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利用集體建設用地
2024-08-16 09:51:54
作者: 楊根來 等
《土地管理法》第10條、第43條規定,興辦包括養老服務設施在內的鄉(鎮)村公益事業建設的,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61條對包括養老服務設施在內的鄉(鎮)村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情況,明確了土地的申請、審核、批准主體、程序、權限和條件。《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要「切實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要求「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農家大院等,建設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動站等互助性養老服務設施」;「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適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依據上述法律政策,《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第9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適用本集體所有土地,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針對養老產業發展存在投資額大、資金回收期長、盈利考驗等風險和土地政策缺失的掣肘,國土部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民間資本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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