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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24-08-16 09:45:09 作者: 楊根來 等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在1999年頒布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例》,200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標誌著我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和農村全面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已成為經濟困難老年人的主要生活救助形式。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此處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2.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指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並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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