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範圍

2024-08-16 09:51:35 作者: 楊根來 等

全國各地對養老用地的界定不夠統一,不少地區將其與養老產業用地混為一談。既有將老年酒店、賓館、老年會所、商業、俱樂部等商業性設施占地列入養老用地的,也有將老年人旅遊休閒度假服務區用地列入的,還有將部分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用地也視為養老用地的。

  因此,有必要規範引導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適用範圍,不能將其隨意擴大化,老年酒店、賓館、會所、商場、俱樂部等商業性設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納入其中是不合適的,只有與老年人生活直接相關、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確定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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