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地監管
2024-08-16 09:51:49
作者: 楊根來 等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嚴禁養老設施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搞房地產開發。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和利用環節,加強監管是關鍵。為了使土地支持政策落到實處,防範隨意改變用途、分割轉讓等方式處置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行為的發生,《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從5個方面明確提出了監管措施,即在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簽訂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做出以下規定或者約定:在核發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規定或者約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但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
在核發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規定或者約定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在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約定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在核發劃撥決定書時,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對養老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標準,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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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期限屆滿,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