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供應方式
2024-08-16 09:51:41
作者: 楊根來 等
依據營利性、非營利性的性質差異,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分別採取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和劃撥方式供地。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營利性養老用地應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為降低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成本,各地可制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出租或先租後讓供應的鼓勵政策和租金標準,鼓勵以租賃方式供地。
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時,不得設置要求競買人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等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房地產用地中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可將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作為出讓條件,但不得將養老服務機構的資格或資信等級等作為出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