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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用途和最高年期

2024-08-16 09:51:38 作者: 楊根來 等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中沒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名稱,只在一級類「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下有「醫衛慈善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二級類;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規定,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有關。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明確:規劃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務用地中的醫衛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並分攤相應的土地面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最高按50年確定。在辦理供地手續和土地登記時,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土地用途應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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