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勵盤活存量用地
2024-08-16 09:51:51
作者: 楊根來 等
一是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二是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三是對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閒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1年以上的,5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不作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