,調查組要經常同政府及安監局領導溝通情況,事故調查中的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
視情統一向上級報告現場情況。需要發布消息時,指定專人統一對外發布。
9.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綜合根據各小組調查報告,寫出完整的事故調查報告。
10.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1)事故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11.事故調查報告定稿
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組討論通過,經全體成員或調查小組主要人員簽字後,正式定稿報安監局。
12.預防措施制定和落實
預防措施是針對事故原因提出的預防事故發生的一系列辦法,是對事故各相關誘因的總結提煉和對事故經驗教訓的高度概括,是對同類事故和更多事故一般規律性的認識。這種帶有一般規律性的認識,可以直接用於能動地指導事故預防工作。預防措施經過實踐檢驗,證實是具有真理性的認識,就可以上升到以預防事故為主要目的的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
13.批覆事故及跟蹤
政府可採取各種方式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對安監局的請示進行審查,做出批覆意見。批覆後應採取一定方式公布調查結果。接到批覆的單位,要認真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