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區配建

2024-08-16 09:51:43 作者: 楊根來 等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凡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要按標準要求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建標〔2014〕23號)中對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人均用地標準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職責作了進一步明確。

  為此,《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對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按規定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作了專門規定,要求其在土地供應時按規定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依據規劃用途可以劃分為不同宗地的,應當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供應;不能分宗的,應當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社區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積比例和供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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