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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地規模控制

2024-08-16 09:51:46 作者: 楊根來 等

  在《養老服務實施用地指導意見》制定過程中,國土資源部利用土地市場監測監管系統對全國31個省(區、市)涉及的養老用地供應情況進行了摸底梳理。分析結果顯示:2007—2013年年底,全國涉及養老的土地供應中,80%多在5公頃以下,75%以上在3公頃以下。5公頃以上的養老用地多涉及養老示範區(基地)、養老公寓、(國際、高檔)養老社區(中心)、生態療養、休閒旅遊度假養老項目、養老中心、養生養老(商住、住宅)等房地產開發或養老產業方面內容。

  基於摸底和分析的結果,為防範以養老用地為名變相「圈地」「囤地」,或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搞房地產開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規定,新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依據規劃單獨辦理供地手續的,其宗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下;有集中配建醫療、保健、康復等醫衛設施的,不得超過5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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